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財政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資環〔2020〕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內蒙古、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 為進一步規範中央財政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制定了《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0年4月24日
辦法全文
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是指中央預算安排的用於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複方面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由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管理。
財政部負責編制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草案,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並下達預算,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和預算監管,指導地方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監督等。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編制相關規劃,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會同財政部下達年度任務計畫,做好預算績效管理,督促和指導地方做好項目和資金使用管理監督工作等。
第四條 地方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組織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管理和監2督以及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等。
地方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參與本地區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分配,負責資金的具體使用管理和監督、項目組織實施及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等。
第五條 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實施期限至 2022年,到期前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資金年度預算編制以及預算執行中,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根據政策實施情況和工作需要,開展相關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完善資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六條 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主要用於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以下簡稱天保工程)社會保險、天保工程政策性社會性支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草原生態修復治理、
生態護林員、國家公園等方面。
第七條 天保工程社會保險補助用於國務院批准的《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和《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林規發〔2011〕21 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確定的單位和人員範圍內相關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3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五項社會保險繳費。
第八條 天保工程政策性社會性支出補助用於《實施方案》確定的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承擔的公檢法司、政府事務、教育、醫療衛生、消防、環衛、街道等政府職能和社會公益事業以及改革剝離上述職能等相關支出。
第九條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補助用於停止國有天然商品林採伐後,保障國有林經營管理單位正常運轉、職工基本生活,以及重點國有林區改革和產業轉型等相關支出,包括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停伐補助、天保工程區外天然林停伐補助和重點國有林區金融機構債務貼息補助。
第十條 完善
退耕還林政策補助用於上一輪退耕還林任務(1999-2006 年)糧食和生活費補助期滿後,為支持解決退耕農戶生活困難發放現金補助。
第十一條 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用於對實施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農戶發放現金補助。
第十二條 草原生態修復治理補助用於退化草原生態修復治理、草種繁育、草原邊境防火隔離帶建設、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相關支出。
第十三條 生態護林員補助用於貧困地區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受聘開展森林、草原、濕地、沙化土地等資源管護人員的勞務報酬支出。
第十四條 國家公園補助用於國家公園勘界、自然資源4調查監測、生態保護補償與修復、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教育與生態體驗、保護設施設備運行維護,以及自然資源所有權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且
國家公園體制試點期間委託地方政府代行的國家公園的人員機構等相關支出。
第十五條 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不得用於興建樓堂館所、償還舉借的債務及其他與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 資金分配
第十六條 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其中承擔相關改革或試點任務的可以採取定額補助。
第十七條 天保工程社會保險補助按照《實施方案》確定的單位和人員範圍內相關人員數量和繳費補助基數及繳費比例分配。繳費補助基數為《實施方案》確定的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省)相關年份城鎮單位就業人員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 80%,繳費比例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各省根據本省
社會保障政策具體落實。
第十八條 天保工程政策性社會性支出補助按照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政策性社會性人員數量、人員減少情況和相關補助標準分配,補助標準根據《實施方案》確定,並根據物價和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人員數量減少部分按照調整前的補助標準分配。
第十九條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補助按照以下原則分配:
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停伐補助按照截至停伐時點天然林停伐產量、編制人數及核定人數、基層林業局承擔社會職能情況、重點國有林區改革情況和相應補助標準分配。天保工程區外天然林停伐補助按照停伐產量、“十二五”年均採伐限額、天然有林地面積等因素分配,權重分別為55%、35%和 10%。
重點國有林區金融機構債務貼息補助按照重點國有林區截至停伐時點與停伐直接相關、為維持林區正常運轉產生的金融機構債務和 4.9%的年利率給予補助,補助期限至 2020年。
第二十條 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下達的年度任務和補助標準確定補助規模。
長江流域及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 125 元,黃河流域及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 90 元。
還生態林補助期限為 8 年,還經濟林補助期限為 5 年。
第二十條 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下達的年度任務和補助標準確定補助規模。
補助標準為:長江流域及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125元,黃河流域及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90元。
補助期限為:還生態林補助期限為8年,還經濟林補助期限為5年。
第二十一條 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補助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下達的年度任務和補助標準確定補助規模。
補助標準為:退耕還林每畝退耕地補助1200元,五年內分三次下達,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還草每畝退耕地補助850元,三年內分兩次下達,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第二十二條 草原生態修復治理補助按照退化草原修復任務、草原面積、績效、政策等因素分配,權重分別為60%、15%、15%和10%。
第二十三條 生態護林員補助存量資金重點鞏固前期脫貧攻堅成效,增量資金按照中西部22個省貧困人口數量、資源面積、政策等因素分配,權重分別為70%、20%和10%。
第二十四條 國家公園補助按照國家公園面積、重要程度、人口、績效等因素分配,權重分別為40%、30%、20%、10%,可以根據財力狀況適當調節。
第二十五條 各省在分配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時,應當結合相關工作任務和本地實際,向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傾斜,脫貧攻堅有關政策實施期內,向深度貧困地區及貧困人口傾斜。
第二十六條 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期間,分配給832個貧困縣的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中草原生態修復治理補助,按照整合試點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支持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加強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與中央基建投資等資金的統籌使用,避免重複支持。
第四章 資金預算下達
第二十八條 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於每年7月15日前,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財政部報送審核後的上年天保工程實施單位國有在冊職工《實施方案》確定的單位和人員範圍內相關社會保險繳費人數和公檢法司、政府事務、教育、醫療衛生等政府職能崗位以及消防、環衛、街道等社會公益事業崗位國有在冊職工人數,以及退耕還林還草、草原生態修復治理、生態護林員、國家公園等任務計畫。報送任務計畫時,應當同步報送相應資源面積、人員數量等基本情況,對與上年相比變動情況進行說明並附佐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於每年10月31日前,按當年預計執行數的一定比例,將下一年度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抄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監管局。
第三十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會同財政部於每年1月15日前,下達當年任務計畫。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於每年2月28日前,研究設定當年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區域績效目標,按照財預〔2015〕163號檔案要求填寫“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報送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並抄送各地專員辦。
