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環城林帶建設保護辦法

《貴陽市環城林帶建設保護辦法》是貴陽市為加強環城林帶建設,保護森林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環城林帶建設保護辦法
  • 外文名:Guiyang City env Castle forest shores story set retention protection 辦 method
  • 通過:2002年8月22日
  • 公布:2002年9月30日
  • 施行:2002年11月1日
  • 地點:貴陽市
簡介,相關條例,

簡介

貴陽市環城林帶建設保護辦法
(2002年8月22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2002年9月30日公布 2002年11月1日施行)

相關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環城林帶建設,保護森林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貴州省森林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環城林帶建設、保護,應當按照規划進行,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因地制宜、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保護與開發利用相結合,實現生態、社會、經濟效益相統一。
第三條 在環城林帶範圍內進行建設、保護、利用、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環城林帶包括第一環城林帶、第二環城林帶以及其他環城林帶,其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綠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環城林帶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管理工作。
計畫、財政、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水利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城林帶建設、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逐年加大環城林帶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資金的投入,並納入財政預算。
環城林帶特色園區的道路、給排水、供電、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環城林帶特色園區內的建設保護資金的投入,由投資者負責。
第六條 鼓勵社會各界投資建設、保護環城林帶。
投資建設、保護環城林帶生態公益林達500畝以上的,擁有該森林的冠名權和優先開發權,並可授予森林建設榮譽市民或森林建設模範市民等稱號。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對建設、保護環城林帶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條 環城林帶建設、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由市林業綠化行政部門按照環城林帶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市城市規划行政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環城林帶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環城林帶建設、保護和開發利用,必須符合規劃要求。
第八條 經批准用於環城林帶建設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確需改變的,按征、占用林地程式報批。
征、占用環城林帶城市規劃區內的林地,應當按照同類標準的10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
第九條 投資建設第二環城林帶所需的國有土地,經批准,可採取作價入股、合資、合作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國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讓給單位和個人進行造林的,可以減免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到50年;達到出讓契約約定的投資金額並符合生態建設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可以申請續期。
第十條 在環城林帶範圍內,利用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進行造林的,可以通過承包、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到70年;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轉讓(租)、抵押。
通過拍賣方式取得農村集體所有荒山、荒地使用權,已按照協定開發建設的,保護其合法權益;未按協定開發建設的,由出讓方依法收回用於環城林帶建設。
第十一條 環城林帶內的自然環境和森林資源,在符合開發利用規劃的前提下,可以進行旅遊開發利用。
進行旅遊開發利用的,應當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綠化行政部門同意,經市人民政府林業綠化行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環城林帶範圍內符合退耕還林的坡耕地,應當優先組織實施。退耕還林經驗收合格,按國家標準兌現補助。
在環城林帶建設期間,應當以環城林帶為重點開展義務植樹,義務植樹的成活率必須達到85%以上。林業綠化行政部門應當劃出林地,用於各類紀念林的營造。
第十三條 建立生態公益林有償管護制度,實行生態公益林有償管護。生態公益林有償管護資金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籌措。
有償管護實行分級管理,按權屬落實責任,以現狀兌現補償。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護環城林帶範圍內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確認所有權、使用權,核發證書。
第十五條 森林防火期林區野外禁止用火,非防火期林區野外禁止非生產性用火。生產性用火須按管理許可權由林業綠化行政部門批准。
發生森林火警、火災,林權所有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員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組織撲救。
第十六條 發現森林病蟲害應當向當地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報告,林權所有者、使用者應當及時除治,防止蔓延。
第十七條 環城林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法進行建設活動;
(二)擅自修枝、摘種、割脂、開礦、採石、挖砂、取土;
(三)捕鳥、狩獵、砍柴、挖樹、刨根;
(四)鏟土燒灰積肥,焚紙、燒香、傾倒垃圾廢料;
(五)葬墳、設公墓、立墓碑、擴建原有墳墓和公墓;
(六)毀壞界碑、警示牌、封山育林標誌及防火通道等管護設施;
(七)亂挖濫采野生植物;
(八)毀林、開荒;
(九)盜伐、濫伐林木;
(十)其他損害林木的行為。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貴州省森林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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