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15年2月7日經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5年7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生態環境,是指本州行政區域內影響人們生存與發展的水資源、土地資源、生物資源以及氣候資源等數量與質量的總稱。包括土壤、水、大氣、森林、濕地、草地、耕地、野生生物、礦藏、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生態環境。
本條例所稱的生態環境保護,是指對自然生態系統和人類生存環境的保護、治理和建設。
第三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與生態環境建設、治理、保護等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行保護優先與預防為主、政府
引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方針。堅持資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量少、經濟社會發展方式合理、產業結構最佳化、生態系統安全、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監督管理全州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負責,確保生態環境質量達到功能區要求和實現可持續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林業、農業、水利、國土、建設、規劃、工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並公布實施。
第六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遺蹟保護區、濕地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水源涵養區、清水通道維護區、重要漁業水域、生態公益林、天然林、特殊和珍稀物種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重要濕地、傳統村落和文物古蹟等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和生態脆弱區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態保護價值的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
編制或者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產業園區規劃、礦產資源開發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水土保持規劃和產業發展專項規劃等,應當堅守生態保護紅線,執行規
劃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將生態環境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將生態環境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從政策上予以扶持,在項目上予以傾斜,資金上加大投入。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並保障其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生態環境補償政策,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補償機制。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社會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推進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第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都享有對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的權利,同時應當履行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改善和提升生態環境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個人,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質量狀況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破壞生態環境的重大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章 土壤、水、大氣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土壤環境狀況調查,
建立嚴格土壤環境保護制度,劃定優先保護區域,提高土壤環境綜合監管能力,建立土壤環境保護體系。
加強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防治重金屬污染以及化肥、農藥、農膜、畜禽養殖等污染源。對已經造成嚴重污染的土壤,應當組織監測、修復或者合理調整用途。
第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生態補償資金專項用於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地下水資源管理,改造完善城市供水管網和節水設施。在城市供水管網覆蓋的範圍內,逐步關閉機關、企事業單位使用的自備地下供水井。
第十六條 重點河流、湖庫的水環境質量應當達到或者優於水功能區標準,不能滿足水功能區要求的區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停止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環境保護、城鄉建設、林業等部門,採取底泥清淤、打撈有害水生植物、調水引流、河湖連通、種植林木、截污清流等措施,對湖庫水生態系統以及主要入湖河道進行綜合治理,恢復湖庫水域生態。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湖庫的水功能區劃、水環境容量和防洪要求,編制漁業養殖規劃,劃定具體的養殖水域、面積、種類和密度,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九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大小河流、各類湖庫、稻田等範圍,禁止採取電擊、投毒、爆炸等方式捕魚。
第二十條 經批准設定的各類旅遊觀光、水上運動、休閒娛樂等設施應當與自然景觀相協調,並配備污水集中處理和垃圾收集運輸設施,確保達標排放。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適量投放水生物、放養濾食性魚類、底棲生物移植等措施修復水域生態系統。
對各類水生動植物的殘體以及有害水生動植物及時進行清除。
第二十二條 水電企業開發水電工程影響區域內生態環境的,應當履行恢復和修復生態環境的責任和義務。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水電企業完成生態環境的恢復和修復。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強對清水江、都柳江、氵舞陽河幹流及其一、二級支流的管理,實行水環境質量監測和公布制度。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環境管理,統一規劃建設城鄉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給排水等公共設施。
加強對已建成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提高城
鎮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向飲用水水源以及鐵路兩旁、公路兩旁、江河兩岸、湖庫周圍傾倒生活垃圾或者各種污染物、廢棄物。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防治大氣污染的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建立和完善大氣環境監測數據報送制度、公布制度,強化定時、真實公布環境空氣品質狀況工作。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加油站應當建設油氣治理設施,達到相應排放標準。
第二十七條 縣級上人民政府建設、環保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施工工地和道路揚塵的監管,防治揚塵污染環境。
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鐵路兩旁、公路兩旁、江河兩岸、湖庫周圍,應當加強造林綠化,不得新建冶煉、化工、磚瓦製造、木炭生產、燃煤鍋爐等產生廢氣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不得盲目引進污染企業。新建工業項目應當按規划進駐經濟開發區或者工業園區。
城市規劃區內已建成的火電、化工、冶金、造紙、建材等工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引導和幫助企業逐步調整、搬遷進入經濟開發區或者工業園區。
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三十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污企業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線上自動監控設施作為環境保護設施的組成部分,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章 森林、濕地、草地生態環境及物種資源保護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植被、濕地和草地的保護,制定植樹造林規劃,提高森林覆蓋率,逐步實現森林植被、濕地、草地生態系統良好的目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資源、綠化樹、行道樹、名木古樹的保護,加大城鄉綠化、通道綠化、園林綠化工作力度。
第三十二條 依法進行採伐林木的單位、個人必須對林木採伐跡地進行更新,通過造林、補植等措施恢復成林。
第三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公園中劃定的生態保護區,國家級和省級生態公益林、重要濕地內動植物多樣性富集區,以及濕地公園中的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的重點保護。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具有良好生態環境和多樣性景觀濕地的保護。雷公山、月亮山等地區的連片稻田以及古老梯田,可以劃定為濕地公園或者濕地保護區。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具有特殊生物、珍稀生物生產、生長功能的區域設立物種保護區,保護功能區的種質資源。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動植物物種資源的保護,開展動植物物種資源調查,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動植物資源管理,劃定禁獵區、禁採區和休養區,建立農林業野生動植物原生環境保護示範區。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和野生植物實行重點保護,公布保護目錄。
禁止獵捕、殺害、販賣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禁止砍伐、採集、破壞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動植物安全管理,建立轉基因生物活體及其產品的管理制度和風險評估機制。
