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實施辦法

《山西省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實施辦法》是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構建生態文明體系,全面推動我省生態保護修復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政府作用,實施市場主體倍增工程,激發市場活力,有效解決我省生態保護修復突出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國辦發〔2021〕40號),制定山西省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實施辦法。

2022年10月27日,山西省自然資源廳印發《山西省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實施辦法》

2022年11月8日,由山西省自然資源廳對外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山西省自然資源廳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構建生態文明體系,全面推動我省生態保護修復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政府作用,實施市場主體倍增工程,激發市場活力,有效解決我省生態保護修復突出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國辦發〔2021〕40號),制定山西省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實施辦法。
  第二條 生態保護修復是指針對長期受到高強度開發建設、不合理利用和自然災害等影響造成生態系統嚴重受損退化、生態功能失調和生態產品供給能力下降的區域,採取工程和非工程等綜合措施,對生態系統進行生態恢復、生態整治、生態重建、生態康復的過程和有意識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西省行政區域內以政府支出責任為主的生態保護修復,包括責任人滅失、自然災害造成等明確由屬地政府為支出責任主體的生態保護修復。具體涵蓋自然生態系統保護修復、農田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城鎮生態系統保護修復、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和探索發展生態產業等重點領域。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投資、設計、修復、管護等全過程,圍繞生態保護修復開展生態產品開發、產業發展、科技創新、技術服務等活動,對區域生態保護修復進行全生命周期運營管護,增加優質生態產品供給。
  第五條 社會資本參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保護優先、系統修復。遵循自然規律,統籌自然生態各要素,以自然恢復為主,輔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增強各項舉措的關聯性和耦合性,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二)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發揮政府規劃管控、政策扶持、監管服務、風險防範等作用,統一市場準入,規範市場秩序,建立公開透明的市場規則,為社會資本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投資環境,構建持續回報和合理退出機制,實現社會資本進得去、退得出、有收益。
  (三)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圍繞構建“誰修復、誰受益”的生態保護修復市場機制,聚焦解決信息缺失、融資困難、政策分散、鼓勵和支持措施不明確、交易機制和回報機制不健全等問題,推動實現生態效益和經濟社會效益相統一。
  (四)堅持改革創新、協調推進。加強與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等改革協同,統籌必要投入與合理回報,暢通社會資本參與和獲益渠道,創新激勵機制、支持政策和投融資模式,激發社會資本投資潛力和創新動力。
  第二章 參與機制模式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統籌協調機制,保障社會資本合法權益。各級人民政府或授權的主管部門應因地制宜,深入研究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制定相應的市場參與、組織實施、過程監管和驗收評估等管理辦法,加強對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社會資本參與的幾種方式:
  (一)自主投資參與。社會資本單獨或以聯合體、產業聯盟等形式出資以總承包方式開展生態保護修復。
  (二)與政府合作參與。社會資本可按照市場化原則設立基金,投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對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項目,可以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工程總承包(EPC)等模式,地方政府可按規定通過投資補助、運營補貼、資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會資本獲得合理回報。
  (三)公益參與。鼓勵公益組織、個人等與政府及其部門合作,參與生態保護修復。
  社會資本可通過以下方式在生態保護修復中獲得收益:採取“生態保護修復+產業導入”方式,利用獲得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或特許經營權發展適宜產業;對投資形成的具有碳匯能力且符合相關要求的生態系統,申請核證碳匯增量並進行交易;通過經政府批准的資源綜合利用獲得收益等。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八條 按照“省級指導,市級監管,縣級實施”的原則,由縣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實施,可專門成立組織機構全面負責,也可授權相應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建立工作聯席機制,強化工作統籌部署,制定完善相關政策配套措施,細化工作制度和操作程式;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各司其職,形成協同推進的工作合力。
  第九條 社會資本參與的實施程式。
  規劃管控,科學設定項目。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將生態保護修復和相關產業發展的空間需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依據本區域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修復專項規劃,合理確定生態保護修復任務,科學設定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建立生態保護修複數據庫,核實本區域內生態系統破壞的類型、分布、數量、責任主體、修複方向等,實現上圖入庫、台賬管理,並對生態系統擬修復意向進行適宜性評價。
  方案先行,依法審批備案。按照“縣級編制,市級審批,省級備案”的工作流程,縣級人民政府要依據專項規劃設定的生態保護修復項目,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同時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實施方案的編制工作。實施方案應在科學論證評估並廣泛徵求社會意見的基礎上,明確生態保護修覆核心指標、績效目標、相應的用地指標轉讓和自然資源資產配置及後續產業發展要求等,其中礦產資源資產配置僅限於因項目需要採挖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項目範圍內涉及零散耕地、園地、林地、其他用地需要空間置換和布局最佳化的,可一併納入生態保護修復實施方案依法審批,並與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充分銜接,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涉及永久基本農田調整等法定審批事項的,依法辦理審批手續,落實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守住耕地保護紅線,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實施方案經市級人民政府或授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批覆後,方可組織實施,同時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公開競爭,接受社會監督。縣級人民政府應將審查批覆的項目實施方案及支持政策等一併向社會公開,通過政府採購等方式公開競爭,可以對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勘查設計、修復施治、運營管護等實行總承包招標,確定有技術、有實力、有經驗的社會資本投資人作為項目實施主體和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利人統一組織實施,對項目所涉及區域的生態系統進行恢復、整治、重建和康復。
  協定約定,明確雙方權責。社會資本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競得生態保護修復項目,與縣級人民政府一併簽訂包含生態保護修復、用地指標流轉使用、自然資源資產配置、後續產業發展及運營管護等相關內容的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並嚴格按照協定約定實施生態保護修復項目。
