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護林員管理辦法

《福建省護林員管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全面推行林長制要求,夯實建設生態文明的基層基礎,根據《森林法》《濕地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國家林草局《鄉村護林(草)員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022年11月17日,福建省林業局發布《福建省護林員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護林員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福建省林業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縣(區)林業主管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資源生態局,省國有林場發展中心,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要求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鄉村護林(草)員管理辦法〉的通知》(林站規〔2021〕3號),我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護林員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林業局
  2022年11月1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面推行林長制要求,夯實建設生態文明的基層基礎,根據《森林法》《濕地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國家林草局《鄉村護林(草)員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加強全省護林隊伍建設, 建立健全鄉村護林網路,規範護林員管理工作,保障護林員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護林員保護森林、草原、濕地、自然保護地和野生動植物等資源(以下簡稱森林資源)的作用,實現森林資源管護格線化、全覆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護林員,是指由縣級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聘用方”)聘用的,對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確定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森林資源進行管護的專職或者兼職人員。
  第四條 省林業局負責指導全省護林員隊伍建設與管理工作,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護林員隊伍建設與管理工作。
  鄉鎮林業工作站或者鄉鎮負責林業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林業站”)負責護林員日常管理。
第二章 護林員選聘
  第五條 護林員選聘工作堅持自願、公開、公正、持續和統一管理的原則,實行一年一聘制。
  第六條 選聘條件: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為人正直,責任心強,能秉公辦事,無違紀違法行為;
  (二)民眾基礎好,有一定威信,熱愛護林工作,熟悉周邊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三)身體健康,吃苦耐勞,男性年齡在18-60周歲,女性年齡在18-50周歲,身體條件能勝任野外巡護工作;
  (四)能熟練使用智慧型手機;
  (五)在職村主幹不得兼任護林員。
  同等條件下,撲火隊員、林業相關專業畢業生、從事過林業相關工作的人員、退伍軍人、上一聘期的優秀護林員和低收入人口可以優先聘用。
  第七條 選聘程式:
  護林員選聘工作應當按照公告、申報、審核、考試、公示、聘用等程式進行。
  (一)公告。聘用方應當在有關媒體、網路或鄉(鎮)和行政村辦事場所醒目位置發布、張貼選聘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
  1.選聘對象、條件、名額;
  2.選聘原則、程式;
  3.崗位類別、管護任務、勞務報酬標準;
  4.報名時間、地點、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5.其他相關事宜。
  公告時間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二)申報。應聘人員向村民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村民委員會根據選聘條件進行核實,出具推薦意見並將申請材料和核實情況提交林業站。
  (三)審核。林業站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以劃分的格線化管護責任區為單位,按規定人員比例提出初審推薦意見,報聘用方審查確定。
  (四)考試。考試可根據各地實際需要確定是否採用,考試分筆試和面試兩種。聘用方應對符合初審條件的選聘人員進行林業相關知識的統一測試,測試可採用閉卷或開卷形式進行。聘用方根據筆試成績確定進入面試程式的人員名單,按相關要求做好符合條件人員的面試。各地可根據實際制定量化評分細則。
  (五)公示。聘用方在鄉鎮和行政村辦事場所醒目位置對擬聘人員名單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在公示期內對擬聘人員提出異議的,由林業站對擬聘人員進行複查,並將複查結果按程式報聘用方做出是否聘用的決定。
  (六)聘用。公示期滿後,聘用方與聘用人員簽訂管護勞務協定,並由林業站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通過公開招聘的專職護林員聘任前應釐清與其他單位的契約關係,嚴禁一人多崗。
  管護勞務協定應當明確管護責任、管護區域、管護面積(其中有生態林和天然商品林的應分別註明面積)、聘用期限、勞務報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購買、考核獎懲標準等內容。
  第八條 符合選聘條件,認真履行管護責任,年度考核合格的護林員,本人申請續聘的,經聘用方公示和確認後,可以續聘。
  第九條 護林員因以下原因不適合履行管護責任的,應當予以解聘並解除管護勞務協定: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護勞務協定的;
  (二)身體條件不能履行管護責任的;
  (三)違反管護勞務協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因不履行護林職責,造成森林資源重大損失的;
  (五)受到司法機關刑事處罰的;
  (六)因移民搬遷等原因遠離管護區域,不能繼續承擔管護任務的;
  (七)其他原因不能勝任護林員工作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護勞務協定的,應當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書面申請。
  對解聘的人員,應當明確原因,辦理解聘手續,由聘用方書面通知相關村民委員會和本人,並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護林員崗位出現空缺時,應當按照選聘程式進行補聘。
第三章  護林員職責和權利
  第十一條 在管護勞務協定中應當明確護林員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宣傳林業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巡護森林資源,做好巡護記錄,報告管護責任區內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及時發現、記錄、勸阻、上報管護責任區內侵占破壞林地、盜砍濫伐林木等各類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協助配合執法部門查處案件;
