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0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林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林業局,解放軍總後勤部財務部、基建營房部,內蒙古、龍江森工集團: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對《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財農〔2004〕169號)進行了修訂,制定了《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 發布人: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
  • 內容:保護公益林資源
  • 國家:中國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契約樣版,

檔案發布

附屬檔案: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公益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03〕9號),各級政府按照事權劃分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建立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簡稱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公益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中央財政補償基金是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重要來源,用於重點公益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公益林是指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按照國家林業局、財政部印發的《重點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策發〔2004〕94號)核查認定的,生態區位極為重要或生態狀況極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 補償標準
第四條 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平均標準為每年每畝5元,其中4.75元用於國有林業單位、集體和個人的管護等開支;0.25元由省級財政部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下同)列支,用於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下同)組織開展的重點公益林管護情況檢查驗收、跨重點公益林區域開設防火隔離帶等森林火災預防、以及維護林區道路的開支。
第五條 重點公益林所有者或經營者為個人的,中央財政補償基金支付給個人,由個人按照契約規定承擔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植、撫育等管護責任。
重點公益林所有者或經營者為林場、苗圃、 自然保護區等國有林業單位或村集體、集體林場的,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的管護開支範圍是:對重點公益林管護人員購買勞務、建立森林資源檔案、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植、撫育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管護任務、經營狀況、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國有林業單位和集體的重點公益林管護人員委派標準、開支水平。
第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在本辦法規定的開支範圍內, 明確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的具體開支範圍和要求。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發生的相關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財政補償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資金撥付與管理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於每年3月31日之前,聯合向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報送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申請報告、森林防火計畫、當年林區道路維護計畫、上年度中央財政補償基金使用情況、重點公益林管護情況總結,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重點公益林林地情況。
第九條 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年度預算確定後,財政部根據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重點公益林面積和平均標準,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
第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對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 已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或林業主管部門採取報賬制等方式撥付,確保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及時足額撥付,專款專用。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分別建立健全中央財政補償基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檔案。
國有林業單位和集體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對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實行分賬核算。
第十一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與承擔管護任務的國有林業單位和集體簽訂重點公益林管護契約,國有林業單位應與管護人員、集體應與個人簽訂管護契約。林業主管部門與國有林業單位、集體簽訂契約使用統一格式(附後)。國有林業單位、集體與個人簽訂契約的內容與格式,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二條 國有林業單位、集體和個人都應按照契約規定履行管護義務,承擔管護責任,根據管護契約履行情況領取中央財政補償基金。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不得脫離管護任務隨意切塊下達資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十四條 財政部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上報的征占用重點公益林情況,調減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國家林業局對重點公益林征占用林地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章 檢查與監督
第十五條 凡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財政部將在下年度一次性調減有關省區1%的中央財政補償基金。
1.中央財政補償基金使用和重點公益林管護違反有關規定,出現嚴重問題的;
2.徵用占用重點公益林林地情況弄虛作假的;
3.連續兩年逾期1個月以上不報送有關材料或報送的材料內容不符合規定的。
第十六條 調減的資金用於管理水平較高省區的獎勵,被獎勵省區相應增加省級財政部門列支經費;有關省區相應減少省級財政部門列支經費。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規定截留、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凡違反重點公益林管理規定,或因管護不善造成重點公益林破壞及生態功能持續下降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採取適當處罰措施。具體措施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抄報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二十條 軍事管理區的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管理和重點公益林管護按照本規定執行,並由軍隊制定實施細則,抄報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印發的《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財農〔2004〕169號)同時廢止。
附:重點公益林管護契約(樣本)

契約樣版

編號:
甲方:林業主管部門(林業廳、局)
乙方:管護單位(國有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村集體、集體林場等)
為切實加強重點公益林管護,甲乙雙方根據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印發的《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以及其他有關檔案精神,經協商一致,就重點公益林管護達成下列協定:
管護區域與面積
甲方將畝重點公益林委託(承包)給乙方管護。四至界限為東至,南至,西至,北至。管護區域包括村(林班、小班),分別是:村(林班、小班)畝,村(林班、小班)畝。
甲方權利與義務
1.向乙方指明管護區域、面積、四至界限,明確管護要求。
2.及時向乙方支付中央補償基金,標準為元/畝·年,全年總額元。
3.對乙方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檢查和考核。
4.對乙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能履行契約規定管護義務的,甲方有權責令乙方整改;對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權不予支付或扣減乙方中央補償基金;對亂砍濫伐、濫捕亂獵、侵占林地情況嚴重的,甲方可中止契約,並按有關規定追究乙方相應責任。
乙方責任與權利
1.依法組織人員對管護區域內的重點公益林進行管護,加強對管護人員上山巡查管護的監督。
2.建立健全重點公益林森林火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盜砍濫伐、亂捕濫獵和侵占林地的防範機制,有效預防、發現、撲救重點公益林管護區域內火災,並及時報告;監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發現後及時上報和治理,保證管護區域內的重點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壞,無濫捕濫獵現象。
3.嚴格執行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印發的《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加強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4.接受、服從甲方等上級有關部門對重點公益林管護和中央補償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導、監督、檢查,並將有關情況定期向甲方等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5.履行了本契約規定的各項義務的,有獲得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的權利。
其他
1.本契約有效期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本契約未盡事宜, 以及在履行契約中發生的爭議問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負責人:(簽名) 負責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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