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益林管理辦法

河南省公益林管理辦法

2022年11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號公布《河南省公益林管理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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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過程

2022年11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號公布《河南省公益林管理辦法》。

全文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益林保護,規範公益林管理,保障林業發展,促進碳達峰、碳中和,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省級公益林區劃界定、保護和利用、管理和監督以及國家級公益林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益林,是指生態區位重要或者生態狀況脆弱,以發揮生態效益為主要目的,並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標準劃定的森林,包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第三條 公益林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嚴格保護,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規劃、分級負責,科學經營、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公益林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發展改革、生態環境、水利、交通、公安、農業農村、鄉村振興、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益林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公益林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益林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公益林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對在公益林保護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區劃管理
第六條 國家級公益林的區劃界定按照《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規定執行。
省級公益林應當在國家級公益林區域之外,按照森林河南生態建設規划進行區劃界定,遵循“生態優先、突出重點,合理布局、集中連片,維護權益、保持穩定”的原則。
第七條 省級公益林主要區劃範圍包括:
(一)流域面積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幹流自源頭起向上以分水嶺為界,向下延伸10公里、匯水區內河流兩側的森林;支流自源頭起向上以分水嶺為界,向下延伸5公里、匯水區內河流兩側的森林。
(二)流域面積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包括幹流及其一級支流)兩岸,自河道管理範圍以外2公里以內從林緣起,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的集中連片森林,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森林。
(三)庫容1000萬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庫大壩管理範圍以外,自林緣起,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的集中連片森林,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範圍內的森林。
(四)黃河中游黃土丘陵溝壑區、坡度在25°以上的山區林地和黃河故道區連片面積在10公頃以上且起防護作用的森林。
(五)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地、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地質公園、地質遺蹟保護區以及國有林場的森林。
(六)省人民政府批准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森林。
(七)義務植樹基地、紀念林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特別保護的森林。
凡符合多條區劃界定標準的區塊,按照前款順序區劃界定,不得重複交叉。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省級公益林區劃界定的組織工作,制定省級公益林區劃實施方案。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級公益林區劃實施方案,組織林業等主管部門開展省級公益林具體範圍的區劃界定工作,以國土空間規劃成果為底圖,將省級公益林落到實地,做到集中連片、權屬明晰、四至清楚、面積準確。
省級公益林區劃界定結果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公益林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對非國有省級公益林的區劃界定,應當徵得林地經營者和林木所有者同意。公示期滿,利害關係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與林權權利人簽訂區劃界定書。
第九條 省級公益林區劃界定結果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報市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市級直屬的林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區劃界定結果,直接報市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
市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匯總本行政區域省級公益林區劃界定結果,經市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會同財政部門向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
省級公益林申報材料包括:申報函,地理位置、行政區劃、社情民情和自然資源等基本情況,生態區位、林地權屬、土地保護等情況,區劃界定組織開展情況,區劃界定書,認定成果報告,公益林信息資料庫,以及全市區劃界定統計匯總圖表資料。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市級直屬的林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在組織專家對生態區位、林種、地類等重點審查的基礎上,對申報材料進行全面審核認定。
認定的省級公益林結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與擬劃定的公益林不相適應的林種資源檔案進行林種變更,並將變更情況告知不動產登記機構,按照規定進行不動產登記。
第十二條 經批准公布的公益林不得隨意調整和改變用途。確需調整或者改變其性質、用途的,應當報原劃定機關同意,並予以公布。調整涉及非國有公益林的,應當經林權權利人同意。
第十三條 公益林管理實行總量控制、區域穩定、動態管理、增減平衡的管理機制。
占用或者徵用公益林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按照占補平衡的原則,由縣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補足。本行政區域內調整補充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在其行政區域內組織補充。
公益林的補進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區劃範圍和標準。
第三章 保護利用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與林權權利人簽訂公益林管護責任書或者管護協定,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約定管護責任。
權屬為國有的公益林,管護責任單位為國有林場等國有森林經營單位;權屬為集體所有的公益林,管護責任單位為集體經濟組織;權屬為個人所有的公益林,管護責任主體為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對無管護能力、自願委託管護或者拒不履行管護責任的個人所有的公益林,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進行統一管護,代為履行管護責任。
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國有林場等林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公益林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公益林區域周邊明顯位置設立標牌,標明地點、四至範圍、面積、權屬、管護責任人和保護要求、監管單位、監管舉報電話等內容,向社會公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或者擅自移動公益林標誌牌。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公益林林權權利人簽訂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協定,明確權利人的權利與義務,並作為其獲得經濟補償的依據。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公益林經營方案,有計畫地組織公益林經營者對公益林中生態功能低下的疏林、殘次林等低質低效林採取林分改造、森林撫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質量和生態保護功能。
在符合公益林生態區位保護要求和不影響公益林生態功能的前提下,經科學論證,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適度發展林下經濟、森林旅遊等。利用公益林開展上述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禁止將公益林改造成商品林。
第十八條 公益林只能進行撫育、更新和低質低效林改造性質的採伐。但因科研或者實驗、防治林業有害生物、建設護林防火設施、營造生物防火隔離帶、遭受自然災害等需要採伐的除外。
根據公益林生態狀況需要開展撫育和更新採伐等經營活動,或者適宜開展非木質資源培育利用的,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程要求和程式規定。
第十九條 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國家級公益林由中央財政按照規定標準進行補償,省級公益林由省財政按照規定標準進行補償。省財政根據中央財政對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準的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對省級公益林的補償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多渠道籌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公益林保護管理績效和生態功能高低,在中央和省級補償之外,實行差異化補償。對保護等級高、中齡以上、林相好、林分健康的公益林適當增加補償。
第四章 林業碳匯
第二十條 鼓勵市、縣級人民政府在合理髮展公益林的基礎上,探索建立公益林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提高林業碳匯功能,發展林業碳匯產業,促進全產業綠色低碳轉型。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加強公益林管護、科學撫育經營,減少森林火災和有害生物危害,提高現有公益林質量和碳匯能力;通過植樹造林,增加公益林新增面積,逐步最佳化公益林林種、樹種結構,推廣高效固碳樹種,提升公益林碳匯生產空間和固碳能力。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公益林資源與生態狀況監測,對公益林的生態服務價值進行科學計量和評估,發布公益林建設與效益公報。
第二十三條 鼓勵公益林占比較重的市級人民政府探索培育林業碳匯交易市場主體,通過全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或者現有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推進林業碳匯工作,健全林業碳匯項目培育、開發監管及監測計量等機制,提升林業碳匯市場交易能力。
第二十四條 鼓勵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開發碳融資、碳保險、碳基金、碳證券等林業碳匯相關金融創新產品,創新林業碳匯產業貸款程式,提高林業碳匯產業金融服務水平,增加林業碳匯產業發展資金投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做好公益林監測監管工作,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完善公益林資源動態監測體系,及時掌握資源動態變化,提升公益林智慧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以及林業生產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以公益林本底資源調查和落界成果為基礎,建立公益林資源檔案和資料庫並及時更新。
第二十七條 市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於每年1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上年度公益林資源變化情況。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對公益林資源管護、區劃落界及資源監測、補償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開展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核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公益林經營主體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違反本辦法,致使公益林資源遭受破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以及國有相關公益林管護單位違反補償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的,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公益林資源和管護設施遭到破壞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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