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林業基金管理辦法》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1998年8月26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林業基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2902
- 發布文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83
- 發布日期:1998年08月26日
【發布文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83
【發布日期】1998-08-26
【生效日期】1998-08-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自治區主席 阿不來提・阿不都熱西提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林業基金管理辦法
自治區建立林業基金,由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管理。有條件的地、州、縣(市)可以建立林業基金,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管理。
(一)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
(二)育林基金、維簡費;
(三)對占用、徵用林地單位收取的林地補償、林木補償費、林地安置補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
(四)自治區用於造林、營林的基本建設投資和專項資金;
(五)國家林業基金用於自治區的部分;
(六)國有資源資產運營收益;
(七)國內外援助和捐贈發展林業的資金;
(八)其他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用於林業生產建設的資金。
(一)林木的營造、更新培育、封育、改造和林地復墾;
(二)森林資源的保護、管理;
(三)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管理;
(四)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清查、監測;
(五)林業科學技術推廣和表彰獎勵;
(六)其他林業項目投入。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用於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