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生態公益林補償辦法

為了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維護生態公益林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生態公益林補償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of ecological forest compensation in Guiyang City
  • 時間:2007年8月28日
  • 地點:貴陽市
  • 國籍:中國
基本信息,辦法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

基本信息

(2007年8月28日貴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7年9月24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2007年10月9日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條例

第一條 為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維護生態公益林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態公益林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態公益林,是指以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和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為主體功能,主要發揮生態公益性作用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第四條 本市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撥付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全額用於生態公益林的補償。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態公益林的補償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態公益林補償的具體實施工作。
財政、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本市生態公益林界定。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態公益林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憑林權證進行登記造冊,建立管理檔案。
第八條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補償對象:
(一)經營管理自留山、責任山生態公益林的農戶;
(二)經營管理農村集體生態公益林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三)經營管理生態公益林的國有、集體林業單位;
(四)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拍賣等形式,取得林地、林木使用權,經營管理生態公益林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第九條 獲得生態公益林補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縣級人民政府核發的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書;
(二)有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認可的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現場認定協定書或者地方生態公益林現場界定書;
(三)有與縣級人民政府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簽定的生態公益林管護協定書;
(四)有縣級人民政府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生態公益林管護效果的驗收證明。
第十條 本市生態公益林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生態公益林補償標準應當隨經濟社會發展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補償對象,縣級人民政府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年度兌現補償。
第十二條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生態公益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安排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
國有、集體林業單位、村委會、村民小組等補償對象應當將獲得的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的使用支出情況向全體職工或村民公布。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監督和管理,及時、足額將補償資金撥付到位,定期對資金的到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追回侵占、挪用、截留的資金。
第十六條 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陽市生態公益林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辦法》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四條和第五條合併修改為:“本市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撥付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全額用於生態公益林的補償”。
2、《辦法》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08年1月1日”。
此外,對《辦法》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貴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7年8月28日審議通過了《貴陽市生態公益林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2007年8月29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2007年9月7日召開了有關單位參加的論證會,徵求了對《辦法》的意見。9月1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會同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對《辦法》進行了審議,並對有關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做好生態公益林的補償工作,維護生態公益林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制定《辦法》是必要的。《辦法》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符合貴陽市的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同時,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將第四條和第五條合併修改為:“本市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撥付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全額用於生態公益林的補償”。
此外,建議對《辦法》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和條文序號作適當調整。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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