  驗收評估,核准項目績效。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完成後,應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或授權的主管部門申請驗收;縣級人民政府或授權的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對項目實施情況驗收通過後,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項目實施績效評估;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科學、合理、準確評價的基礎上,形成項目實施績效評價報告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對全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情況進行抽查檢驗。
  變更調整,完善信息數據。項目完成後,通過年度國土變更調查統一調整土地用途,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調整土地用途檔案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同時變更完善生態保護修複數據庫的相應信息數據。
  權益交易,確保投資收益。按照簽訂的協定約定,縣級人民政府依託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組織對項目完成後的自然資源資產和生態保護修復產品進行權益交易,及時足額兌現社會資本的投資收益。同時,縣級人民政府要監督社會資本投資人認真履行對區域生態保護修復進行全生命周期運營管護的約定責任。
  第四章 鼓勵和支持政策
  第十條 社會資本參與的激勵舉措。
  (一)對集中連片生態保護修復達到一定規模和預期目標的社會資本主體,允許依法依規取得一定份額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從事旅遊、康養、體育、設施農業等產業開發;其中以林草地修復為主的項目,可利用不超過3%的修復面積,從事生態產業開發。
  (二)對社會資本投入並完成修復的國有建設用地,擬用於經營性建設項目的,在同等條件下,該社會資本投入主體在公開競爭中具有優先權。
  (三)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修復後新增集體農用地的經營權依法優先流轉給社會資本投入主體。
  (四)對社會資本投入修復後符合規劃的集體建設用地,可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穩妥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該社會資本投入主體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取得使用權。
  (五)社會資本投入生態保護修復並依法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完成修復任務後,可依法依規流轉並獲得相應收益。
  第十一條 社會資本參與的關聯權益措施。
  (一)鼓勵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區域內的存量建設用地修復為農用地,在滿足相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優先修復為耕地。
  (二)社會資本投入將修復區域內的建設用地修復為農用地並驗收合格後,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以優先用於相關產業發展,節餘指標可按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政策,統一納入省級交易平台,在本省範圍內流轉使用。
  (三)社會資本投入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實施主體將自身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修復為農用地的,經驗收合格後,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用於其在本省範圍內占用同地類的農用地。
  (四)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自然保護地等生態保護修復。
  (五)創新林木採伐管理機制,開展人工商品林自主採伐試點,引導社會資本科學編制簡易森林經營方案,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的企業可單獨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經審批可依法依規自主採伐;採伐經濟林、能源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依據森林經營方案或規劃自行設計,依法依規自主決定採伐林齡和方式。
  (六)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生態系統碳匯項目,並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逐步提高生態系統碳匯交易量,顯化生態和系統碳匯價值。
  第十二條 按照審查備案的生態保護修復實施方案和項目工程相關規程規範以及設計標準,對因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等安全隱患的修復工程新產生土石料及原地遺留土石料,河道疏浚產生的淤泥、泥沙,以及優質表土和鄉土植物,可以無償用於本修復工程,並納入成本管理;確有剩餘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統一納入縣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處置,銷售收益全部用於縣本級行政區域內生態保護修復和保障社會資本主體的合理收益。
  第十三條 社會資本參與的財稅支持措施。
  (一)鼓勵社會資本通過PPP、EPC等模式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二)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公益林,符合條件並按規定納入公益林區劃的,可以同等享受相關政府補助政策。
  第十四條 社會資本參與的金融扶持措施。
  (一)支持金融機構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拓寬投融資渠道,最佳化信貸評審方式,積極開發適合的金融產品,按市場化原則為社會資本主體實施項目提供中長期資金支持,鼓勵綠色基金、綠色債券、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等加大生態保護修復投資力度。
  (二)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主體發行綠色債券,用於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工程,允許具備條件的社會資本主體發行綠色資產證券化產品,盤活資源資產。
  (三)支持技術領先、綜合服務能力強的社會資本主體上市融資。
  (四)健全森林保險制度,鼓勵保險機構和有條件的地方探索開展保價值、保產量、保收入的特色經濟林和林木種苗保險試點,推進草原保險試點,加大保險產品創新力度,完善災害風險防控和分散機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管責任主體,縣級人民政府是生態保護修復的直接責任主體。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社會資本方、公眾等共同參與的監督機制;要建立健全統籌協調機制,創造良好的服務環境,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要建立社會資本誠信檔案和信用積累制度,開展項目績效和信用評價,並及時將相關信用報送省級相應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生態保護修復後耕地質量和土壤污染監管,確保修復後形成的耕地及其他農用地質量達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確保對列入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在未達到風險管控、修複目標之前,不得調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要加強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涉及土石料、泥沙、優質表土以及鄉土植物等處置情況的監督管理,堅決杜絕違規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在生態保護修復過程中,凡違反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實施方案,惡意造成破壞山體、違法占地、私挖濫采、違規排放、毀壞森林等情形的,嚴格按照省委《關於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決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八條 凡以生態保護修復名義破壞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破壞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破壞地質環境影響地質安全、違法違規盜採資源、損害屬地民眾利益等情形,造成嚴重後果的,一經查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通過公開競爭確定的社會資本主體即為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後期運營管護的直接責任主體,因後期管護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社會資本主體要按照協定約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山西省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實施辦法》,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投資、設計、修復、管護等全過程,圍繞生態保護修復開展生態產品開發、產業發展、科技創新、技術服務等活動,對區域生態保護修復進行全生命周期運營管護,增加優質生態產品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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