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護林員

生態護林員是指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範圍內,由中央財政或省級財政安排補助資金購買勞務,受聘參與森林、濕地、沙化土地等資源管護服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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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聘範圍

生態護林員選聘範圍為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國家扶貧開發重點工作縣及重點生態端晚危功能區轉移支付補助縣(市、區)。歸應拜墓

選聘原則

生態護林員選聘堅持精準自願、公正公開、穩定持祖訂鍵續、統一管理的原則。

選聘條件

有三個選聘條件:一是熱愛祖國,遵紀守法,責任心強。二是列入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範圍。三是身體健康,能勝任野外巡護工作。尚未脫貧或者已認定脫貧但解聘後有可能返貧的,且符合上述條件的,年度考核合格的應當予以續聘。

選聘程式

選聘有五個程式,具體為:
1.公告。村兩委張貼選聘公告,明確選聘資格條件、名額,選聘程式、方式以及聘用後的勞務關係,管護任務和報酬,報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內容。
2.申報。貧困人口通過村兩委初審後,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
3.審定。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對申報材料、個人素質等進行審核和評定。
4.公示。村兩委將擬聘的生態護林員名單進行公示,徵求村民意見,公示期不得少於5日。
5.聘用。經縣級林業、財政、扶貧部門共同審定後,由腿汗盼敬鄉鎮人民政府與生態護林員簽訂管護勞務協定。

主要職責

具體有三個方面:
一是宣傳林業和草原法律、法規、政策。
二是對管護區內的森林、濕地、沙化土地等資源進行日常巡護,對管護區內發生的火墓頸情、火災、有害生物危害情況,亂砍濫伐林木、亂捕濫獵野生動物、亂采濫挖野生植物、濫墾濫牧等破壞資源以及毀壞宣傳牌、標誌牌、界樁、界碑、圍欄等管護設施等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並報告。
三是做好管護勞務協定規定的其他工作和臨詢雅地時交辦的工作。

主要權利

生態護林員的權利有: 生態護林員有權要求勞務協定簽訂單位按照管護勞務協定兌現勞務報酬。生態護林員自願提出解除協定的,須提前15日向勞務估幾閥協定簽訂單位提出申請;生態護林員被解聘的,在被告知解聘的15日內有權向縣、鄉兩級政府提出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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