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涑水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規範流域開發、利用、治理等活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運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8月29日
  • 批准時間:2018年11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9年2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全文

(2018年8月29日運城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涑水河流域,是指涑水河幹流及其支流匯水面積內的水域和陸域以及跨流域向涑水河補水的水源和輸水工程沿線管理範圍。
第三條 在涑水河流域內從事生產、生活、生態修復與保護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涑水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應當堅持統一規劃、保護優先、因地制宜、科學修復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涑水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濟和信息化、水利和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涑水河流域限制、禁止發展的產業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六條 涑水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體制。
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涑水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流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涑水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水利、國土資源、林業、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涑水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分級分段設立河長,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涑水河及其支流的水資源保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和執法監管等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資金對涑水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的投入,將河道工程維護、防護林建設和農業廢棄物處置回收等所需費用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涑水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涑水河流域生態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損害流域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制止。
第十條 跨行政區域的涑水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糾紛,由流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章 生態修復
第十一條 涑水河流域生態修復應當堅持自然修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實行山、水、林、田、湖、草綜合治理,提高流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最佳化涑水河流域水資源配置,優先利用地表水,增加使用再生水,合理利用外調水,有效涵養地下水,推進河湖水系連通,實現多源互補,恢複流域生態功能。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水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合理調整土地用途,最佳化土地資源利用結構,增加林地、濕地、水域面積,對25度以上坡耕地實行退耕還林還草,將占用的河灘地、古水域恢復為濕地。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涑水河流域內鹽池、伍姓湖、硝池灘(西源湖水庫)、北門灘、鴨子池、湯里灘等天然湖泊和流域水庫水域濕地的恢復治理。
第十四條 涑水河流域內嚴格限制地下水開採,實行水量、水位雙控管理。
在地下水禁採區和限採區,不得開鑿新井。已建成的水井應當依法限期封閉。流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可靠替代水源。
流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地表水供水工程覆蓋區域,應當制定水源置換和地下水關井壓采分階段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加強節約用水管理,以農業節水為重點,統籌工業、生活節水,嚴格控制用水增量,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建設節水型社會。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科學造林、退耕還林、封山育林等措施,提高植被覆蓋率,對涑水河及其主要支流源頭進行保護。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支持城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項目。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及供排水公共設施,實現達標排放。對農村生產、生活污水,應當採取無害化處理,不得直接進入河道。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流域內生產企業建立完善工業生產污水處理設施,實現達標排放。
第三章 生態保護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涑水河、姚暹渠河道管理和保護範圍。
流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涑水河流域其他河道、湖泊、水庫、調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範圍。
第十九條在涑水河流域內的河道、水庫和湖泊以及跨流域調水工程管理範圍內,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
禁止圍墾河道或者擅自占用、開發河道灘地。已經圍墾或者占用、開發河道灘地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治理,逐步退地還河。
第二十條 禁止占用或者徵收、徵用涑水河流域內的一級保護林地;禁止隨意變更水源涵養林業用途。
禁止圍墾、填埋涑水河流域內濕地或者擅自排放涑水河流域內濕地水資源、堵截濕地水系與外圍水系。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河道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態用水。
第二十二條 在涑水河流域內建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並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在涑水河流域內的城鄉基礎設施和重點項目建設應當採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草地、濕地、水域,避免穿越各類生態保護區。
第二十四條 涑水河流域內的旅遊資源開發利用應當與當地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權責統一、合理補償,誰受益、誰補償和誰損害、誰賠償的原則,建立涑水河流域內的林地、草地、濕地、湖泊、水流、耕地等區域的生態保護補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下達的重點水污染物或者其他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放濃度控制指標,實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排放濃度雙控制管理。
第二十七條涑水河流域內排污企業不得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使)用化肥、農藥及農膜等農業投入品,實施農業廢棄物回收及無害化處理,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涑水河流域內畜禽養殖場建設畜禽糞便、廢水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涑水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情況。
第三十一條 流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農業、氣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布局、統一標準方法、統一信息發布的要求,建立涑水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監測體系和信息共享平台,實施數據信息共享和實時監測,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流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部門聯合執法檢查機制,對破壞涑水河流域生態環境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圍墾河道、擅自占用開發河道灘地的,由流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既不恢復原狀也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圍墾、填埋涑水河流域內濕地的,由流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每平方米50元至100元的罰款;擅自排放涑水河流域內濕地水資源或者堵截濕地水系與外圍水系的,由流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施工的,由流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涑水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水量配置和調度計畫、指令的;
(二)不執行流域關井壓采實施方案的;
(三)違反規定審批開發建設項目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11月30日,第十三屆山西省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運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於2019年2月1日施行。
2017年11月,運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同意啟動涑水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立法工作後,運城市水務局成立了《條例》起草領導組,由市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靳虎剛擔任組長,抽調專人負責、安排專項經費,先後組織開展了4次立法調研和深入基層徵求意見活動,並邀請省水利廳、省法律界專家,梳理法律法規,調研論證、草案起草、徵求意見等工作,2018年2月底完成初稿,經多方徵求意見後,於4月27日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研究並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5月11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一審。7月30日,省人大法工委在太原召開論證會。8月29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條例》分總則、生態修復、生態保護、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6章,共39條。下一步,運城市水務局將認真開展《條例》的宣傳貫徹,《條例》實施後,我市涑水河管理與保護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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