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黃岡市天然林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天然林是指自然形成與人工促進天然更新或萌生所形成的森林。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天然林保護、管理和資源利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人工林中以國土綠化、涵養水源等為主要目的的防護林、
特種用途林、生態公益林等森林、灌木林的保護、管理和資源利用可以參照本辦法。
第四條 天然林保護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生態優先、保護第一的原則。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天然林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天然林保護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隨經濟社會發展和工作需要逐年增加。
市、縣級人民政府成立天然林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審議、協調天然林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範圍內天然林的保護、監督、管理、檢查和執法工作。
市、縣級發改、國土資源、財政、城鄉規劃、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水利、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天然林保護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天然林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天然林的義務,對破壞天然林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將天然林保護納入林業發展規劃,並與國土利用、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天然林保護紅線,並在天然林保護邊界設定界樁、標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標牌。
第十條天然林保護範圍內的宜林荒山荒地以及疏林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採取人工促進更新的措施,提高林分質量。
第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扶持經濟林、
工業原料林和國防戰略儲備林的建設,保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天然林保護實行林權所有者自主管護與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公共管護相結合的雙重管護模式。
第十三條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天然林管護體系,組建護林員隊伍,並加強管理和業務培訓。
(一)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範圍內的天然林;
(二)國家級和省級森林公園、濕地公園以及國有林場管轄範圍內的天然林;
(三)長江及其重要支流沿岸第一山脊線以內的天然林;
(四)大中型水庫、湖泊、水電站周圍山脊內以及泄洪通道兩岸的天然林;
(五)國道、省道、鐵路、高等級公路沿線兩側各100米以內的天然林,在此範圍內有山脊的,以第一層山脊為界;
(六)重要旅遊景區、名勝古蹟、革命紀念地、著名遺址遺蹟周邊範圍內的天然林;
(七)省際、市界門戶以及其他生態區位重要區域的天然林。
第十五條在天然林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下列損害和破壞天然林生長環境的活動:
(一)未經許可採伐林木、將天然大樹移出天然林保護範圍種植;
(二)未經許可使用林地;
(三)開墾、採石、采砂、采土、開礦等行為;
(四)排放污水、廢氣、廢渣,傾倒污染物、廢棄物,填埋垃圾等;
(五)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的毀林行為;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全面禁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
鼓勵天然林保護範圍內的居民使用太陽能、電、煤、氣等非木質能源,逐步淘汰燒柴灶。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天然林保護和恢復的需要,有計畫地實施封山育林措施。封山育林應當劃定封育區、確定封育期,並予以公告。在封育區邊界明顯處樹立標牌,標明封育區範圍、面積、年限、方式、措施、責任人等內容,督促封山育林區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基層單位訂立護林公約。
第十八條封山育林措施可以採取全封、半封、輪封等形式。
實行全封的,除育林外,禁止進行一切影響林木生長和恢復的活動;實行半封的,在林木主要生長季節全面封禁,其他季節可以按封山育林作業設計進行砍柴、放牧、割草等生產活動;實行輪封的,可以將封育區劃區分段,輪流進行全封或者半封。
第十九條 在天然林保護範圍內開展以保護、培育為目的的森林撫育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撫育作業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撫育方案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因森林火災、有害
生物危害和其他自然災害受損的天然林,經批准可以清理災害木,並於當年或者次年補植補造,恢復森林植被。
第二十一條市、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天然林資源調查,建立天然林資源資料庫,掌握天然林現狀及其動態變化。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
天然林保護工程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天然林保護工程檔案。
天然林保護工程檔案資料應當單獨建檔、分類歸檔。
第二十三條市、縣級林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天然林保護工程資金管理制度,嚴格實行預決算。
天然林保護工程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強行劃轉或者抵扣各種債務和稅金等。
市、縣級審計、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天然林保護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 火源防控
第二十四條天然林火源防控和管理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天然林火源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天然林火源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本級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天然林火源管理具體工作。
第二十六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天然林防火工作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協助做好轄區內祭祀、宗教活動和其他野外用火的安全管理,組織開展巡山護林和天然林防火宣傳教育,督促護林員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完善天然林防火責任制。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與有天然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自然保護區、
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國有林場等管理機構簽訂責任書,落實防火責任。
有天然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國有林場等管理機構應當對所轄責任區域內的村莊、學校、景區、倉庫、工礦企業、墓地等進行造冊登記,並與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林權人簽訂責任書,明確防火責任。
第二十八條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本市的天然林重點防火期。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決定提前進入或者延後結束天然林重點防火期。決定提前進入或者延後結束天然林重點防火期的,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範圍內承擔天然林防火責任。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區域內設定用火管理警示牌和宣傳標誌,並對火源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天然林重點防火期內,經市、縣級人民政府決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林區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臨時性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入天然林防火區的人員和車輛進行防火宣傳和火源檢查,並有權對攜帶的火源、易燃易爆物品集中保管,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在天然林重點防火期內,市、縣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和有天然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自然保護區、
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國有林場等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天然林防火值班制度,監測火情動態,指導做好預防和撲救準備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七條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毀壞天然林保護和封山育林界樁、標牌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或者委託第三方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有違法所得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從事非經營活動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可並處5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森林經營單位的主管人員在天然林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11月1日起,黃岡市首部地方行政規章——《黃岡市天然林保護辦法》正式施行。該市政府法制辦人士介紹,他們查閱了國務院法制辦的報備資料,證實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訂以來,全國第一部聚焦天然林保護的地方行政規章。
2015年3月,修訂後的立法法賦予設區的省轄市以立法權,黃岡與全國其他234個城市一起,首次擁有了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權力。此前,我省部分獲得立法權的城市已制定出台了首部地方行政規章,關注範圍集中在城鄉建設與管理方面,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等。
《黃岡市天然林保護辦法》提出,全面禁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未經許可採伐林木,將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對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國有林場、重要名勝風景區、重要水源地以及生態脆弱地方的天然林補植補造;對縣(市、區)政府實行任期目標管理,嚴格考核和獎懲。
市政府有關負責人表示,黃岡大別山是全國重點生態功能區,被譽為“中部生態之肺”,是鄂東重要水源涵養地和天然綠色屏障,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可提高森林蓄水、保土、淨氣功能,對保護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也順應了人民民眾從過去“求生存”到現在“求生態”的新期盼,與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完善天然林保護制度”要求相契合。
據
黃岡市林業局的數據顯示,該市現有林地面積1213萬畝,520.9萬畝森林納入天然林保護工程,天然林年憑證採伐量約23萬立方米,與5年前相比,黃岡林地增加了300餘萬畝,新增林地面積相當於一個羅田縣。實現從森林採伐到生態保護的重大轉型後,黃岡每年要籌措1.17億元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其中天然林停伐補助87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