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然林保護條例

《湖北省天然林保護條例》旨在保護天然林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和加強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及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於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共六章四十六條,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天然林保護條例
  • 發布機關:湖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8年9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2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發布

湖北省天然林保護條例
(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調查與規劃
第三章保護與修復
第四章監督與保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天然林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加強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保障國家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天然林保護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天然林包括天然起源的原生林、次生林及其林地。
本省天然林應當全部納入保護範圍;人工林中的公益林保護適用本條例。
涉及自然保護區管理、國家公園管理、森林公園管理、風景名勝區管理、野生動植物保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法律、法規對天然林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天然林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政府負責、社會參與,遵循生態優先、保護第一、自然恢復、嚴守紅線、持續發展的原則,保護物種基因和生物多樣性,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天然林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天然林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相關規劃,建立天然林保護生態效益補償機制,將天然林普查、保護管理、生態修復及其基礎設施建設等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天然林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天然林保護工作。
第五條天然林保護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責任考核制,將天然林保護情況納入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內容,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責制。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天然林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天然林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認養、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天然林保護、監督和管理活動。
鼓勵和支持開展天然林生態系統保護、野生動物救護、珍稀植物培育等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媒體應當加強天然林保護的科普教育和生態文化宣傳,促進公眾了解天然林資源和價值,增強公眾保護天然林的意識,培育和弘揚生態文化,營造愛護生態環境的社會氛圍。
對在天然林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調查與規劃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林業草原、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每五年開展一次全省天然林資源狀況普查,掌握全省天然林的數量、質量、結構和分布等情況,建立全省天然林資源分布地理信息系統和檔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天然林資源調查,建立天然林監測體系和信息系統,設立監測樣點,建立天然林資料庫,監測天然林資源消長和生態變化情況,實現天然林資源檔案的動態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草原、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根據生態文明建設相關規劃,結合全省天然林資源普查情況,按照應保盡保、分級保護的原則,編制全省天然林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範圍和保護目標。
編制天然林保護規劃應當遵循自然生態規律,與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等相銜接。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根據全省天然林保護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天然林保護實施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編制天然林保護規劃和實施方案,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將依據和理由、保護範圍、保護目標、保護措施、實施方法等內容進行公示,徵求社會公眾和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必要時,應當舉行聽證。
天然林保護規劃和實施方案應當向社會公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天然林保護規劃和實施方案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論證、報批、公布程式進行。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五年組織一次天然林保護規劃和實施方案的評估工作,必要時應當組織中期評估,提出修編建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並作為調整本行政區域天然林保護規劃和實施方案的依據。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天然林保護規劃和實施方案,開展天然林區劃落界,在天然林分布集中連片區域分界處設定界樁和標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界樁和標牌。
第三章保護與修復
第十五條按照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保護紅線以及生態區位重要性、生態脆弱性、生態自然恢復能力和物種珍稀性等指標,將天然林劃分為一級天然林和二級天然林,實行分級保護。
本省重要生態功能區和生態保護紅線內的天然林為一級天然林;其他天然林為二級天然林。
一級天然林和二級天然林的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在天然林保護規劃和實施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天然林保護制度,實行天然林保護林長制。省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林長制實施辦法。
各級林長應當按照林長制實施辦法履行天然林保護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天然林保護規劃和實施方案組織開展天然林保護工作,嚴格執行天然林保護林長制,建立天然林管護體系,完善管護制度,劃分管護責任區,落實管護責任主體、管護責任和措施。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天然林保護基礎設施和隊伍建設,建設管護站點及管護設施,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和必要的交通、通訊工具,做好天然林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和天然林所有權人或者承包經營權人應當按照規定建立護林組織或者配備護林員,優先聘用當地居民為護林員,在劃定的天然林保護範圍內開展日常巡護,報告並制止破壞天然林的行為。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與天然林的所有權人或者承包經營權人簽訂天然林區劃落界協定書,明確天然林保護範圍、措施、權利和義務。
天然林所有權人或者承包經營權人有依法獲得天然林保護相關補助補償的權利。
第十九條國有的天然林管護責任主體為國有林場和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管理單位及其他國有森林經營單位。
集體所有的天然林管護責任主體為集體經濟組織。
個人所有的天然林管護責任主體為天然林所有權人或者承包經營權人;無能力管護或者自願委託管護的個人所有天然林,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統一管護,履行管護責任。
第二十條天然林管護實行管護責任協定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天然林管護責任主體簽訂管護責任協定書,明確天然林管護中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管護範圍、期限、措施和質量要求等,約定管護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對面積大、分布相對集中和防火、禁伐、禁牧任務重的天然林,可以採取購買專業管護服務或者專業承包管護的方式進行管護。
第二十一條對一級天然林實行全面封禁、永久保護。除依法建設必要的保護和科研監測設施外,禁止一切破壞天然林生態環境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對二級天然林採取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促進修復為輔的保護措施,恢復喬灌草植被。
在二級天然林保護範圍內從事採集種子、採挖野生植物、開展遊憩等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毀壞林木或者破壞林地,不得擅自改變林地用途,不得破壞生態環境。
第二十三條禁止在天然林保護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毀林開墾;
(二)毀林造林;
(三)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四)在有林地上建設風力發電項目;
(五)建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破壞生物多樣性和污染環境的生產經營設施;
(六)商業性採伐林木;
(七)採挖移植林木或者樹蔸,采割樹脂;
(八)傾倒石渣、垃圾等固體廢棄物;
(九)違反國家規定採石、採礦、取土;
(十)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含除草劑等藥劑);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嚴格控制徵收、占用天然林林地。
因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確需徵收、占用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核、審批手續,按照國家和省公益林林地的徵收標準徵收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專項用於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