第四章 土地與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耕地保護補償機制,設立耕地保護專項資金,有效保護耕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明確土地承包者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第四十一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交通、能源和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工業建設項目、城鎮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對環境影響大的項目,應當依法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和地質地
貌保護方案,科學比選建設路線和施工場址,減少占用林地、草地和耕地。
第四十二條 城市建設和鄉村建設應當符合土地利用和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盤活城鄉建設現有土地資源,嚴格控制城鄉建設占用新的土地資源。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1000畝以上集中連片優質耕地劃定為基本農田,實行永久性保護。引導城鎮、村寨、產業向壩區邊緣山地發展。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生態補償機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生態補償資金專項用於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四十五條 礦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責任和義務。在採礦中或者停止開採礦山時,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對礦山環境進行治理和恢復。
對已經關閉的礦山和坑口,礦山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做好礦山的地質生態環境治理和土地復墾。
第四十六條 礦產資源開發項目應當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礦產資源開發中,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由開發者負責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恢復治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礦產資源開發企業完成生態環境的恢復和修復。
無法確定項目業主的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由所屬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第五章 城鄉建設管理及文化、旅遊資源環境保護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建設環境綜合整治,改善城鄉生態環境,推動綠色建築和綠色生態城區建設。
城鎮、鄉村建(構)築物及環境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與當地生態環境和地方傳統建築風貌相協調。
城鎮、鄉村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建設項目,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十八條 在市、縣城區住宅樓、住宅小區或者以居住為主的綜合樓內,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設定產生油煙、噪聲污染的飲食業和產生環境噪聲、振動污染的娛樂業等經營項目;
(二)在午間和夜間燃放煙花炮竹以及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室內裝飾、裝修等活動。
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統一組織的考試期間,禁止在考場周圍從事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影響考試環境的行為。
第五十條 在市、縣城區範圍內,禁止午間和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以及其他生產作業。
第五十一條 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器材或者其他產生噪聲、嚴重影響周圍環境的方式招攬顧客。
禁止在學校、醫院、養老院等特殊公共場所開展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商業經營和日常文化娛樂活動。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態旅遊資源保
護規劃,落實生態旅遊資源保護措施,確保生態旅遊資源得到有效保護和利用。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地質遺蹟、文物古蹟、文物保護單位、古城、紅色文化教育基地、世界文化遺產村落、中國傳統村落、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世界自然遺產地的保護。對保護對象進行管理、維護、監測,防止破壞和環境污染。
已建成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和自然風貌的設施,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清理、限期整治或者逐步遷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擅自批准在生態保護紅線內進行開發建設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工具,並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八條(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所採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午間是指12:00-14:30;夜間是指22:00-次日6:00。
第六十二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讀
9 月15日,《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會議在黔東南州政府會議室召開。據悉,經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條例》將於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不得盲目引進污染企業。
黔東南州地處長江、珠江上游,是長江、珠江上游的一道重要生態屏障,在全省乃至全國的生態系統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為了保護和改善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好長江、珠江水系,也為全州各族人民民眾創造良好的生活和發展環境,2014年2月8日,黔東南州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部署安排制定《條例》工作。
2014年5月底,州環境保護局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還兩次向州直有關部門、各市縣人民政府徵求意見,並在州環境保護局網站登載《條例(草案)》,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2014年6月27日,州十三屆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並原則通過。黔東南州人大常委會也討論通過了《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條例》為了達到保護生態,重點突出了設立資源開發生態保護專項資金和資源補償制度。《條例》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生態環境補償政策,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建立水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和建立耕地保護補償機制等。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將生態環境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將生態環境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從政策上予以扶持,在項目上予以傾斜,資金上加大投入。為合理利用環境容量資源,最佳化產業布局,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提高清潔生產水平,有效防範環境風險。《條例》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不得盲目引進污染企業。新建工業項目應當按規划進駐經濟開發區或者工業園區。城市規劃區內已建成的火電、化工、冶金、造紙、建材等工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引導和幫助企業逐步調整、搬遷進入經濟開發區或者工業園區。
根據黔東南州水環境現狀,清水江的總磷和氟化物、都柳江的銻、陽河的錳有超標現象,為了保護“兩江(清水江、都柳江)一河(陽河) ”良好的生態環境,加強對水環境質量的監測。《條例》規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強對清水江、都柳江、陽河幹流及其一、二級支流的管理,實行水環境質量監測和公布制度。”
《條例》總計有七章六十三條,除了前述,還明確了法律責任等事項。
相關報導
10月1日,黔東南州第一部綜合性的生態環境保護法規《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正式施行。《條例》的施行將對提升黔東南州環境質量、化解區域環境污染問題、工業污染防治問題、改善城鄉環境、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工作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記者獲悉,《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經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7月31日批准,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黔東南州地處長江、珠江上游,是長江、珠江上游的重要生態屏障,在水源補給、氣候調節、水土保持、維繫生物多樣性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特殊功能,在全省乃至全國的生態系統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來,黔東南州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成績,山青、水秀、天藍、地潔,有著良好的生態環境基礎。但由於特定的地理位置和複雜的地形地貌,該州生態環境又十分脆弱。同時,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對自然資源的無序開發,造成的石漠化、水土流失、河流污染、生態破壞等日益突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面臨著越來越突出的資源環境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