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漣江流域保護條例

為了保護漣江流域生態環境,科學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促進漣江流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貴州省河道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漣江流域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19年12月1日
全文,批准的決議,新聞發布會,

全文

 (2019年6月20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9年12月1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漣江流域的規劃、發展、管理和保護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漣江流域是指自治州境內降雨匯入漣江幹流及其支流的水域和陸域,包括地下水。
  漣江幹流是指自惠水縣濛江街道辦事處山河村與貴陽市花溪區青岩鎮思潛村交界斷面至羅甸縣邊陽鎮交硯社區漣江匯入濛江斷面之間的河段。
  漣江主要支流是指流域內集水面積在2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級、二級支流。一級支流包括龍灘河、翁吟河、冷水河、魚梁河、威遠河、水源河、蘆山河、長安河;二級支流包括猛簸河、長順河、冗雷河及王佑河。
  第四條 漣江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流域綜合協調機制,運用大數據加強管理,推動流域保護工作。
  漣江流域內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漣江流域保護的需要,與相鄰地區同級人民政府協商建立共治、共管、共享的跨行政區域聯動協調保護機制,協調解決跨行政區域的漣江流域保護重大事項。
  漣江流域內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根據漣江流域保護的需要,與相鄰地區同級人大常委會建立協同監督機制,促進跨區域聯動協調保護機制的實施。
  漣江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漣江流域的保護管理工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漣江流域保護管理工作。
  漣江流域內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充分行使村(居)民自治權利,加強對漣江流域的保護,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予以監督和制止,並及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條 漣江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漣江流域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捐贈或者依法投資參與漣江流域的保護。
  第六條 漣江流域保護與管理實行河長制,落實河道保護與管理主體責任,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流域保護與管理工作。
  第七條 漣江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大對生態補償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支持力度,推動流域生態安全。
  第八條 漣江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漣江流域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保護意識。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以宣傳教育、志願服務等形式開展或者參與漣江流域保護活動。
  鼓勵、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破壞或者污染漣江流域生態環境的行為,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保護漣江流域生態環境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予以監督和舉報。縣級人民政府對保護漣江流域生態環境作出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二章 流域規劃與產業發展
  第十條 漣江流域的保護和發展,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制定流域保護規劃。漣江流域保護規劃分為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
  第十一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漣江流域綜合規劃,徵求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意見後,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漣江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實施區域綜合規劃。
  漣江流域內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流域、區域綜合規劃編制產業發展規劃。
  第十二條 漣江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漣江流域產業發展規劃和鼓勵、限制、禁止發展的產業產品目錄,最佳化產業布局,調整產業結構,促進產業發展。
  漣江流域產業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應當優先考慮自然資源條件、生態環境承載能力以及保護漣江流域生態環境的需要。
  第十三條 漣江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綠色、有機的種植(養殖)業和農產品深加工業;鼓勵企業採用先進技術和工藝,創新生產方式,促進綠色產業發展。
  第十四條 漣江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漣江流域保護規劃,綜合用水方式,合理開發飲用水製造業、水電能源等涉水產業,促進水資源開發利用。
  第十五條 漣江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產業發展規劃,合理開發生態、文化、鄉村等旅遊項目,促進旅遊業發展。
  第三章 河道管理與水污染防治
  第十六條 漣江河道的管理應當服從流域保護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
  第十七條 漣江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河道生態保護紅線區管控要求,在漣江幹流,以城鎮規劃區及現有100戶以上自然村寨沿河兩岸常水位橫向100米為標準劃定河道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立樁定界、設定公告牌。
  漣江流域河道保護範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但符合保護規劃要求的濕地、步道、風景園林綠化帶、水岸廣場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原有居民在原址上依法依規拆建的除外。
  漣江流域河道保護範圍內的自然村寨確有必要遷出的,漣江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的相關規定予以安置。
  第十八條 漣江流域河道管理範圍的劃定:
  (一)有堤防或者護岸的,以堤防外坡腳線、護岸控導工程外沿線確定,包括兩岸堤防或者護岸之間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灘地(含可耕地)、行洪區等;
  (二)無堤防的,有防洪規劃的按照設計洪水位確定;無防洪規劃的按照國家防洪標準規定確定;
  (三)水庫庫區河段,已征地的按照水庫征地退賠線確定,未征地的按照水庫校核洪水位確定。
  第十九條 在漣江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種植高稈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
  (四)設定攔河漁具;
  (五)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等,傾倒垃圾、渣土;
  (六)在山區河道有山體滑坡、崩岸、土石流等自然災害或者災害隱患的河段進行開山採石、採礦、開荒等活動;
  (七)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以及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八)向岩溶暗河出入口、消水洞、窪地傾倒垃圾、渣土、礦渣、固體廢物和排放污水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在漣江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一)取土、淘金;
  (二)爆破、鑽探、挖築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採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漣江乾、支流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壞或者造成河道淤積的,由責任者負責修復清淤,逾期不修復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復清淤,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對漣江流域內水環境質量負總責,漣江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具體負責。
