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

《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於2018年6月25日制定印發,共六章三十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財政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 印發時間:2018年6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8年6月25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關於印發《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8〕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林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林業局,內蒙古、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
為加強和規範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使用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林業生態保護恢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國務院關於探索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的意見》(國發〔2017〕54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18年6月25日

辦法全文

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使用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林業生態保護恢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對天然林資源保護、退耕還林還草的相關規定,以及《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國務院關於探索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的意見》(國發〔2017〕54號)、《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163號)、《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30號)等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以下簡稱天保工程)社會保險、天保工程政策性社會性支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等方向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由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共同管理。財政部負責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會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分配及下達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監督;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相關規劃編制,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指導、推動和監督地方開展林業生態保護恢復工作,會同財政部做好預算績效和資金使用管理監督工作。
地方各級財政、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的分解下達、預算執行,以及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四條 天保工程社會保險補助是指用於國務院批准的《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和《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確定的天保工程實施單位的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五項社會保險的繳費補助。
第五條 天保工程政策性社會性支出補助是指用於對《實施方案》確定的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承擔的公檢法司、政府事務、教育、醫療衛生等政府職能,消防、環衛、街道等社會公益事業以及推進國有林區改革等支出給予的補助。
第六條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補助是指用於停止國有天然商品林採伐後,保障國有林經營管理單位職工基本生活和社會正常運轉等補助,包括天保工程區天然林停伐補助、天保工程區外天然林停伐補助和重點國有林區金融機構債務貼息補助。
第七條 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是指用於上一輪退耕還林任務(1999-2006年)糧食和生活費補助期滿後,為支持解決退耕農戶生活困難發放的現金補助。
第八條 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補助是指用於對實施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農戶發放的現金補助。
第九條 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不得用於興建樓堂館所、償還債務等與林業生態保護恢復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 資金分配
第十條 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
第十一條 天保工程社會保險補助按照天保工程實施單位人員數量和繳費基數及繳費比例分配。人員數量一年一核定,繳費基數為《實施方案》確定的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所在省相關年份城鎮單位就業人員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80%,繳費比例為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根據本省社會保障政策具體落實。
第十二條 天保工程政策性社會性支出補助按照天保工程實施單位的人員數量和相關補助標準分配。人員數量一年一核定,補助標準根據《實施方案》確定,並根據物價和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第十三條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補助按照以下原則分配:
重點國有林區天保工程區停伐補助按照截至停伐時點天然林停伐產量、編制人數及核定人數、基層林業局承擔社會職能情況、國有林區改革進展和相應補助標準分配。
天保工程區外停伐補助按照停伐產量(55%)、“十二五”年均採伐限額(35%)、天然有林地面積(10%)等因素及權重分配。
重點國有林區金融機構債務貼息補助按照重點國有林區截至停伐時點與停伐直接相關、為維持林區正常運轉產生的金融機構債務和4.9%的年利率給予補助,補助期限至2020年。
第十四條 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下達的年度任務和補助標準確定補助規模。現金補助標準為:長江流域及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125元,黃河流域及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畝補助90元。補助期限為:還生態林補助8年,還經濟林補助5年。
第十五條 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補助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下達的年度任務和補助標準確定補助規模。補助標準為:退耕還林每畝退耕地現金補助1200元,五年內分三次下達,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還草每畝退耕地現金補助850元,三年內分兩次下達,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第四章 資金下達
第十六條 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於每年7月15日前,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財政部報送上年天保工程實施單位國有在冊職工社會保險繳費人數和公檢法司、政府事務、教育、醫療衛生等政府職能崗位以及消防、環衛、街道等社會公益事業崗位國有在冊職工人數。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相關人數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報送。
第十七條 財政部於每年10月31日前,按當年預計執行數的一定比例,將下一年度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抄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於每年2月28日前,研究設定當年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區域績效目標,按照財預〔2015〕163號檔案要求填寫“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報送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並抄送各地專員辦。
第十九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於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當年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各省分配建議、整體績效目標和分區域績效目標,函報財政部。
第二十條 財政部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90日內,根據中期財政規劃、年度預算安排、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資金分配建議等,審核下達當年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抄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地專員辦。
第五章 資金管理監督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餘的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按照財政部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的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使用管理應當全面落實預算信息公開有關要求。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對照年初績效目標,跟蹤查找執行中資金使用管理的薄弱環節,及時彌補管理中的“漏洞”,糾正績效目標執行中的偏差;適時組織實施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績效評價工作,並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提出改進意見,督促落實整改,實施相關獎懲措施。加強對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各地專員辦根據工作需要和財政部要求對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進行全面預算監管,定期或不定期形成監管報告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使用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中央單位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相關支出列入中央部門預算。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參照地方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送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並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二十八條 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實施期限根據天然林保護實施方案和退耕還林還草政策期限確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退耕還林工程現金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2〕156號)、《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7〕339號)、《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1〕138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修改有關資金管理辦法條文的通知》(財農〔2016〕192號)同時廢止。《退耕還林財政資金預算管理辦法》(財農〔2010〕547號)中有關涉及財政資金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執行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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