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綠化保護帶若干規定

本規定為1997年8月29日福州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35五次會議批准,1997年11月21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綠化保護帶若干規定
  • 第一條 :為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
  •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綠化保護帶
  • (一):鼓樓區洪山鎮、鼓西街道
說明,內容,修訂的規定,

說明

(1997年8月29日福州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35五次會議批准,1997年11月21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

內容

第一條 為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美化城市景觀,提高城市防災抗災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綠化保護帶,是指福州市區周邊、福州市境內主要交通幹道兩側和有關開發區、投資區、機場周邊,以防護、景觀及環境保護為主要功能的森林、林木、林地。
下列區域的森林、林木、林地列為綠化保護帶:
(一)鼓樓區洪山鎮、鼓西街道、五鳳街道;倉山區倉山鎮、建新鎮、蓋山鎮、城門鎮、螺洲鎮;晉安區鼓山鎮、新店鎮、岳峰鎮;馬尾區馬尾鎮、羅星街道。
(二)閩江兩岸,鐵路、國道以及峽南至漳港公路兩側1000米,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福清融僑經濟技術開發區、福興投資區、長樂國際機場周邊外延1000米,在此範圍內有山脊的,以第一層山脊為界。
本規定所稱林地包括規劃用於造林綠化的非林業用地。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根據福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本著因地制宜、綜合治理、講求實效的原則,負責組織林業、規劃、土地、城市園林等行政部門制定福州市綠化保護帶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該專業規劃制定本轄區綠化保護帶詳細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綠化保護帶的工作,負責對綠化保護帶的建設和管護進行指導、管理和服務。
規劃、土地、建設、財政、園林、鐵路、公路、水利、礦產、農墾、水土保持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綠化保護帶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綠化保護帶的建設和管護,實行市、縣(市)區、鄉(鎮)分級負責的原則。各有關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屬於國有綠化保護帶的建設和管護;單位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其權屬範圍內的綠化保護帶的建設和管護;鐵路、公路交通部門負責鐵路、公路兩側用地範圍內綠化保護帶的建設和管護。
第六條 綠化保護帶內現有宜林荒山、跡地和退耕還林坡地,由山權單位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在限期內完成造林。屬於自留山、責任山的,由經營者負責造林;逾期不造林的,其山地、林地由山權單位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予以收回,並統一組織造林綠化。
第七條 綠化保護帶建設和管護資金,實行財政撥款和多渠道籌集相結合的辦法。植樹造林的財政資金,應當優先安排用於綠化保護帶建設和管護。
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負責綠化保護帶建設和管護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必要的經濟扶持。
第八條 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參加綠化保護帶建設和管護。
第九條 在符合綠化保護帶規劃的前提下,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允許在綠化保護帶內開發建設公園和其他旅遊觀賞項目。
綠化保護帶內的造林種果及其他林業經營活動,實行“誰造誰管誰收益”的原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綠化保護帶內的植樹造林,在樹種選用、栽植技術等方面,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城市景觀要求。
植樹造林項目,應當實行嚴格的工程管理,由有設計資格的單位及其技術人員進行工程設計,並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設單位必須按照經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工程竣工後,應由批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檢查驗收。
第十一條 綠化保護帶內的下列森林、林地,劃為自然保護小區:
(一)亞熱帶常綠天然闊葉林和常綠天然針闊混交林;
(二)城鎮、鄉村周圍的環境保護林;
(三)具有特殊景觀價值的風景林;
(四)對防災抗災起重要作用的重點防護林;
(五)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分布的區域。
自然保護小區由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綠化保護帶內的名木古樹、珍稀野生動植物,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保護。
第十二條 綠化保護帶內的森林、林木應當實行封育管護。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封山育林的範圍、方式,制定封育保護的措施,並由當地鄉(鎮)村配備護林員,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在綠化保護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石、采砂、采土,亂倒建築渣土、生活垃圾、工業廢棄物及其他破壞地表植被和森林景觀的;
(二)築墳;
(三)狩獵;
(四)野外用火。
第十四條 綠化保護帶內嚴格控制林木採伐,確實需要進行的採伐,應當事先做好工程規劃和作業設計,經當地縣級林業行政部門審核,並經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採伐許可證後,方可採伐。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綠化保護帶內的林地或改變林地用途。
國家建設項目確需徵用、占用林地的,必須按法定許可權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徵用、占用林地的,應當支付補償費:
(一)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必要的安置補助費,按有關規定補償;
(二)森林植被恢復費按每平方米15元繳納,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取,專項用於綠化保護帶建設。
第十六條 經批准使用綠化保護帶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保護林地的有效措施,維護綠化景觀,防止滑坡和水土流失,不得損壞用地範圍以外的林地和林木。
第十七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每平方米50元至100元罰款;造成毀林的,還應當賠償損失,並限期補種毀壞株數3倍的樹木。逾期不補種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其責任者承擔。
第十八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退還所侵占的林地,恢復原狀,並處以每平方米50元至100元罰款,造成林地破壞或其他實際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十九條 違反有關森林、土地、保護野生動植物、森林防火、水土保持、殯葬管理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條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負責套用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的規定