  漣江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水環境、水功能區、飲用水源地和出入境斷面的監測,定期公布水環境質量,未達水質目標的應當及時採取治理措施確保水質達標。
  第二十三條 漣江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重要生態保護區、水源涵養區的保護,組織開展水生態環境調查或河(庫)健康評估,採取有效措施對水生態系統進行綜合治理,保障漣江流域生態環境安全。
  漣江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先保護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的優惠政策和措施,並積極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漣江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源地規範化建設,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
  第二十五條 漣江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保護漣江流域生物多樣性,促進生物良性循環。
  第二十六條 漣江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推廣節水型器具,鼓勵中水回用,提高用水效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基於生態流量保障的水量調度方案,確定漣江流域幹流的合理流量和水庫、水電站的下泄生態流量。
  第二十八條 漣江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住房與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水行政、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當在產業集聚區和城鎮集中區規劃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實行線上監測。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配套的公共污水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產業集聚區內的工業廢水應當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後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流域內分散工礦企業應當建設生產廢水處理設施,生產廢水經處理達標後排放。
  流域內城鎮建設應當實行雨污分流。
  第二十九條 漣江流域水環境保護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重點水污染物實行排污許可制管理制度。
  漣江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淨化能力,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漣江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將水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並嚴格實行排污許可制度,確保河流納污總量在控制範圍內。
  第三十條 漣江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投入,因地制宜選擇適合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模式和處理工藝,促進生活污水治理全覆蓋,推進生態河道綜合治理。
  第三十一條 漣江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生活垃圾收運設施建設的投入,建立生活垃圾多元化處理的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機制。
  第三十二條 漣江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漣江乾、支流河道內的漂浮物、垃圾、有害生物等及時組織清理和無害化處理。
  水庫、水電站等蓄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對庫區範圍內的垃圾進行清理,保持庫區清潔。
  第三十三條 礦產企業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水土保持方案等要求,處置礦渣、廢水等污染物,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水行政、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監督。
  漣江流域內的廢棄礦山及其產生的礦渣、礦坑廢水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治理,所需經費由責任者承擔。
  第三十四條 漣江流域內的船舶應配備防污染設備和器材,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殘油、廢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漣江水域利用船舶及浮動設施經營餐飲業、娛樂業。
  第三十五條 漣江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生物農藥、生物防治等綠色防控技術,控制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第三十六條 漣江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養區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或者從事其他畜禽養殖活動。
  漣江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對禁養區內已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進行搬遷、拆除或關閉。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危及河道安全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十九條第八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未經批准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警告或者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蓄水工程管理單位未對庫區範圍內的垃圾進行清理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漣江流域利用船舶及浮動設施經營餐飲業、娛樂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批准的決議

 (2019年12月1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漣江流域保護條例》,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新聞發布會

2月28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漣江流域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在黔南州人大常委會會議室如期召開,宣布該《條例》將於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會議由州人大常委會秘書長羅必剛主持,州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建民、黔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長肖青華、惠水縣人民政府和州直有關單位代表出席新聞發布會;貴州日報、貴州廣播電台、貴州都市報、黔南日報、黔南電視台等省內多家新聞媒體對本次發布會作新聞報導。
發布會上,黔南州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高原著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職責出發作表態發言:一是多形式宣傳《條例》,擴大流域內社會各界知曉率。二是認真履行部門監管職責,全力維護漣江流域生態安全。三是深入落實河湖長制,全面保護漣江流域。該《條例》是繼《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劍江河流域保護條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護條例》後出台的第三部針對重點水域進行的專門立法保護,為漣江流域的依法治理提供了重要遵循和有力保障,是我州持續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力度、提升法治能力建設的有重要組成部分。
下步,州水務局將圍繞貫徹落實《條例》相關工作要求為抓手,著力解決漣江流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助推流域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為建設“生態之州·幸福黔南”作出積極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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