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條例

《山西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條例》是為了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提升污染防治能力,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高質量發展,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山西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3月,《山西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
  • 發布單位:山西省司法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3月,《山西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提升污染防治能力,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高質量發展,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各類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黃河流域,是指本省境內黃河幹流、支流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包括太原市、呂梁市、晉城市、臨汾市、運城市全域,以及大同市左雲縣,朔州市朔城區、平魯區、右玉縣,忻州市寧武縣、靜樂縣、神池縣、五寨縣、岢嵐縣、河曲縣、保德縣、偏關縣,晉中市榆次區、太谷區、榆社縣、和順縣、昔陽縣、壽陽縣、祁縣、平遙縣、靈石縣、介休市,陽泉市盂縣,長治市長子縣、武鄉縣、沁縣、沁源縣,共11市86縣(市、區)。
第三條【基本原則】 本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量水而行、節水為重,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協同保護、系統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統籌協調機制,研究制定重大政策、重大規劃、重大項目等,督促檢查重要工作的落實情況,加強與相鄰省、自治區的跨區域溝通合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加大對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的財政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能源、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規劃實施】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
省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編制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相關專項規劃。
第七條【信息共享】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省黃河流域信息共享系統,與國家智慧黃河信息共享平台對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現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應對氣候變化、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執法等方面的信息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關信息及時、準確、完整歸集至黃河流域信息共享系統,並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宣傳引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傳承和弘揚山西黃河文化,挖掘黃河文化時代價值,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宣傳引導。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宣傳報導,依法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表彰獎勵】 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參與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關活動。
對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生態保護與污染防治
第十條【生態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堅持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長效機制,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綜合治理、系統治理和源頭治理。
第十一條【指標控制】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等部門,統籌黃河流域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保護的目標要求,制定黃河流域用水總量、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水體水質等控制指標,逐級分解落實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並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
第十二條【源頭保護】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劃定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等黃河支流的源頭保護區範圍,制定生態環境保護和修複方案,並提供資金保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黃河支流源頭區域的生態保護,實施科學造林種草、封山育林、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工程,促進生態自然恢復,增強水源涵養功能。
第十三條【生態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流域河道岸線生態修復治理,在乾支流沿岸劃定生態功能保護線,因地制宜建設具有緩衝和隔離功能的沿河林地、草地和濕地,但不得影響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十四條【生態流量】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統籌水資源條件、氣候狀況、生態保護、生產生活用水等因素,依法確定汾河、沁河等黃河重要支流的控制斷面生態流量管控指標,報黃河流域管理機構、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生物多樣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黃河流域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建立健全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評估和預警預報等制度,定期評估生物受威脅狀況和生物多樣性恢復成效。
第十六條【水土保持1】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土高原高塬溝壑區塬面保護,科學配置塬面徑流集蓄利用與排導工程,開展塬面、塬坡、侵蝕溝綜合治理,統籌建設與當地經濟社會相適應的固溝保塬綜合治理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實施整溝治理,組織開展以小流域為單元的山水林草田湖草沙綜合治理,科學採取工程、林草、耕作等措施還林、還草、還濕、還灘,建設河道護岸林、侵蝕溝水保林、塬地生態經濟林。