(1997年8月29日福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8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涉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美化城市景觀,提高城市防災抗災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綠化保護帶,是指福州市區周邊、福州市境內主要交通幹道兩側和有關開發區、投資區、機場周邊,以防護、景觀及環境保護為主要功能的森林、林木、林地。
下列區域的森林、林木、林地列為綠化保護帶:
(一)鼓樓區洪山鎮、鼓西街道、五鳳街道;倉山區倉山鎮、建新鎮、蓋山鎮、城門鎮、螺洲鎮;晉安區鼓山鎮、新店鎮、岳峰鎮;馬尾區馬尾鎮、羅星街道。
(二)閩江兩岸,鐵路、國道以及峽南至漳港公路兩側1000米,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福清融僑經濟技術開發區、福興投資區、長樂國際機場周邊外延1000米,在此範圍內有山脊的,以第一層山脊為界。
本規定所稱林地包括規劃用於造林綠化的非林業用地。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應根據福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本著因地制宜、綜合治理、講求實效的原則,負責組織林業、規劃、土地、城市園林等行政部門制定福州市綠化保護帶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該專業規劃制定本轄區綠化保護帶詳細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綠化保護帶的工作,負責對綠化保護帶的建設和管護進行指導、管理和服務。
規劃、土地、建設、財政、園林、鐵路、公路、水利、礦產、農墾、水土保持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綠化保護帶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綠化保護帶的建設和管護,實行市、縣(市)區、鄉(鎮)分級負責的原則。各有關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屬於國有綠化保護帶的建設和管護;單位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其權屬範圍內的綠化保護帶的建設和管護;鐵路、公路交通部門負責鐵路、公路兩側用地範圍內綠化保護帶的建設和管護。
第六條綠化保護帶內現有宜林荒山、跡地和退耕還林坡地,由山權單位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在限期內完成造林。屬於自留山、責任山的,由經營者負責造林;逾期不造林的,其山地、林地由山權單位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予以收回,並統一組織造林綠化。
第七條綠化保護帶建設和管護資金,實行財政撥款和多渠道籌集相結合的辦法。植樹造林的財政資金,應當優先安排用於綠化保護帶建設和管護。
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負責綠化保護帶建設和管護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必要的經濟扶持。
第八條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參加綠化保護帶建設和管護。
第九條在符合綠化保護帶規劃的前提下,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允許在綠化保護帶內開發建設公園和其他旅遊觀賞項目。
綠化保護帶內的造林種果及其他林業經營活動,實行“誰造誰管誰收益”的原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綠化保護帶內的植樹造林,在樹種選用、栽植技術等方面,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城市景觀要求。
植樹造林項目,應當實行嚴格的工程管理,由有設計資格的單位及其技術人員進行工程設計,並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設單位必須按照經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工程竣工後,應由批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檢查驗收。
第十一條綠化保護帶內的下列森林、林地,劃為自然保護小區:
(一)亞熱帶常綠天然闊葉林和常綠天然針闊混交林;
(二)城鎮、鄉村周圍的環境保護林;
(三)具有特殊景觀價值的風景林;
(四)對防災抗災起重要作用的重點防護林;
(五)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分布的區域。
自然保護小區由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綠化保護帶內的名木古樹、珍稀野生動植物,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保護。
第十二條綠化保護帶內的森林、林木應當實行封育管護。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封山育林的範圍、方式,制定封育保護的措施,並由當地鄉(鎮)村配備護林員,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在綠化保護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林開墾、採石、采砂、采土、采脂、挖筍;
(二)亂倒建築渣土、生活垃圾、工業廢棄物及其他破壞地表植被和森林景觀的;
(三)築墳;
(四)狩獵;
(五)野外用火;
(六)砍柴、放牧;
(七)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為林業服務的標誌。
第十四條綠化保護帶內嚴格控制林木採伐,確實需要進行的採伐,應當事先做好工程規劃和作業設計,經當地縣級林業行政部門審核,並經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採伐許可證後,方可採伐。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綠化保護帶內的林地或改變林地用途。
國家建設項目確需徵用、占用林地的,必須按法定許可權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徵用、占用林地的,應當支付補償費:
(一)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必要的安置補助費,按有關規定補償;
(二)森林植被恢復費按每平方米15元繳納,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取,專項用於綠化保護帶建設。
第十六條經批准使用綠化保護帶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保護林地的有效措施,維護綠化景觀,防止滑坡和水土流失,不得損壞用地範圍以外的林地和林木。
第十七條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致使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致使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可以並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致使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
違反以上規定逾期不補種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反第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十八條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退還所侵占的林地,恢復原狀,並處以每平方米50元至100元罰款,造成林地破壞或其他實際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十九條違反有關森林、土地、保護野生動植物、森林防火、水土保持、殯葬管理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條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負責套用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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