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生態公益林養護管理補償辦法

《銀川市生態公益林養護管理補償辦法》已經銀川市政府研究同意,銀川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5月20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6月2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生態公益林養護管理補償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23日
  • 發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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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寧夏重要講話精神,更好地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有序推動生態園林化建設,充分調動各方參與建設和保護林業生態資源的積極性,提升生態公益林的養護管理質量,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公益林,是指對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持生態平衡、保護生物多樣性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以發揮森林生態和社會公益性服務功能為主要經營目的的森林、林地、林木。具體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路護岸林、環境保護和風景林等喬木或灌木組成的木本生物群落。
本辦法所稱喬灌混交林是指喬木林占總面積或總株數65%及以上的由喬木、灌木樹種組成的混交林。
第三條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林草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以及本轄區內生態公益林檢查監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補償機制
第四條 申報養護管理補償資金的生態公益林,必須落實到林地小班,種植密度、樹種、規格等符合造林作業設計要求,建設年限在1—3年生態公益林成活率≥85%,建設年限大於3年生態公益林株數保存率≥80%或喬木(喬灌混交)林鬱閉度≥0.2(灌木林覆蓋度≥30%)。符合相關法律法規、《造林技術規程》(GB/T-15776-2016)、《森林撫育規程》(GB/T-15781-2015)和《生態公益林建設導則》(GB/T-18337.1-2001)的要求,且土地權屬清晰,持有合法的土地經營(承包、租賃、流轉等)證明,無法律糾紛及權利瑕疵。
第五條 申報本辦法養護補償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為獨立經營的自然人、法人等,不可聯合申報。申報需提供營業執照或社會機構統一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土地使用證明、建設情況的自查報告等。
第六條 市轄區申報單位或個人每年6月底前向市轄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林草部門)申請下一年度養護補償資金,由轄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並向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林草部門)提出申請,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林草部門)會同市財政、審計部門進行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縣(市)申報單位或個人每年6月底前向縣(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林草部門)申請下一年度養護補償資金,由縣(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林草部門)會同縣(市)財政、審計部門進行審核,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符合本辦法的生態公益林,養護補償資金自申報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之日的下一年度開始計算,不進行追溯補償。
第七條 養護管理補償資金確定後,在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林草部門)網站或相關媒體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轄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林草部門)應當按照界定的範圍與面積,與符合本辦法養護補償條件的生態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經營者簽訂生態公益林養護管理責任書。
第九條 市轄區(包括市直相關國土綠化建設任務的生態公益林)和縣(市)生態公益林的養護補償資金由市級和縣(市)級財政分別承擔,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生態公益林養護資金,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生態公益林建設和養護。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養護補償條件的生態公益林,按照不同區域、不同類型、不同比例給予補償:
(一)風沙、荒漠區(毛烏素沙地分布區、綠洲外圍適於人工造林和飛播等措施的沙漠、戈壁、剝蝕山地等)和山地丘陵區(賀蘭山等淺山坡地丘陵區)等營造的防風固沙和水源涵養及水土保持等生態公益林。
1.喬木林(喬灌混交林)補償標準:參照《銀川市園林事業單位定額補助標準》中三級景觀林帶定額標準的40%進行測算,建設年限在10年(含)以內的補償標準為400元/畝/年;建設年限在11年至15年(含)的生態公益林養護資金逐年遞減20%;建設年限在16年至20年(含)的生態公益林養護補償資金為100元/畝/年;建設年限大於20年,未能達到自然生長條件的生態公益林養護補償資金為100元/畝/年,能夠自然生長且生態系統趨於穩定的生態公益林不再進行養護補償。
2.灌木林補償標準:參照《銀川市園林事業單位定額補助標準》中防護林定額標準的40%進行測算,建設年限在10年及以內的補償標準為130元/畝/年;建設年限在11年至15年(含)的生態公益林養護資金逐年遞減20%;建設年限在16至20年(含)的補償標準為20元/畝/年;建設年限大於20年,未能達到自然生長條件的生態公益林養護補償資金為20元/畝/年,能夠自然生長且生態系統趨於穩定的生態公益林不再進行養護補償。
(二)綠洲(即河套灌區)和河岸水渠道路居民區等營造的農田防護和護岸護路等防護型生態公益林。
1.喬木林(喬灌混交林)補償標準:參照《銀川市園林事業單位定額補助標準》中三級林帶定額標準的30%進行測算,建設年限在10年(含)以內的補償標準為240元/畝/年;建設年限在11年至15年(含)的生態公益林養護資金逐年遞減20%;建設年限在16年至20年(含)的生態公益林養護補償標準為70元/畝/年;建設年限大於20年,未能達到自然生長條件的生態公益林養護補償標準為70元/畝/年,能夠自然生長且生態系統趨於穩定的生態公益林不再進行養護補償。
2.灌木林補償標準:參照《銀川市園林事業單位定額補助標準》中防護林定額標準的30%進行測算,建設年限在10年及以內的補償標準為100元/畝/年;建設年限在11年至15年(含)的生態公益林養護資金逐年遞減20%;建設年限在16至20年(含)的補償標準為15元/畝/年;建設年限大於20年,未能達到自然生長條件的生態公益林養護補償資金為15元/畝/年,能夠自然生長且生態系統趨於穩定的生態公益林不再進行養護補償。
本辦法所稱生態系統趨於穩定是指林分具有穩定的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有較好的應對人為干擾、自然干擾、極端氣候、病蟲害、外來物種等不良環境因素的抵抗力和恢復力,不再需要人為撫育,依靠自然降雨量就能較好生長和演替,保持森林質量不下降。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生態公益林養護管理補償資金。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林草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定期對生態公益林養護管理補償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對生態公益林養護管理補償資金進行績效管理。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生態公益林養護管理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章 管護職責
第十二條 生態公益林養護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管護機制,根據生態公益林的特點和養護管理要求,依法履行養護職責。
第十三條 生態公益林所有者或經營者應當在生態公益林林區主要通道或者周邊明顯位置設立標誌牌,標明生態公益林面積、四至、管護單位、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
第十四條 生態公益林所有者或經營者應當在生態公益林範圍內和外圍設定防火宣傳牌,加強野外火源管理,制定應急防火預案。
第十五條 生態公益林所有者或經營者應當建立養護管理日誌檔案。
第十六條 生態公益林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攀、折、釘、栓、劃刻等損害樹木的行為;
(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打枝、開礦、砍柴、放牧等破壞生態公益林的行為;
(三)焚燒香燭、燃放煙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行為;
(四)其它破壞生態公益林的行為。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生態公益林。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工程建設、重大防災救災項目等確需改變生態公益林林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行政審批手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補償資金的,一經發現,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林草部門)追回補償資金,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林草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態公益林所有者或經營者擅自調整生態公益林範圍或改變生態公益林性質、用途的,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林草部門)責令限期恢復,限期未恢復的,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林草部門)收回其獲取的生態公益林養護補償資金。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採伐或者移植生態公益林範圍內林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生態公益林範圍內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打枝、開礦、砍柴、放牧等行為,致使生態公益林受到毀壞的,由轄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林草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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