第十七條【水土保持2】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淤地壩工程防汛納入地方防汛責任體系,因地制宜組織開展淤地壩建設,加強病險淤地壩除險加固和老舊淤地壩提升改造,建設安全監測預警等設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坡耕地綜合整治,組織劃定禁止開墾的陡坡地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礦產資源修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資源和生態環境承載能力,最佳化礦產資源開發布局,合理控制礦產資源開發強度,規範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礦業權人為主體、社會公眾共同參與的礦山生態修復和治理體系,採取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土地復墾、恢復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組織開展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和治理工作。
礦業權人應當依法履行礦山地質和生態環境的治理修復義務,落實礦山地質和生態環境監測的主體責任,相關費用納入生產成本。
第十九條【重點排污控制區】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根據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依法劃定汾河、沁河等黃河流域主要支流的重點排污控制區範圍以及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明確環境準入、隱患排查、風險管控等管理要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河湖綜合整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流域重點河湖環境綜合整治,對重點河湖實施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和生態修復等綜合整治措施,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綜合整治效果。
第二十一條【農村污水】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地區村鎮排水管網、污水處理和再生利用設施的運行維護,以及農村廁所改造等人居環境建設。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統籌推進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工作,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相關管理規範和技術政策。鼓勵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達標後回用於農業用水和生態用水。
第二十二條【非常規天然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煤炭開採、非常規天然氣開採等行業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煤炭生產企業應當採取措施控制煤礦高鹽礦井水和閉坑煤礦老窯水的污染。鼓勵將礦井水處理達標後回用於工業、農業和生態用水。
非常規天然氣開採企業應當採取措施處理壓裂返排液、采出水,不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鼓勵開展高鹽廢水高效脫鹽、回注地層處置等廢水處理處置適用技術的研發和推廣套用。
第二十三條【大宗固體廢物】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等大宗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和安全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能源等主管部門制定大宗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規模化消納、安全處置的管理規範和技術政策。
鼓勵相關企業和科研機構開展大宗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規模化消納技術研發和推廣套用。
第三章 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第二十四條【水資源利用】 本省黃河流域水資源利用,應當堅持節水優先、統籌兼顧、集約使用、精打細算,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農業、工業用水。
第二十五條【分配調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地表水與地下水、天然水與再生水、常規水與非常規水、當地水與外調水,實施深度節水控水,最佳化水資源配置,提升水資源利用效率。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批准的黃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農業、工業、生活以及河道外生態等用水量控制指標,統籌考慮當地用水需求,統一調度開發流域地表水、地下水和引黃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擴大引黃水使用規模。
第二十六條【地下水保護】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黃河流域地下水超採區範圍,編制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地下水超採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水型社會建設,通過加大海綿城市建設力度、調整種植結構、推廣節水農業、加強工業節水、實施河湖地下水回補等措施,逐步實現地下水採補平衡。
第二十七條【泉域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流域岩溶地下水系統保護,合理開發利用泉域水資源,開展泉域水源涵養,實施地表水置換地下水工程,嚴格控制岩溶水用於農田灌溉。
岩溶泉域取水實行水資源總量控制,嚴格控制開採孔隙裂隙地下水和岩溶地下水。
第二十八條【非常規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制度,積極開發利用再生水,最佳化利用礦井水,推進雨水集蓄利用,將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提高非常規水利用比例。
第二十九條【農業節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高效節水農業,加強農業節水設施和農業用水計量設施建設,推廣使用管道輸水、噴灌、微灌、滴灌、低壓管道輸水、集雨補灌等節水灌溉方式與技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黃河流域農業節水社會化服務體系,組織開展農業節水技術的指導、示範和培訓。
鼓勵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農場和個人等參與節水灌溉工程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三十條【工業節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高耗水項目建設,加強生產用水和工業廢水處置管理,推行工業廢水循環利用,逐步推動火電、鋼鐵、焦化、化工等行業廢水零排放。
第三十一條【城市節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增強城市防洪排澇能力,提高雨水收集和利用水平,嚴格控制以人工湖、人工濕地等形式新建人造水景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採取水體更新、水質保持和淨化等措施,避免水體水質惡化,維護城鎮景觀水體水質。生態景觀、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城市生態環境用水應當優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城市污水再生水。
第四章 促進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二條【高質量發展】 促進黃河流域高質量發展應當堅持新發展理念,加快發展方式轉變,以生態保護為前提最佳化調整區域經濟和生產力布局,推動區域綠色低碳轉型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根據資源稟賦、產業基礎、科研條件等,推動新產業、新模式、新動能發展,用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培育壯大新興產業,科學布局建設未來產業,完善現代化產業體系。