第三十一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於每年3月3115日前,提出當年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各省分配建議方案、整體績效目標和分區域績效目標,函報送財政部。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於每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後9030日內,根據中期財政規劃、年度預算安排、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等,審核下達當年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預算,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抄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專員辦。
第三十三條 接到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預算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在30日內分解下達,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五章 預算績效管理
第三十四條 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套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三十五條 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績效目標分為整體績效目標和區域績效目標,主要內容包括與任務數量相對應的質量、時效、成本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滿意度等。
第三十六條 績效目標設定、審核、下達的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黨中央、國務院對林業草原領域重大決策部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財政部門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財政部門制定的預算管理制度。
(三)《實施方案》、林業草原發展規劃、林業草原行業標準及其他相關重點規劃等。
(四)統計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關林業草原統計數據和財政部門反映資金管理的有關數據等。
(五)符合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要求的其他依據。
第三十七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會同財政部於每年1月15日前,隨當年任務計畫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指標體系。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於每年2月15日前,結合任務計畫和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連同上一年度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報送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於每年3月15日前,提出整體績效目標,對各省區域績效目標進行審核,隨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同步報送財政部。
財政部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後30日內,隨當年資金預算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抄送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第三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按要求實施預算績效監控,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是實施預算績效監控的主體,重點監控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使用是否符合下達的績效目標,發現績效運行與預期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統一組織實施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績效評價。預算執行結束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組織同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資金使用單位對照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省級財政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按時報送本地區績效自評表和績效自評報告,對自評結果和績效評價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條 績效評價的依據除了績效目標設定、審核、下達的依據外,還包括以下依據:
(一)整體績效目標和區域績效目標。
(二)預算下達檔案、財務會計資料等有關檔案資料。
(三)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巡視、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稽核報告等,以及有關部門或委託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評審或竣工驗收報告、評審考核意見等。
(四)反映工作情況和項目組織實施情況的正式檔案、會議紀要等。
第四十一條 績效評價內容包括資金投入使用情況、資金項目管理情況、資金實際產出和政策實施效果。
第四十二條 績效評價結果採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具體分值和等級按照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政策、改進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據。省級財政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制度和套用機制。
第四十三條 對於草原生態修復治理補助中納入貧困縣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範圍的部分,區域績效目標對應的指標按被整合資金額度調減,不考核該部分資金對應的任務完成情況。
第五六章 預算執行和資金管理監督
第四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餘的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按照財政部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的支付執行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使用管理相關信息應當全面落實按照預算信息公開有關要求執行。
第四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對照年初績效目標,跟蹤查找執行中資金使用管理的薄弱環節,及時彌補管理中的“漏洞”,糾正績效目標執行中的偏差;適時組織實施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績效評價工作,並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提出改進意見,督促落實整改,實施相關獎懲措施。加強對資金申請、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專員辦根據工作職責需要和財政部要求,對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進行全面預算監管,定期或不定期形成監管報告報送財政部。
第四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使用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中央單位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相關支出列入中央部門預算。
第五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辦法,報送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專員辦。
第二十八條 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實施期限根據天然林保護實施方案和
退耕還林還草政策期限確定。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印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林草局關於〈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農〔2019〕39號)中涉及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的內容、《財政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8〕66號)《
退耕還林工程現金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2〕156號)、《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7〕339號)、《
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1〕138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修改有關資金管理辦法條文的通知》(財農〔2016〕192號)同時廢止。《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退耕還林財政資金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0〕547號)中有關涉及財政資金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執行本辦法。
內容解讀
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聯合聯合印發《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提出退耕還林每畝退耕地補助1200元,五年內分三次下達。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檔案解讀】
《辦法》旨在加強和規範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
《辦法》明確,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主要用於: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主要用於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社會保險、天保工程政策性社會性支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草原生態修復治理、生態護林員、國家公園等方面。
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用於對實施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農戶發放現金補助。草原生態修復治理補助用於退化草原生態修復治理、草種繁育、草原邊境防火隔離帶建設、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相關支出。
其中,根據《辦法》,長江流域及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125元,黃河流域及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90元。還生態林補助期限為8年,還經濟林補助期限為5年。
退耕還林每畝退耕地補助1200元,五年內分三次下達,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還草每畝退耕地補助850元,三年內分兩次下達,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辦法》要求,各級財政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餘的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按照財政部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