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漳澤湖生態保護與修復條例

長治市漳澤湖生態保護與修復條例

《長治市漳澤湖生態保護與修復條例》是為了保護和改善漳澤湖的生態功能,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而制定的條例。

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長治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22年11月1日通過的《長治市漳澤湖生態保護與修復條例》,決定予以批准。

2023年4月5日長治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長治市漳澤湖生態保護與修復條例》,該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治市漳澤湖生態保護與修復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長治市人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長治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
《長治市漳澤湖生態保護與修復條例》已由長治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22年11月1日通過,並由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4月1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長治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4月5日

條例全文

長治市漳澤湖生態保護與修復條例
(2022年11月1日長治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漳澤湖的生態功能,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漳澤湖保護區內規劃與建設、保護與修復、監督與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漳澤湖保護區範圍為漳澤湖周邊及其上游流域,包括漳澤湖湖泊、漳澤湖國家城市濕地公園和直接匯入漳澤湖的絳河、壁頭河、濁漳南源及其支流嵐水河、陶清河、石子河、黑水河等上遊河流流域與湖泊,涉及潞州區、上黨區、屯留區、長子縣、壺關縣等行政區域。
市人民政府應當具體劃定漳澤湖保護區範圍及重點保護區,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漳澤湖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綜合治理、永續利用、公眾參與的原則,實施水量、水質、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等保護與修復。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漳澤湖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的領導,將漳澤湖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河湖一體化綜合管理協調機制,統籌解決漳澤湖生態保護與修復、開發與利用中的重大問題。
市、漳澤湖保護區內的縣(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漳澤湖的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漳澤湖生態保護與修復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漳澤湖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信息化建設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多元化投融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漳澤湖生態保護與修復的建設和運營。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漳澤湖生態保護與修復的宣傳教育,對在漳澤湖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漳澤湖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依法予以處理。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漳澤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並按照規定程式報批後實施。漳澤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
經批准的漳澤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九條 在漳澤湖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漳澤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水資源保護、海綿城市建設等有關規定,並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等行政許可手續;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在漳澤湖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不得影響水工程安全和運行管理,不得損害河流、湖泊及濕地的生態環境;造成生態破壞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生態恢復治理責任。
第十條 漳澤湖保護區天際線管控範圍內建築高度按照漳澤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漳澤湖的開發利用應當以不影響湖區功能和不超過生態環境承載力為前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以生態、文化、旅遊、康養、休閒為主。
第十二條 漳澤湖重點保護區內的道路、景觀不得過度照明。
漳澤湖國家城市濕地公園應當劃定黑天空保護區。在黑天空保護區內,不得設定景觀照明設施,設定的功能照明設施不得有上射光線。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建立漳澤湖水質、水量、水生態一體化監測預警體系,防治水體污染,科學調度水資源,維持合理水位,保護水體生態功能。
漳澤湖水質應當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三類標準進行保護與修復,並逐步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三類及以上水質標準。
第十四條 漳澤湖重點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取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規定取水;
(二)向水體排放未經處理或者雖經處理但未達到排放標準的污水,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
(三)影響水體安全的爆破、採石、采砂、取土等行為;
(四)向水體及岸坡傾倒、堆放、貯存固體廢棄物;
(五)濫采野生植物,濫捕、濫殺野生動物;
(六)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七)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八)破壞、侵占、毀損水庫大壩、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等;
(九)規模化畜禽養殖;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行為。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自然修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實行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綜合治理,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與修復的長效機制,從湖區、庫岸、陸域三個空間進行物種和生境修復,提高漳澤湖生態環境承載力。
第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環漳澤湖的排污口和保護區內的城鎮污水、工業企業污染、農業農村面源污染、湖泊內源污染進行全面治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漳澤湖保護區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加強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實行雨水、污水分流。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調水引流、清淤疏浚、河湖連通等措施,對漳澤湖保護區以及主要徑流區域進行治理,改善漳澤湖水環境,保護和修復水生態。
第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漳澤湖水生動物、水生植物和鳥類的生物學特點,採取湖泊水生植物種植、岸帶植被種群結構最佳化、水生植物增殖放流以及水鳥栖息地營建等措施,恢復漳澤湖生物生境,增加物種多樣性,促進種群群落穩定。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漳澤湖流域河道生態補償辦法,對漳澤湖上遊河流、跨界斷面以及環漳澤湖周邊實行生態補償。
第二十條 漳澤湖保護實行河湖長制。
河湖長的設立、職責確定和工作機制,按照河湖長制的有關規定執行。
市、縣(區)公安機關建立河湖警長制,推進市、縣、鄉、村四級河湖警長制體系建設,維護河湖水域治安秩序,打擊涉河涉湖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建立漳澤湖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一體化聯合執法檢查機制,並對聯合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漳澤湖生態保護與修複目標責任考核評價制度,並定期將河湖生態保護與修複目標完成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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