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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浙江省護林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林防〔2024〕2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浙江省護林員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各地認真遵照執行。
浙江省林業局
2024年1月9日
內容全文
為全面落實林長制,強化護林員隊伍建設,切實保護森林、濕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森林防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條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園條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條例》《浙江省林木採伐管理辦法》《鄉村護林(草)員管理辦法》等規定和中央、省全面推進林長制、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檔案精神以及森林防火格線化管理的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護林員是指受聘從事森林資源、重要濕地資源管護工作的專職或兼職人員。護林員應當納入林長制管理,構建基層森林濕地管護格線化體系。
一、管理職責
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等主管部門,有森林、重要濕地管護任務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鄉鎮(街道)],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地和重要濕地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有林業單位)簽訂管護責任書、建立完善護林組織、組織民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護林員、落實管護經費、構建管護格線化體系,實現管護全覆蓋。
(一)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護林員管理職責:
1.指導鄉鎮(街道)和國有林業單位等,按森林、濕地管護格線化要求科學劃定護林責任區,落實管護責任;
2.建立科學規範的全覆蓋管護體系;
3.按年度分解分配鄉鎮(街道)和國有林業單位年度管護任務,提出年度管護資金分配建議;
4.制定護林員選聘、檢查、監督、考核等管理制度;
5.對護林員開展培訓、監督、檢查;
6.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鄉鎮(街道)履行下列護林員管理職責:
1.明確負責人,制定護林員選聘、培訓、監督、檢查、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具體制度並組織實施;
2.與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統稱村民委員會)簽訂管護責任書,合理劃定護林責任區,落實分解的年度管護任務;
3.與護林員簽訂管護協定,明確護林責任區、管護方式、管護內容、管護成效,以及出勤等有關要求;
4.督促村訂立護林公約,組織民眾護林。
(三)國有林業單位在其經營管理範圍內履行下列護林員管理職責:
1.明確負責人,開展護林員選聘、監督、檢查、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2.劃定護林責任區,落實分解的年度管護任務和管護資金;
3.與護林員簽訂管護協定,明確護林責任區、管護方式、管護內容、管護成效,以及出勤等有關要求;
(四)有森林、重要濕地管護任務的村民委員會負責護林員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發揮“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優勢,加強對森林、濕地資源的管護;
2.具體落實護林員推薦、選聘、監督、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3.按照要求督促護林員落實分解的年度管護任務;
4.聘用季節性的臨時護林員,加強重點時期管護。
二、護林員職責
護林員是森林和濕地資源管護的重要力量,及時發現報告問題,提升源頭管護質效,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保護森林、濕地資源的法律法規;
(二)對護林責任區內森林和重要濕地進行巡護,並做好記錄;
(三)對發現的火情和火災隱患、林業有害生物危害、野生動物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並報告;
(四)協助調查涉林違法行為,發現毀壞或非法占用林地、盜濫伐林木、撿拾疫木、非法捕獵野生動物、非法採集野生植物、破壞濕地資源和破壞、損毀古道行為,應當勸止並及時報告;
(五)做好管護協定約定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兼任護林員的格線員和勞務派遣的護林員,其聘用程式可不按本辦法執行,但其工作職責和對其管理、考核應按本辦法執行。森林面積較小且不具備聘用護林員條件的村,可以明確兼做護林工作的人員,履行上述職責。護林員可以兼任森林防撲火隊員。護林員兼任其他工作的,不得影響護林工作的正常開展,不得妨礙護林員職責的履行。
三、護林員聘用
聘用護林員可以採用選聘村民、選派職工、對外選聘以及勞務派遣等方式。
(一)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紀守法;
2.積極參與管護工作,責任心強,能秉公辦事;
3.年齡在18周歲以上,身體健康,能勝任野外巡護工作;
4.熱心林業事業,熟悉當地村情、民情、山情、林情。
現任村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村監委主任等專職從事村級事務的人員不得被聘任,不得兼職領取護林勞務報酬;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聘用離退村兩委成員、復退軍人、低收入人員、從事過林業相關工作人員和林業相關專業畢業生。
(二)程式
鄉鎮(街道)聘用護林員的,按照公告、申報、審核、公示、聘用的程式實施,選聘結果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
公告:在駐地、村公告護林員選聘事項。
申報:申請人提出報名申請。村民委員會按照護林員選聘條件,初步審查申請人資格,並匯總相關資料,上報鄉鎮(街道)。
審核:鄉鎮(街道)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擬聘用護林員人選,並反饋村民委員會。
