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生態公益林的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和最佳化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公益林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廣東省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生態公益林,是指區位特殊,對環境影響較大的,而在國家級、省級生態公益林未能覆蓋的森林。具體包括:防護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紅樹林、農田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自然保護區 、自然保護小區、森林公園內的森林和風景觀賞林、休憩林、國防林、母樹林、科研林、工業環保林、名勝古蹟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
第三條 市級生態公益林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科學經營、嚴格管護的方針。
第四條 市級生態公益林的編制規劃,應堅持因地制宜,因害設防,合理布局,突出重點的原則。市級生態公益林建設規劃,應與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相協調。
市級生態公益林建設規劃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
第六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市級生態公益林有關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七條 市級生態公益林區內的宜林荒山、沙灘、灘涂,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劃限期造林,沿海基幹林帶宜林地段應成帶造林,不留缺口。
市級生態公益林規劃區內現有的針葉純林,鬱閉度在0.3以下的疏殘林地,應進行補植、套種或更新改造。
市級生態公益林的鬱閉度應逐步達到0.7以上。
第八條 市級生態公益林規劃必須落實到地籍小班,實行小班經營。其原來的權屬不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市級生態公益林劃定後,實行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制度。
第十條 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小區、森林公園、風景觀賞林、國防林、母樹林、科研林等的建設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一條 縣級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級生態公益林的封育管護工作,按每66.7-200公頃劃定綜合管理責任區,落實管護人員。並根據地形、地勢,開設防火線或營造生物防火林帶,加強防火、防病蟲害工作。生態公益林區內火災、病蟲害發生率不超過省定的標準。
第十二條 因重點建設項目和更新改造需要採伐市級生態公益林的,依據《廣東省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辦法》第十九條,須經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實行專項限額管理和採伐許可證制度,不得擅自採伐。
依據《廣東省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辦法》第二十一條,市級生態公益林內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應於當年或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對市級生態公益林進行更新改造,參照《廣東省生態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執行。
申請更新改造採伐市級生態公益林皆伐面積大於300畝的,必須由具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提供更新改造的可行性報告。林木採伐應當採用合理方式,嚴格控制皆伐,採伐方案或者採伐作業設計中應當有水土保持措施,對採伐區和集材道應當採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並在採伐後及時更新造林。
第十三條 確因建設項目需要征占用市級生態公益林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須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市級生態公益林不得擅自調整,因規劃調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調整市級生態公益林的,依據《廣東省生態公益林調整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須經縣(區)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在市級生態公益林區內開展旅遊和其它經營活動,依據《廣東省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辦法》第十六條,須經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與生態公益林林地、林木所有者簽訂契約。改變林地用途的,依據《廣東省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辦法》第十六條,須徵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辦理建設用地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在市級生態公益林內,禁止從事砍柴、采脂、鏟草、放牧、狩獵、築墳、開墾、開礦、採石、挖砂、取土等其他毀林行為,禁止非法修築建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違反森林保護法規,破壞市級生態公益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定,《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查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26日起實行,有效期5年。
解讀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黨的十八大,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生態文明”納入了“五位一體”的總體布局,堅定不移地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最佳化生態安全螢幕障體系。習近平總書記更是指出,“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為了進一步貫徹中央和省、市關於生態保護的新精神、新部署,健全和完善我市生態文明制度建設,讓我市市級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更加完善,更加符合新時代的要求,有必要認清當前形勢及其對市級生態公益林工作的新要求,理清工作思路,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市市級生態公益林管理工作。
二、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三)《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
(四)《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
(五)《廣東省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辦法》(省政府第48號令)
(六)《廣東省生態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辦法》(粵林規〔2017〕4號)
(七)《廣東省生態公益林調整管理辦法(試行)》(粵林〔2009〕173號)
三、主要內容
本次《辦法》,分為共十七條,從制定目的、適用範圍、遵循原則、區劃管理等方面,規範我市市級生態公益林管理,明確市級生態公益林的規劃、採伐、征占用和調整等方面的要求,進一步改善生態環境,保護我市國土安全,具體如下:
(一)制定目的:為加強市級生態公益林的建設、保護和管理,進一步改善和最佳化生態環境,保護我市國土生態安全。
(二)市級生態公益林概念:本辦法所稱市級生態公益林,是指區位特殊,對環境影響較大的,而在國家級、省級生態公益林未能覆蓋的森林。具體包括:防護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紅樹林、農田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自然保護區 、自然保護小區、森林公園內的森林和風景觀賞林、休憩林、國防林、母樹林、科研林、工業環保林、名勝古蹟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
(三)管護工作主體及責任:縣級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級生態公益林的封育管護工作,按每66.7-200公頃劃定綜合管理責任區,落實管護人員。並根據地形、地勢,開設防火線或營造生物防火林帶,加強防火、防病蟲害工作。生態公益林區內火災、病蟲害發生率不超過省定的標準。
(四)經營管理內容:一是禁止行為:在市級生態公益林內,禁止從事砍柴、采脂、鏟草、放牧、狩獵、築墳、開墾、開礦、採石、挖砂、取土等其他毀林行為,禁止非法修築建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二是征占用手續:確因建設項目需要征占用市級生態公益林地的,須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三是調整手續:市級生態公益林不得擅自調整,因規劃調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調整市級生態公益林的,須經縣(區)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四是採伐手續:因重點建設項目和更新改造需要採伐市級生態公益林的,須經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實行專項限額管理和採伐許可證制度,不得擅自採伐。五是經營活動審批:在市級生態公益林區內開展旅遊和其它經營活動,須經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與生態公益林林地、林木所有者簽訂契約。六是違法行為處罰:違反森林保護法規,破壞市級生態公益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