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地方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辦法

《貴州省地方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辦法》是2023年貴州省人民政府印發的辦法。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貴州省地方級公益林
劃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黔府發〔2023〕2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貴州省地方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

辦法全文

貴州省地方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貴州省地方級公益林的劃定、保護和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要求,參照《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級公益林的劃定、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省人民政府根據我省生態保護需要,將國家級公益林以外生態區位重要或者生態狀況脆弱,以發揮生態效益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劃定為地方級公益林。
  第三條 地方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遵循“生態優先、嚴格保護,分類管理、責權統一,科學經營、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地方級公益林的劃定、保護和管理,應當與地方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等內容相銜接,並納入林長制考核內容。
  自然保護地和生態保護紅線內的地方級公益林,還應當執行各類自然保護地和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要求。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責任、強化措施,加強地方級公益林保護和管理工作。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以地方級公益林落界成圖成果為基礎,建立資源檔案,健全管護責任制。
  第六條 地方級公益林保護管理,確認為省、市、縣級財政事權,由省、市、縣承擔支出責任。資金使用和管理嚴格按照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對在地方級公益林保護和管理中有突出表現的個人和組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表揚。
第二章 劃定原則和範圍
  第八條 地方級公益林劃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區劃、確保重點,因地制宜、因害設防,集中連片、合理布局,實現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和諧統一;
  (二)應當兼顧生態保護需要和林權權利人權益。
  第九條 除已劃定為國家級公益林外,地方級公益林原則上可以按照下列生態區位劃定:
  (一)重要江河源頭和兩岸—河長100公里以上300公里以下且流域面積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2000平方公里以下重要江河及其一級支流以及省級河長名錄中所涉及江河的源頭及兩岸,1公里內自然地形從林緣起,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以內的林地;
  省級河長名錄所涉及江河具體包括:烏江幹流、赤水河、草海、芙蓉江、重安江、貓跳河、甕安河、白甫河、湘江、清水江、黃泥河、三岔河、馬別河、水城河、㵲陽河、都柳江、桐梓河、紅水河、清水河、六衝河、南盤江、樟江(含打狗河)、松桃河、偏岩河、漣江、巴拉河、麻沙河、北盤江、野紀河、習水河、錦江、打邦河、烏都河、蒙江;
  (二)重要水庫—庫容大於或等於1000萬立方米小於6億立方米的水庫周圍和水源徑流兩側,岸線1公里內自然地形從林緣起,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以內的林地;
  (三)自然保護地—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等保護地範圍內的林地;
  (四)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範圍內的林地;
  (五)石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地區—山體坡度級為陡坡(26°—35°)或基岩裸露率在30%-35%之間,相對集中連片的林地;
  (六)未開發利用的原始林;
  (七)需要劃定的其他區域。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條 省林業局負責組織開展全省地方級公益林落界成圖工作,並對地方級公益林生態狀況定期監測評價,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十一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單位應當與林權權利人簽訂管護責任書或管護協定,明確地方級公益林管護中各方的權利、義務,約定管護責任:
  (一)權屬為國有的地方級公益林,管護責任單位為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及其他國有森林經營管理單位;
  (二)權屬為集體所有的地方級公益林,管護責任單位為集體經濟組織;
  (三)權屬為個人所有的地方級公益林,管護責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承擔。
  第十二條 無管護能力、自願委託管護或無法履行管護責任的集體或個人所有地方級公益林,可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對地方級公益林進行統一管護,代為履行管護責任。在自願原則下,鼓勵管護責任單位向社會購買專業管護服務。
  第十三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在地方級公益林周邊明顯處設立標牌,標明事權等級、地點、四至範圍、面積、權屬、管護責任人、保護管理責任和要求、監管單位、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或者擅自移動地方級公益林標牌。