公示:鄉鎮(街道)在駐地、村張榜公示擬聘用護林員人選,徵求村民意見。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聘用:鄉鎮(街道)與公示無異議及反映問題不影響聘用的擬聘用護林員簽訂管護協定。
國有林業單位聘用護林員的,由本單位在所轄範圍內選派職工,或者可參照公告、審核、公示、聘用的選聘程式對外選聘,選聘結果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
村民委員會聘用季節性的臨時護林員,可參照公告、審核、公示、聘用的選聘程式選聘,選聘結果報鄉鎮(街道)。
對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護林事項,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鄉鎮(街道)和國有林業單位可以通過統一招投標,採購社會化服務。
(三)協定與契約
聘用單位與護林員簽訂管護協定,按照“協定聘用、統一管理”的方式,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分解落實管護任務。管護協定主要包括:管護的範圍、面積、任務、職責、報酬和獎懲。
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護林員訂立勞動契約。
四、護林方式
(一)鄉鎮(街道)、國有林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本著有利管護的原則,合理安排護林員採用巡護、值守等管護方式開展護林工作。巡護是指在管護責任區內進行巡邏檢查的方式;值守是指在檢查卡點、防火哨、管護點等固定地點履行管護責任的方式。
(二)有護林員三人以上的村,應當在村民委員會組織下成立護林小組,明確負責人。護林員不足三人的行政村,可以在鄉鎮(街道)指導下與相鄰村成立聯合護林小組,明確負責人。
(三)護林員在巡山護林時應按省林業主管部門要求統一著裝,佩戴標識,並攜帶必要的護林防火裝備。鄉鎮(街道)、國有林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提供護林員正常履職所必需的工作條件並支持護林員開展護林工作。
五、監督處理
護林員應當認真履行法定和管護協定約定的管護職責並完成相應工作,接受林業主管部門、鄉鎮(街道)、國有林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的指導、監督、檢查、考核等。對管護不力、防火期內無故缺崗、發現火情處置不當、破壞森林資源知情不報等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解聘等處理。護林員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護責任,應當解除管護協定並予以解聘:
(一)聘用後發現不符合選聘條件情形的;
(二)有破壞森林、野生動植物和濕地資源違法行為的;
(三)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四)管護責任區連續6個月發生森林火情2起或脫崗發生森林火情1起的,發生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毀壞或非法占用林地、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盜伐林木2起,未及時發現並報告的;
(五)存在失職或者知情不報、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六)其他符合管護協定解聘條款規定或其他不能正常履行護林員職責的。
確立勞動關係的護林員有《勞動契約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勞務派遣的護林員有《勞動契約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護林員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六、表彰獎勵
護林員有下列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一)模範履行巡護責任,管護區內連續兩年未發生破壞林草資源情況,成績顯著的;
(二)及時發現並處理森林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及時發現並報告松材線蟲病、美國白蛾等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縣級疫區或鄉鎮級疫點新發疫情,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勸阻、制止破壞森林、濕地、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行為,避免重大損失的;
(五)為查處破壞涉林重特大案件提供關鍵線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七、相關保障
(一)省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護林員數位化管理系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鄉鎮(街道)、國有林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護林員數位化管理系統套用工作,護林員的日常工作應在護林員數位化管理系統中體現。
(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和鄉鎮(街道)應當分級負責組織對護林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林業政策、崗位職責、管護業務規範、安全生產防護知識等方面。
(三)鄉鎮(街道)、國有林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護林員管理檔案並及時更新,內容包括護林員的申請和審核材料、工作記錄、管護協定、考核和獎懲情況。
(四)公益林護林員的管護費用按照《浙江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支出,商品林和重要濕地護林員的管護費用,按照縣級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出台的規定支出。管護費用包括護林員勞務報酬、勞動保障、培訓等方面的支出。勞務報酬原則上按護林責任區大小進行分配,適當考慮區域內護林員報酬總量的相對平衡,建立健全護林員績效考評與收入掛鈎的激勵機制。勞動保障應包含購買護林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護林員的勞務報酬應及時足額發放至護林員個人賬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扣減、挪用。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1日印發的《浙江省護林員管理辦法》(浙林防〔2021〕7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