  (四)協助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工作,巡查、制止、上報責任區內各類野外違章用火,發現、上報森林火災,協助做好火災撲救和偵破查處火災案件;
  (五)及時發現並上報管護責任區內林業有害生物發生與危害情況;
  (六)及時發現、上報管護責任區內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原生地)被破壞情況和野生動物活動異常情況,對正在發生的亂捕濫獵野生動物行為進行勸阻;
  (七)勸阻並報告破壞管護區內宣傳牌、標誌牌、界樁、界碑、圍欄等管護設施的行為;
  (八)履行管護勞務協定規定的其他職責。
  對以上需要報告的事項,護林員應向林業站及村民委員會報告,並通過智慧型巡護系統上傳應該報告事項發生地的定位和相關圖片等信息。如需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林業站可通過無人機巡查或派技術人員等手段開展補充調查確認。
  第十二條 護林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管護勞務協定獲取勞務報酬;
  (二)提出解除管護勞務協定;
  (三)接受並參加相關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訓;
  (四)對森林資源管護提出合理化意見與建議;
  (五)聘用期間被無故扣發勞務報酬或者解聘的,有權依法提起訴訟;
  (六)管護勞務協定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章 護林員管護面積和責任區格線劃分
  第十三條 林業站負責統籌劃分護林員的管護面積和管護責任區,實行格線化管理。原則上1個村不少於1個格線,個別林地少的地方也可以若干個村合併1個格線,實現對森林資源管護全覆蓋。
  第十四條 護林員管護責任區格線劃分應以1個護林員能夠科學合理巡護的林地面積為依據,每個格線至少配備一名護林員,並銜接無人機巡查路線,做到護林員巡護與無人機巡查取長補短、相互協同。
  第十五條 管護責任區的位置、範圍、面積(註明管護的生態林和天然商品林面積)等情況要納入管護勞務協定內容,並在鄉村林長公示牌上體現,林業站負責管護責任區的現場指認或撥交。
第五章  護林員勞務報酬和工作保障
  第十六條 護林員勞務報酬可以從生態公益林補償金和天然商品林管護補助資金中按規定開支,人工商品林、草地和濕地等沒有補助資金的,可由所有者支付託管資金,不足部分積極爭取地方財政補助。
  護林員勞務報酬標準由各地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統籌確定並在管護勞務協定中予以明確,原則上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護林員勞務報酬標準保持相對穩定,原則上不得隨意降低。
  第十七條 聘用方應該為護林員巡山護林工作提供基本的工作保障。護林員工作保障可包含通訊費,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野外工作服裝、鞋帽等裝備和其他工作保障等。
  第十八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使用省級巡護信息系統或與省級系統充分兼容的自建系統管理護林員的巡護作業,為護林員配備巡護標識、巡護手冊、宣傳品等必要的工作用品。
第六章 護林員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將護林員隊伍建設和管護成效納入各級林長制考核體系中,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護林員隊伍建設與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統一的護林員管理制度。護林員管理制度包含巡護管理、成效考核、日常管理等。
  第二十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護林員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逐步加大護林員隊伍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力度。
  第二十一條 護林員巡護實行智慧型巡護APP統計管理,林業站負責護林員月管護任務及巡護路線、打卡點的設定。護林員應按照林業站設定的巡護路線及打卡點進行巡護,按規定要求上傳巡護線路、打卡點數據信息等。
  第二十二條 林業站應結合實際情況,會同相關單位制定護林員工作成效考核量化指標,實行一年一考核,考核結果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考核內容包括責任區域森林資源管護質量成效,巡護工作中應該發現、制止或上報事項的完成情況,協助林業執法部門查處或偵破林業行政、刑事案件情況,以及其他在森林資源保護工作中的表現等。護林員考核結果應當與獎懲、續聘掛鈎。
  第二十三條 護林員工作成效考核應該徵求管護責任區內鄉鎮黨委、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護林員培訓方案。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林業站應當組織對護林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培訓內容包括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崗位職責、業務知識、基本技能、安全防護等,提升鄉村護林員的管護能力和責任意識。
  第二十五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林業站應當建立健全護林員管理檔案,檔案內容包括護林員的申請材料、審核表、聘用契約、管護勞務協定、考核表、解聘通知書等。
  林業站應當進行護林員有關數據統計和更新,定期上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
第七章 護林員獎懲措施
  第二十六條 林業站應根據護林員年度內完成巡護和完成工作成效情況,對護林員年度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考評,作出綜合評價意見。
  第二十七條 護林員考核情況記入護林員個人檔案,作為護林員勞務報酬及相關待遇發放、表彰獎勵、年度考核、聘用(續聘或解聘)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對護林員巡護和工作成效考核中存在問題的,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護林員因履行管護責任而遭到打擊報復的,聘用方應依法追究打擊報復者的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護林員認真履行職責,在保護森林資源方面有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護林員的選聘和管理工作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各市、縣(區)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細則或者補充規定。
  第三十三條 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地等國有林業單位和其他涉林經營單位可以參照本辦法,負責其經營範圍內責任區格線化劃分和護林員選配,並按屬地管理原則納入當地格線化管理體系。
  第三十四條 對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護林事項,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統一招投標,採購社會化服務,其護林員的選聘、責任區劃分、管理、獎懲等可參照本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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