第三十三條【區域協同】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與相鄰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加強黃河流域毗鄰區域合作機制,在產業發展、科技創新、信息共享、標準互認、項目實施、執法協同等方面建立溝通協作,統籌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中部崛起等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和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跨區域溝通協作機制,共同推進沿黃生態經濟帶建設,加強在文化旅遊、農林經濟、清潔能源、商貿物流、數字產業等領域和產業園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對接合作。
第三十四條【對外合作】 省人民政府應當開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區域、城市等的對外交流和經貿合作,依託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範區建設,建立對外開放交流平台,培育建設綜合保稅區,推進物流中轉樞紐和貿易集散中心建設。
第三十五條【資源轉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做好資源型經濟轉型與能源革命綜合改革試點工作,推動煤炭、火電、焦化、鋼鐵、有色金屬、化工、建材、交通、建築等行業和領域低碳轉型,實行碳排放強度和總量控制制度,控制二氧化碳、甲烷等溫室氣體排放,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提升生態系統碳匯增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水、節能、節地、資源綜合利用列為重點發展領域,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項目建設,依法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
鼓勵和支持企業通過節能降碳、購買綠色電力、與上下游產業鏈企業合作減排等方式,減少能源資源消耗和碳足跡。
第三十六條【能源清潔】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能源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促進太陽能、風電、生物質能、氫能、地熱、合成燃料和非常規天然氣等綠色清潔能源和新型儲能的發展,推動多元化推廣套用。
第三十七條【工業轉型1】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調整煤炭開發布局,推進產能置換和先進產能建設,開展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推動煤炭產業技術、產品、質量、管理全面升級,提高穩定供應能力,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建設集研發、生產、服務於一體的智慧礦山創新基地。
第三十八條【工業轉型 2】 鼓勵和支持發展現代煤化工產業,通過提升產業基礎能力和延伸產業鏈條,推動煤化電熱一體化發展,建設綠色焦化產業基地,促進現代煤化工產業高端化、差異化、市場化、智慧型化和環境友好型發展。
鼓勵和支持非常規天然氣資源勘查開發和關鍵技術攻關等新技術研究推廣和套用,推動非常規天然氣增儲上產,加快非常規天然氣基地建設。
第三十九條【電力清潔】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提升電力清潔發展水平,合理布局高參數、大容量煤電機組,建設電力外送基地,拓展電力外送市場,發揮煤電項目的托底保障作用。
鼓勵和支持風電和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可持續發展,推動朔州、忻州等風電基地以及呂梁、朔州、忻州等市光伏發電基地建設,推進農林秸稈資源富裕地區生物質熱電聯產,合理布局垃圾焚燒發電項目。
第四十條【資源循環】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能源等部門應當加強廢棄資源的再生和循環利用,制定並組織實施促進煤炭、煤電、有色金屬、鋼鐵等重點行業大宗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政策措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推動建設工業資源綜合利用、大宗工業固廢利用基地,以及廢舊物資和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業服務體系,培育資源循環利用產業集群。
第四十一條【農業產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發展有機旱作農業和特色優勢農業,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支持農業無公害產品、綠色產品、有機產品和農產品加工轉化等基地建設,逐步實現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生產。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生態型特色農業、發展優質蔬菜種植加工產業,建設穀子、油料、豆類等優勢雜糧標準化生產基地和區域智慧果蔬產業園區,利用地理優勢發展道地中藥材,支持道地藥材規範化種植基地等建設。
鼓勵和支持種植業、養殖業、畜牧業、林業等產業發展循環經濟,發展傳統優勢產業和休閒觀光農業等新業態,加強農村物流建設,打造黃河流域山西地理標誌產品品牌,促進流域鄉村振興。
第四十二條【現代服務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現代服務業發展,提升物流、金融、商貿流通、軟體服務、工業網際網路、商務服務等生產性服務業發展,促進教育培訓、醫養健康、文化旅遊、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生活性服務業提檔擴容,推進大數據服務、人工智慧、科技服務、生態環保、檢驗檢測服務、人力資源服務等新興服務業發展,構建優質高效的服務業新體系。
第四十三條【新興產業】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開展特種金屬材料、合成生物基新材料、現代醫藥和大健康、軌道交通裝備和煤機智慧型製造業、通用航空、電動汽車和光伏等戰略性產業集群建設。
鼓勵和支持發展大數據產業,開展大數據創新、基礎設施、產業套用和數據治理體系建設,培育數據要素市場,加快數位化轉型。
第四十四條【新型城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加強交通、物流、能源、通訊、環境、市政等現代化基礎設施建設,最佳化教育、醫療、公共文化服務等資源配置,促進文旅、康養和科技等產業發展。
鼓勵支持智慧城市建設,推進智慧型市政、智慧型建造等新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建設宜居宜業城市。
第四十五條【美麗鄉村】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統籌實施生態保護與鄉村建設,加強農村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教育、醫療、公共文化等基本服務,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推進廁所革命、清潔能源利用、污水治理、廢物循環利用等,建設美麗鄉村。
第四十六條【人才保障】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科技等部門應當完善人才引進激勵保障措施,加強高技術人才的培育和引進,鼓勵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創新人才培養方式,聯合開展產學合作、產教融合協同育人的創新發展模式。
第四十七條【綠色生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綠色消費,豐富綠色消費場所,鼓勵消費者優先購買、使用綠色家電、綠色照明、綠色建材、節能產品、節水器具等綠色低碳產品,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設施。
倡導社會公眾在衣、食、住、行、用等方面踐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費方式。
第五章 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
第四十八條【文化體系建設】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山西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加強沿黃地區文化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推進文化資源、文藝創作與特色旅遊等深度融合,推動黃河文化保護傳承與創新發展,打造山西特色黃河文化旅遊品牌,促進黃河文化體系建設。