  第十四條 嚴格控制勘查、開採礦藏和工程建設使用地方級公益林地。確需使用的,依法依規辦理使用林地審批手續。
第四章 划進和調整
  第十五條 省林業局按年度組織開展地方級公益林調整,主要內容包括划進和調出,並於每年3月底前會同省財政廳向省人民政府報告上年度全省地方級公益林資源變化情況,經省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後,將變更數據納入當年林草生態綜合監測成果,作為下一年度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預算申請依據。
  第十六條 地方級公益林划進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規定的範圍內,以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林地圖斑和林草生態綜合監測成果為基礎,以地方級公益林生態區位為依據進行區劃。區劃小班時,其權屬及範圍等信息因子應以林權確權證為參考,結合實際進行。區劃完成後,對區劃成果進行界定。界定時要徵得林權權利人同意,簽訂包括四至範圍、面積、林種、權屬、受益對象等內容界定書。界定結果要在地方級公益林所在村進行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對有異議的,應當依法進行林權確權,消除異議後再行界定;
  (二)界定結果經縣級人民政府認定後,將申報材料(包括:申請報告、劃定報告〔包含土地資源、森林資源、水資源等情況詳細說明、林地權屬情況、認定成果報告〕、地方級公益林基礎信息資料庫、地方級公益林劃定統計匯總圖表資料等)逐級報市(州)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市(州)林業主管部門將通過審核的所轄各縣(市、區、特區)申報材料匯總,報請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省林業局申報;
  (三)省林業局對市(州)匯總材料進行審查,通過後,會同省財政廳報省人民政府同意並實施,並將變更數據納入當年林草生態綜合監測成果。經批准的地方級公益林劃定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逐級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七條 地方級公益林調出分為最佳化調出和一般調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最佳化調出:
  1.本辦法實施前已劃定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地方級公益林劃定標準的;
  2.因自然保護地範圍或者功能分區調整而確需調出的;
  3.經依法審核同意的建設項目永久占用地方級公益林林地的。
  (二)最佳化調出具體程式為: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將地方級公益林最佳化調出報告(最佳化地塊情況說明、地方級公益林基礎信息資料庫、相關佐證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同意交市(州)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逐級報省林業局審核,通過後,會同省財政廳報省人民政府同意並實施,並將變更數據納入當年林草生態綜合監測成果。
  (三)一般調出原則上實行“生態優先、總量控制、區域穩定、動態管理”。在不影響整體生態功能,保證集中連片的前提下,對非國有林,其林權權利人要求調出的,可以進行調出。同一地塊,一經調出,原則上不得再次申請補進。以總量平衡為目的補進的地方級公益林,其劃定程式按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得調出:
  1.國有地方級公益林;
  2.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範圍內的地方級公益林。
  (四)一般調出具體程式為:
  (1)由林權權利人徵得林地所有權所屬村民委員會同意並在村公示至少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對調出地塊進行初審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單次調出面積超過2公頃的,需開展生態影響評價,提供生態影響評價報告;
  (3)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將地方級公益林調出報告(附申請、公示材料、生態影響評價報告、調出地塊基礎信息資料庫)報市(州)林業主管部門,由市(州)林業主管部門抽取調出地塊總面積的5%進行現場查驗,並提供覆核報告(附地方級公益林調出報告)報省林業局;
  (4)省林業局對市(州)林業主管部門上報的地方級公益林覆核報告進行審查,通過後,由省林業局會同省財政廳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並實施,並將變更數據納入當年林草生態綜合監測成果。
第五章 經營利用
  第十八條 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和森林經營規劃,應當將地方級公益林的經營利用內容納入,明確其經營方向、經營模式、經營措施以及相關政策。
  第十九條 為了維護與提高地方級公益林質量和森林生態系統功能,充分發揮地方級公益林水源涵養和固碳釋氧能力,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可組織經營者對地方級公益林中生態功能低下的疏林、殘次林、退化林等低質低效林或需進行樹種結構調整的人工純林實施包括撫育、更新和低質低效林改造性質的採伐在內的森林經營措施。因科研或者實驗、防治林業有害生物、建設護林防火設施、營造生物防火隔離帶、遭受自然災害等需要採伐的除外。
  在不以木材生產為主要目的,不影響整體生態功能的前提下,經科學論證後,各地在對地方級公益林進行採伐時,可根據不同自然地理環境和不同樹種生長特性探索採取更為科學、適宜的採伐強度和齡級。
  第二十條 在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符合生態保護要求和不影響生態功能的前提下,經科學論證,可以合理利用地方級公益林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適度發展林下經濟、森林旅遊等,發揮森林多種功能,增加林權權利人收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具體解釋工作由省林業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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