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護條例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護條例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護條例,2017年12月21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8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18/5/1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管理和利用天然林資源,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天然林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天然林是指天然起源的森林。
第四條 天然林保護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嚴格管理、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天然林保護管理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天然林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天然林保護經費應當專門用於天然林的保護和管理、植被恢復及其基礎設施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擠占。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天然林的保護管理、監督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旅遊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履行天然林保護的責任。
第七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天然林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天然林及其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天然林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編制一次本行政區域內的天然林保護管理和利用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九條 天然林保護實行分級管控,根據生態系統脆弱性、敏感性和服務功能的重要程度,分為一級管控區和二級管控區。
重點生態功能區Ⅰ級和Ⅱ級林地,遺產地的核心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地質公園的核心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森林公園劃定的核心景觀區和生態保育區、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千人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範圍內的天然林屬於一級管控區。
除一級管控區以外的天然林屬於二級管控區。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劃定的天然林保護範圍內設立統一標識,明確四至界限、管控等級、面積、權屬、管護責任單位、責任人和監督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毀壞天然林保護標識。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天然林保護工作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逐級落實天然林保護管理責任,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責任制。
縣級人民政府是天然林保護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天然林保護管理的具體責任單位。天然林林權所有人、森林經營單位是天然林保護管理的管護主體。
第十二條 天然林管理工作經費按照每年每畝不低於1元,由自治州、縣兩級人民政府按2:8比例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全面落實生態補償政策,足額配套生態補償資金。
鼓勵多渠道籌集天然林保護資金,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天然林保護。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天然林資源進行清查,建立健全天然林保護智慧型化管理信息資源資料庫,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現動態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三章 保護與利用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天然林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建立健全天然林保護管理制度和生態效益監測體系。
第十五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禁止皆伐天然林。
以保護、培育天然林為目的的森林撫育作業,實施單位應當編制森林撫育作業設計,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六條 天然林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林開墾、燒荒,非法採礦、採石、采砂、取土;
(二)狩獵、捕殺野生動物;
(三)采脂、割漆、剝皮、挖根及非法採集野生植物;
(四)傾倒垃圾、渣土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五)其他破壞天然林的行為。
第十七條 一級管控區實行最嚴格的管控措施,禁止經營性項目的開發建設活動。
二級管控區,在不改變林地用途和影響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前提下,可以通過流轉天然林發展森林康養、林下種植、林下養殖、生態旅遊等非木質資源消耗的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制定護林育林措施,提升天然林質量。
第十九條 根據天然林保護管理和培育利用的需要,可以通過政府收購、贖買等方式將集體天然林林地轉為國有天然林林地。
鼓勵林權所有者通過入股、合作等方式保護和利用天然林。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所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以所伐林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可處以毀壞林木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歸還林地,處以非法改變用途或者占用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天然林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人工林劃為公益林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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