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浙江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是為規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效保護公益林資源,浙江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局修訂的管理辦法,於2022年12月9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9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林業局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浙江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財資環〔2022〕74號
各有關市、縣(市、區)財政局、林業主管部門(寧波不發):
為規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效保護公益林資源,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局修訂了《浙江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林業局
2022年12月9日

辦法全文

浙江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為規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效保護公益林等森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條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園條例》《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林資發〔2017〕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以下簡稱“補償資金”),是指各級政府按規定標準安排的用於國家級和省級公益林補償、保護和管理的資金。
一、補償範圍及類別
(一)補償範圍。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劃定,經批准公布的國家級和省級公益林。對受益對象明確的風景林,按照受益補償的原則,由所在地風景名勝區管理部門履行補償職責。
(二)補償分類。根據公益林所處生態區位重要性,兼顧管護要求、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等,實行分類補償。將公益林區分為一、二、三類,其中:第一類為國家公園和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中實施租賃的非國有公益林;第二類為主要幹流和重要支流源頭縣、加快發展縣的公益林,國家公園和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中未實行租賃的公益林;第三類除上述區域以外的其他公益林。
二、補償標準及承擔比例
省級以上公益林最低補償標準由省里確定,補償標準由原標準部分和提高標準部分組成。原標準部分是指本辦法施行前的公益林補償標準,由省級以上財政與市、縣(市、區)財政分別按定額承擔的部分(見附屬檔案);提高標準部分是指本辦法施行後提高的補償標準,由省級以上財政與市、縣(市、區)財政分別按90%與10%比例承擔的部分。
三、補償資金
補償資金包括補償性支出和管護性支出。按林地使用權分,公益林劃分為國有公益林、非國有公益林,國有公益林的補償資金均為管護性支出。
(一)補償性支出。
補償性支出是指非國有森林因被認定為公益林,其採伐和經營活動受到一定限制而對其權利人給予的一定經濟補償。補償對象分別為:
1.個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補償對象為個人。
2.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統管山,補償對象為相應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補償資金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規定使用和管理。
3.依法簽訂了承包、租賃等流轉契約(或協定)的公益林,在契約(或協定)有效期內,契約(或協定)中已明確約定補償受益人的,補償對象為約定的受益人;未明確約定補償受益人的,由流轉雙方協商確定補償對象及相應份額。
公益林發生變更調整的,補償對象應同步作出相應調整,確保公益林建設面積與資金補償面積保持一致。
(二)管護性支出。
管護性支出是指用於省級以上公益林資源保護、管理的支出,包括公益林護林人員費用、管護費用和管理費用。
護林人員費用主要用於公益林區護林人員的勞務報酬、勞動保障、培訓等;管護費用主要用於公益林區的林分改造、森林撫育、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管護基礎設施和專用設備等;管理費用主要用於公益林的區劃界定、監測評價、資金監管、宣傳培訓、檢查驗收、數位化建設等。中央和省財政安排的補償資金不得用於管理費用。
非國有公益林管護性支出標準為每畝5元,其中護林人員費用不低於每畝3.5元、管理費用不超過每畝1元。國有公益林的管護性支出中,管理費用不超過每畝1元,其餘為護林人員費用和管護費用。自收自支或差額撥款的國有公益林經營單位的管護性支出,可用於其職工參與公益林保護和管理的勞務支出。
四、預算執行
各市、縣(市、區)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應及時撥付補償資金,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確保資金髮放到位。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結餘結轉資金按照中央和省有關規定使用。
各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下同)、國有單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等應健全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制度,規範補償資金使用。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負責將補償性支出分配和護林人員費用使用情況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各市、縣(市、區)財政、林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國有單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等應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建立補償資金使用管理檔案。
五、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一)績效管理。
省級林業、財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指導各級林業、財政主管部門對補償資金開展績效管理、定期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各市、縣(市、區)林業、財政主管部門按照“誰用款、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切實加強補償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做好資金績效監控及評價,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監督檢查。
補償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林業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截留、擠占、挪用或騙取補償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各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償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審批、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政策原則上以三年為一周期,到期後,省林業局會同省財政廳對資金進行周期綜合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適時調整和完善政策。《浙江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浙財建〔2019〕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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