第四十九條【資料庫建設】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等部門應當建立黃河文化資源資料庫,對黃河流域古遺址、古建築、古民居、古村落、古渡口、彩塑壁畫、岩畫等文物以及戲曲、民俗、音樂、舞蹈等黃河文化進行資源普查,建立數字檔案,實現黃河文化數位化保護和數據開放共享。
第五十條【文化研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會同教育、科技、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等部門組織開展黃河文化和治河歷史研究,挖掘、整合、利用以根祖文化、華夏文化等為代表黃河文化的歷史脈絡和時代價值,推動黃河文化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
第五十一條【遺產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流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文物、歷史建築、傳統村落、特色村寨和古河道、古堤防、古渡口、古灌溉工程等文化遺產以及農耕文化遺產、地名文化遺產的保護,打造具有山西特色的黃河文化展示地和文化旅遊廊道。
第五十二條【非物質文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組織開展傳統工藝的研究和振興,培養非物質文化傳承人,將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黃河流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項目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目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黃河流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播,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理論研究,拓寬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推廣渠道,提高傳承發展利用水平。
第五十三條【紅色文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具有革命紀念意義的文物和遺蹟保護,依託紅軍東征紀念館、晉綏邊區革命紀念館、八路軍太行紀念館、平型關大捷紀念館、劉胡蘭紀念館等紅色文化遺址,挖掘重大紀念日、革命歷史事件蘊含的紅色文化價值,建立革命傳統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傳承弘揚山西黃河紅色文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紅色文化宣傳教育機制,推動黃河流域紅色文化與科技、旅遊、影視等產業融合發展,創作優秀紅色文藝作品,培育紅色旅遊經典景區和精品線路。
第五十四條【文旅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黃河文化融入城鄉建設和水利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依託具有山西黃河文化特色的自然和人文景觀,開發黃河主題公園、精品劇目演藝、康養旅遊等文化業態和旅遊產品,培育黃河文化旅遊品牌,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
鼓勵和支持依法建設以壺口瀑布、永和乾坤灣為核心,輻射黃河晉陝峽谷、黃河龍門、風陵渡等區域的黃河國家文化公園。
第五十五條【產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黃河文化產業全域融合體系,促進黃河文化與旅遊、科技、體育、工業、建築、會展、商貿、農業等領域的融合發展,培育以文創電商、文旅綜合體、研學旅行以及影視動漫綜合開發等為主的山西黃河文化新業態。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捐助、投資、合作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參與提供反映黃河流域特色、體現黃河文化精神、適宜普及推廣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五十六條【推廣傳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黃河文化題材的文藝創作、交流合作、推廣傳播等活動的支持力度,打造旅遊發展大會、大河論壇黃河峰會、非物質文化遺產博覽會、康養產業發展大會等文化平台,促進山西黃河文化和旅遊的傳播,提升山西黃河文化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五十七條【文藝創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新時代文化人才工程建設,扶持本土藝術家的創作活動,以太行精神、呂梁精神等為靈魂,以堯舜德孝文化、關公忠義文化、能吏廉政文化、晉商誠信文化等優秀傳統文化為根脈,開展精品文藝創作,展現山西黃河文化的獨特魅力。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十八條【發展基金】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基金,用於生態保護和修復、資源能源節約集約利用、傳統優勢產業改造提升、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等。
第五十九條【綠色金融】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
鼓勵和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創新投融資產品,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等金融產品,支持社會資本投資綠色低碳轉型和應對氣候變化項目,拓寬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資金渠道。
第六十條【生態補償】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將生態功能重要區域納入生態保護補償轉移支付範圍。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採用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以及用水權、排污權、碳排放權交易等方式,開展生態保護補償。
本條第一款所稱生態功能重要區域是指重要河湖、河流源頭區、重要飲用水水源地、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蓄滯洪區、國家和省級濕地公園等區域。
第六十一條【科技支撐】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污染防治、應對氣候變化、綠色低碳轉型、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先進適用技術,提升科技創新支撐能力。
第六十二條【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保護、開發、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破壞自然資源、污染環境、損害生態系統等違法行為,對黃河流域跨行政區域、生態敏感區域和生態環境違法案件高發區域以及重大違法案件,依法開展聯合執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獲取黃河流域生態保護相關信息,舉報和控告破壞自然資源、損害生態系統以及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
第六十三條【約談整改】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對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推進不力、問題突出的地區,可以約談該地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約談和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四條【人大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情況。
第六十五條【援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法律責任】 公職人員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參照執行】 本省黃河流域以外其他地區的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八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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