經批准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生態保護方案,科學規劃和設計,合理施工,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天然林。
第二十五條對林業有害生物危害較重、依照國家規定確需對天然林實施以保護和促進修復為目的的森林撫育,天然林經營者應當按照森林撫育技術規程編制森林撫育作業設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森林撫育的必要性及森林撫育作業設計進行評審,並將森林撫育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的影響納入評審內容。
森林撫育作業設計經審核批准,由天然林經營者按照批准的作業設計組織實施。
進行撫育性採伐的,天然林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林木採伐許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撫育性採伐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天然林保護範圍內的宜林荒山、林中空地以及退化林地納入生態修復範圍,採取補植補造、人工點播、飛機撒播等措施,逐步進行生態修復,提升天然林質量。
在天然林保護範圍內以造林方式進行生態修復的,應當保留原生植被,禁止燒山開墾和全墾整地造林。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天然林保護和恢復的需要,有計畫地實施封山育林的生態修復措施。封山育林應當劃定封育區、確定封育期,明確封育範圍、面積和措施,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組織,建立森林防火及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體系,加強監測、預報和綜合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營造木材戰略儲備林,鼓勵使用木材替代品。
鼓勵天然林保護範圍內的村(居)民使用電、氣等清潔能源。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激勵政策,鼓勵保險機構開展森林保險業務,支持天然林經營者參加森林保險。
第三十一條跨行政區域天然林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聯防聯護工作機制,共享信息,協同做好天然林保護工作。
第四章監督與保障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天然林保護工作監督檢查制度和考核督查機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天然林保護工作的督促檢查。
第三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天然林保護工作進行檢查考核並通報考核結果,對保護天然林不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其加強天然林保護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公布天然林保護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下列天然林保護工作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應保盡保責任落實情況;
(二)管護任務完成情況和成效;
(三)天然林修復情況;
(四)管護設施建設情況;
(五)管護檔案建立和管理情況;
(六)相關補助補償資金使用及管理情況;
(七)獎懲措施落實情況;
(八)天然林保護的其他工作情況。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勵、引導天然林保護地區調整和最佳化產業結構,發展多元化經營,加強勞動技能培訓,拓寬農民就業增收渠道。
在天然林保護範圍內,對居住在生態區位重要、生產和生活環境惡劣地區的居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鎮化建設,逐步實行生態移民,保障、改善移民的生產生活條件。
第三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天然林保護相關補助補償資金的動態調整機制,逐步提高補助補償標準。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提高補助補償標準。
省人民政府應當對未納入國家天然林保護範圍的天然林,按照國家天然林保護補助資金的標準予以補助,所需資金納入省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七條天然林保護相關補助補償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專項用於天然林保護費用的支出和對天然林所有權人或者承包經營權人的補助補償。補助補償標準、分配比例、使用和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天然林保護相關補助補償資金。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天然林保護相關補助補償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審計,確保資金的合法有效利用。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毀壞天然林等違法行為及其處罰情況歸集至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依法實行聯合懲戒。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在生態區位重要或者生態環境脆弱的區域,採取依法置換、租賃或者徵收等方式取得非國有天然林的所有權或者經營權,保護和發展天然林。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落實天然林應保盡保責任的;
(二)未按照規定編制和組織實施天然林保護規劃及實施方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審核批准森林撫育作業設計的;
(四)因違法決策或者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等導致天然林受到毀壞的;
(五)擠占、截留、挪用天然林保護相關補助補償資金的;
(六)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毀壞林木的,補種毀壞林木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並處毀壞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毀壞林地的,處毀壞林地每平方米10元罰款;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面積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致使林木毀壞的,補種毀壞林木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並處毀壞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林木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處非法開墾林地每平方米10元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限期拆除、恢復原狀,補種毀壞林木株數十倍的樹木,並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面積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補種採伐林木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採伐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採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七項至第九項規定致使林木毀壞的,補種毀壞林木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並處毀壞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項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經審核批准或者未按照審核批准的森林撫育作業設計實施森林撫育的,由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採伐林木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並處採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拒不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補種樹木或者補種樹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由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9月30日上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高票通過《湖北省天然林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分總則、調查與規劃、保護與修復、監督與保障、法律責任、附則六章,共四十六條。《條例》規定,天然林保護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責任考核制,將天然林保護情況納入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內容,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責制。《條例》同時明確,建立健全天然林保護工作監督檢查制度和考核督查機制,省人民政府對保護天然林不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其加強天然林保護工作。
《條例》規定,天然林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相關規劃,建立天然林保護生態效益補償機制,將天然林普查、保護管理、生態修復及其基礎設施建設等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同時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天然林保護相關補助補償資金的動態調整機制,逐步提高補助補償標準。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提高補助補償標準。對未納入國家天然林保護範圍的天然林,按照國家天然林保護補助資金的標準予以補助,所需資金納入省級財政預算。
《條例》明確,禁止對天然林實施以下行為:毀林開墾;毀林造林;建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破壞生物多樣性和污染環境的生產經營設施;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在有林地上建設風力發電項目;商業性採伐林木;採挖移植林木或者樹蔸,采割樹脂;傾倒石渣、垃圾等固體廢棄物;違反規定採石、採礦、取土;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含除草劑等藥劑);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天然林是自然界中群落最複雜、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結構最穩定、生態功能最完備的陸地生態系統,也是我省及長江沿岸森林生態系統的主體,我省現有天然林和公益林面積1億畝,占全省林地面積的76.3%。省林業廳廳長劉新池表示,出台《湖北省天然林保護條例》,依法保護好天然林,既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又是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美麗中國的具體行動,對維護我省及長江經濟帶生態系統安全穩定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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