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縣公益林管理辦法

巫山縣公益林管理辦法

根據《重慶市公益林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312 號)相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巫山縣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公益林集中管護員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巫山縣公益林管理辦法
  • 別名:巫山縣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公益林集中管護員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巫山縣天然林保護工程領導小組
  • 發布日期:2021年2月24日
辦法全文
為進一步最佳化護林隊伍,強化工作職責,落實管護責任,切實保護好全縣天然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重慶市公益林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集中管護員的聘用
1.聘用條件:年齡在18—60歲之間,身體健康,能勝任野外巡護工作,責任心強,政治素質良好,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常期外出(連續外出1個月以上)務工人員不得聘用為公益林集中管護員(以下簡稱管護員)。
2.管護員數量配置:公益林管護面積在4萬畝以下的鄉鎮(街道)確定1名管護員,管護面積在4萬畝以上的可確定2—3名管護員。
3.聘用程式:各鄉鎮(街道)負責聘用管護員,劃定管護責任區,簽訂《公益林集中管護契約》。
(1)公告。鄉鎮(街道)發布選聘公告,明確選聘資格條件、名額、方式以及聘用後的勞務關係、管護任務和報酬、報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內容。
(2)申報。轄區居民向當地人民政府(街道)農業服務中心進行申報。
(3)審核。鄉鎮(街道)組織黨政辦、農業服務中心、社保所、財政辦對申報材料、個人素質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核,擇優錄取。
(4)公示。鄉鎮(街道)將擬聘的管護員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七個工作日。
(5)聘用。公示無異議後,由鄉鎮人民政府與管護員簽訂管護契約。
二、集中管護員的管理
(一)各鄉鎮(街道)採取聘用方式配備公益林集中管護員,實行一年一聘。各鄉鎮(街道)對集中管護人員進行管理;鄉鎮(街道)組織農業服務中心對其進行業務指導和日常管理,組織經濟發展辦、財政辦、農業服務中心、平安建設辦、綜合執法大隊分季度進行考核。
(二)集中管護員職責
1.對管護區森林資源進行巡護,掌握轄區林地、林木數量、位置等情況,對重點地塊、珍稀樹種、古樹名目實行重點管護,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2.對管護區內發生的亂占林地、亂砍濫伐林木、亂捕濫獵野生動物、亂采濫挖野生植物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要依法制止並及時上報。
3.對管護區內發生的森林火災,要及時上報並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撲救。
4.對管護區內發生的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情況,要及時上報。
5.對管護區內發生的破壞林業宣傳牌、標誌牌、界樁、界碑、圍欄等管護設施的行為,要予以制止並及時上報。
6.加強對生態護林員的指導,檢查並督促其開展管護工作。
7.做好管護聘用契約規定的其他工作和臨時交辦任務。
三、集中管護員考核
(一)考核內容
1.《公益林集中管護契約》約定的管護責任。
2.集中管護員管護職責。
(二)考核程式與方法
1.考核程式。一是各鄉鎮(街道)對管護員進行考核。二是由縣天然林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鄉鎮(街道)考核結果進行抽查。
2.考核方法。按照《巫山縣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公益林集中管護員考核評分辦法》,每季度由鄉鎮(街道)組織經濟發展辦、財政辦、農業服務中心、平安建設辦、綜合執法大隊組成考核組,對管護員進行考核;每季度向縣天然林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轄區管護情況和集中管護員履職情況。年底,由縣天然林保護工程領導小組根據各鄉鎮(街道)報送的管護情況和集中管護員履職情況進行抽查。對管護員的綜合考核實行百分制計分,其中各鄉鎮(街道)四個季度的平均考核分數占綜合考核的70%,縣天然林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年終考核分數占綜合考核的30%。
綜合考核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綜合考核優秀比例不超過30%。總分在90分以上為優秀,70—89分(含70分)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
(三)獎勵與處罰
1.綜合考核在優秀檔次的,每年將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考核在合格檔次的,不予獎勵;考核為不合格的不再續聘。獎勵經費從縣上分配到各鄉鎮(街道)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集中管護費中列支。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各鄉鎮(街道)對集中管護員予以解聘。如各鄉鎮(街道)不及時解聘的,縣天然林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停撥相應的管護補助經費。
(1)全年考核為不合格的;
(2)管護責任區發生盜伐、濫伐林木,毀林開墾或亂占林地以及非法採石、采脂、採種、亂捕濫獵、亂收濫購野生動物和亂挖濫采珍稀野生植物等刑事案件2起及以上,未發現、未制止、未報告的;
(3)因履職不到位,管護責任區內發生較大行政案件,被新聞媒體曝光的;
(4)管護責任區內發生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森林火災不及時報告,造成重大損失的;
(5)與違法人員勾結,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
(6)全年有2個月及以上巡山記錄低於25天或者記錄不詳實的。
四、本管理辦法由縣天然林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五、本管理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巫山縣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公益林集中管護員考核
評分辦法
附屬檔案
巫山縣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公益林集中管護員考核評分辦法
工作考核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一、出勤考核(30分)
每月宣傳、巡山護林25天以上,認真落實管護區相關制度並做好巡山記錄,且能得到村社幹部的證實(簽字或蓋章),按時上交管護日誌的得30分。低於25天每少一天扣2分,弄虛作假的不得分。
二、標語、標牌(10分)
每年每村書寫標語20條以上,書寫的標語醒目、規範;自覺維護標語、標牌,宣傳效果好得10分;標語不足20條/村的扣2分。
三、森林防火(20分)
未發生森林火災的得20分。發生一般森林火災每起扣2分;發生較大森林火災及以上每起扣4分;發生一般森林火災不及時報告和不參加撲救的扣10分;發生較大森林火災及以上不及時報告和不參加撲救的扣20分。
四、林木管理(10分)
無盜伐、濫伐林木的得10分;及時報告並積極協助調查處理的林業行政案件的不扣分;發生刑事案件及時報告並積極協助調查處理的每起扣2分,不及時上報的每起扣5分,隱瞞不報的扣10分。
五、林地管理(10分)
無非法採石、采砂、採礦、取土、建房、修墓、毀林開墾等破壞林地的違法行為的得10分;發生上述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報告並積極協助調查處理的不扣分;隱瞞不報的每起扣5分。
六、保護好野生動植物資源(5分)
無亂捕濫獵、亂收濫購野生動物和亂挖濫采珍稀野生植物的得5分;發生上述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報告並積極協助調查處理的不扣分;隱瞞不報的每起扣2分。
七、森林病蟲害防治(5分)
發現森林病蟲害情況及時報告並積極協助防治的得5分;隱瞞不報的扣5分。
八、按時上報管護日誌和其他報表,負責搞好責任區管護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5分)
九、其他(5分)
完成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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