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草原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草原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暫行)(徵求意見稿)》是 為保護和恢復草原植被,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草原生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範》(林草規〔2020〕2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復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29號)《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新兵發〔2020〕10號)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兵財建〔2019〕106號)有關規定,結合兵團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2月22日,兵團財政局發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草原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暫行)(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草原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兵團財政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規範兵團草原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管理,加強草原生態保護,兵團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等相關法規,研究起草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草原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暫行)(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兵團財政局
2023年2月2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恢復草原植被,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草原生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範》(林草規〔2020〕2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復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29號)《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新兵發〔2020〕10號)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兵財建〔2019〕106號)有關規定,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草原植被恢復費是國家為加強草原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建立草原生態補償制度、確保草原資源平衡,向徵用或使用草原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專項收入。
第三條  草原植被恢復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第二章 徵收繳庫
第四條  有下列徵用或使用草原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審批許可權,向本辦法規定的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一)進行礦藏勘查開採和工程建設徵用或使用草原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二)因工程建設、勘查、旅遊、採集野生植物等活動需要臨時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占用草原面積三十公頃以下的應向團場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三十公頃以上七十公頃以下的應向師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七十公頃以上的應向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第五條  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按照《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財政廳〈關於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及有關事宜的通知〉》(新發改收費〔2014〕1769號)執行。具體標準如下:
(一)進行礦藏勘查開採和工程建設徵用或使用草原的,草原植被恢復費繳納標準為:荒漠類草原1500元/畝,草原類草原2000元/畝,草甸類草原2500元/畝,沼澤類草原3000元/畝。
(二)長期使用已發放草原使用權證的人工草地,按照沼澤類草原3000元/畝標準繳納植被恢復費。
(三)進行工程建設、勘查、旅遊等活動臨時占用草原(占用草原期限不超過二年)且未履行恢復義務的,草原植被恢復費繳納標準為:勘探、鑽井、修築地上地下工程500元/畝;臨時作業生活區、物資堆放場所等400元/畝;影視拍攝等300元/畝;經營性旅遊活動區67元/畝;在草原上取土、采砂等1000元/畝。
(四)採集(收購)草原野生植物的,植被恢復費按照前一年市場平均收購價格的10%繳納。
使用草原進行礦產資源開發的,在上述相應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30%,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第六條  草原植被恢復費減免範圍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以及牧民按規定標準建設的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下列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使用草原的,按照上述收費標準的50%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一)部隊營房(不含家屬宿舍、營業性用房)及軍事設施;
(二)敬老院、日間照料中心、孤兒院、社會福利院、託兒所、幼稚園;
(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公辦學校及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
(四)為殘疾人就業興辦的建設項目及生活服務設施;
(五)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文化、體育、交通、水利設施等。
第七條  徵用或使用草原未獲得批准的,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師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根據繳款單位提出的退繳申請,會同財政部門對相關情況核實後,聯合上報兵團財政局、林業和草原局,並附有關證明材料,經兵團林業和草原局審核提出退繳建議後,兵團財政局據此將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復費退還用地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  臨時占用草原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許可權向團場及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的,向團場及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臨時占用草原活動結束後,對依法履行恢復植被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團場及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將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復費全部退還用地單位和個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條  草原植被恢復費按照“取之於草、用之於草”的原則,專項用於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組織的草原植被恢復、保護和管理。使用範圍包括:草原保護、調查規劃、草原生態監測,草原植被恢復、退化沙化草原改良和治療,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草原防火設施、設備購置以及草原防火宣傳培訓和管護等開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條  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復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一)繳入兵團本級國庫的草原植被恢復費,80%部分由被征占用草原所在的師市統籌用於草原植被恢復、保護和管理,資金通過兵團財政局轉移支付返還給被征占用草原所在的師市;20%部分由兵團統籌用於兵團範圍內草原植被恢復、保護和管理。
(二)繳入師市國庫的草原植被恢復費,全部用於師市範圍內的草原植被恢復。
第十一條  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編制年度草原植被恢復費使用方案和資金預算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根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開展草原植被恢復保護和管理工作需要,核定草原植被恢復費支出預算。師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所屬單位植被恢復的檢查驗收,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對植被恢復單位進行抽查復驗。
第十二條  草原植被恢復費收入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非稅收入”04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45項“林業草原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07目“草原植被恢復費收入”。支出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213類“農林水支出”02款“林業和草原”36項“草原管理”。
第十三條  草原植被恢復費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本辦法執行,不得多收、減收、緩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復費。執收單位實行收費公示制度,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信息公開
第十六條 草原植被恢復費的使用管理納入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各級主管部門對草原植被恢復費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申請資金、誰設定目標”的原則,各級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確定的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進行跟蹤和評價,按照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績效評價報告,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度草原植被恢復費使用方案時要設定項目績效目標,績效目標應當清晰反映草原植被恢復費的預期產出和效果,與任務數相對應,與資金量相匹配,從數量、質量、時效、成本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滿意度等方面進行細化。
第十八條 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績效目標的執行監控,重點監控草原植被恢復費的使用是否符合資金下達時確定的績效目標。發現績效運行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 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向社會公開各類建設項目徵用或使用草原及草原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情況,提高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兵團財政局、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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