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環城林帶保護辦法

《貴陽市環城林帶保護辦法》在1997.10.27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環城林帶保護辦法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0.27
  • 實施時間:1997.10.27
第一條 為加強環城林帶的保護管理,維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充分發揮其生態、社會、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城林帶是指貴陽市城區西北面的都溪林場、長坡嶺林場場部工區和大關工區、黔靈公園;北面的省植物園與順海林場的順海工區、六衝關工區和大橋工區;東面的森林公園、省林科院試驗林場、長坡嶺林場谷立工區;南面的南郊公園;西南面的阿哈水庫;新添寨鎮、小河鎮、金竹鎮和南明、雲岩兩城區的其他森林和林地。
第三條 貴陽市環城林帶以生態公益型森林為主。包括風景林、環境保護林、水源涵養林、科學試驗林、母樹林以及部分用材林、經濟林、果木林。
第四條 環城林帶範圍內國有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所在區人民政府造冊登記,核發山林權證,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第五條 環城林帶範圍內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以下簡稱林權所有者、使用者)均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 環城林帶實行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分級分部門保護管理的體制。環城林帶內,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權屬不變。
市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具體保護管理工作。
市規劃、土地、環保、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協助搞好環城林帶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對貫徹執行本辦法,保護和建設環城林帶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八條 環城林帶範圍內的林權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加強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管理和保護,國有的、集體所有的林權所有者,應當依法建立護林組織和完善護林設施。
第九條 環城林帶森林只準進行撫育採伐和更新性質的採伐,當年採伐,當年更新。
第十條 名勝古蹟、自然保護區林木以及古、大、珍稀樹木,嚴禁採伐。
第十一條 凡需要在環城林帶進行林木採伐的,必須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採伐許可證按《森林法》的規定核發。林權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採伐作業現場的監督管理,嚴格檢查驗收制度,嚴禁濫伐。
省林科院試驗林場撫育、更新採伐,計畫單列。其採伐許可證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環城林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亂搭亂建房屋;
(二)違法開山採石、採礦、挖砂、取土;
(三)捕獵;
(四)砍柴、刨根、修枝;
(五)傾倒垃圾廢料;
(六)葬墳、設公墓、擴建原有老墳;
(七)進行有破壞自然景觀和有污染環境的生產、生活活動;
(八)毀林開荒種地;
(九)盜伐、濫伐林木。
環城林帶內原占用林地葬墳的,按林地管理權屬由林業、園林管理部門進行清理登記,並收取林地補償費和植被恢復費(墳主為村民和國家另有規定予以保留的墳墓除外)。
第十三條 森林防火期,環城林帶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其他時期因生產、生活用火,必須分別經市、區林業或園林管理部門批准。
林權所有者、使用者發現林區火警、火災,應當及時報告,並有效地組織撲救。
第十四條 加強森林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一旦發生森林病蟲危害,林權所有者、使用者應當及時向林業、園林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緊急措施,積極防治,防止漫延,消除隱患。
凡從外地調進的林木種苗,須送林業檢疫部門檢疫。
第十五條 林權所有者、使用者,應當有計畫地因地制宜地組織造林,提高森林覆蓋率。
第十六條 環城林帶內的林地,原則上不得徵用、占用。確因國家建設需要征、占用的,必須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經批准征、占用林地的單位必須交納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安置補助費。其各項費用除付給個人的部分外,全部納入林業主管部門和森林經營單位專項用於造林、護林和植被恢復。
第十七條 環城林帶內的自然環境和森林資源,在符合市城市總體規劃、旅遊開發規劃的條件下,可以進行旅遊開發利用。
進行旅遊開發的,按管理權屬,分別經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屬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保護管理的,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按《貴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八)、(九)項規定,屬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保護管理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下列處罰:
(一)濫伐林木1立方米、幼樹30株以下的,責令補栽濫伐株樹5倍的樹木,並處以違法所得2至4倍的罰款;
(二)濫伐林木1立方米、幼樹30株以上的,責令補栽濫伐株數10倍的樹木,並處以違法所得3至5倍的罰款;
(三)濫伐林木0.5立方米、幼樹20株以下的,責令賠償損失,補栽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並處以違法所得3至7倍的罰款;
(四)盜伐林木0.5立方米、幼樹20株以上的,責令賠償損失,補栽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並處以違法所得5至10倍的罰款。
盜伐、濫伐林木,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第(一)至(七)項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林區吸菸,隨意用火,未造成損失的,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引起山林火災(含火警),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限期更新造林,並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責令其改正,並沒收違法所得,處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非法占用林地或者超過批准數量使用林地的,由林業、園林、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阻礙林業、園林行政執法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或者用暴力威脅、毆打執法人員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林業、園林執法人員玩忽職守,以權謀私使環城林帶遭到破壞的,由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被責令補栽林木者,因故不能補栽的,可以交納造林費,由收費的林業或者園林部門代為補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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