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和管護經費的使用和管理,保護生態公益林所有者、承包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
廣州市生態公益林條例》以及相關檔案規定,結合本市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和管護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態公益林的經濟補償資金和管護經費,由上級、市級和區級財政投入組成。
上級財政安排的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與市級、區級財政安排的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和管護經費統籌使用。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財政分級管理、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分別將年度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和管護經費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和相關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實施本辦法。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生態公益林補償和管護面積、範圍和等級等因素,編制全市生態公益林補償方案和年度一般性轉移支付項目預算,對生態公益林補償執行預算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組織預算編制、合規性審核及撥付資金。
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的區級配套部分,足額、按時支付生態公益林補償和管護資金,定期對生態公益林補償和管護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進行生態公益林補償和管護資金的財務管理、績效評價、信息公開。在中央、省、市的政策框架內,進一步建立健全生態公益林補償和管護管理制度。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生態公益林管護單位,負責協調和審核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分配方案,規範和監督集體留用的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的使用,定期對生態公益林補償和管護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制定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的分配方案,落實生態公益林補償的村務公開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績效評價、審計、檢查等工作。
第六條 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依據“按區位、分級別”的原則,結合生態公益林的等級、質量、生態效益等因素,分為Ⅰ級、Ⅱ級和Ⅲ級三個等級標準。
Ⅰ級生態公益林是指國家級生態公益林和國家級森林公園、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範圍內的生態公益林;Ⅱ級生態公益林是指省級生態公益林、以及除Ⅰ級包括的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以外的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範圍內的生態公益林;Ⅲ級生態公益林是指除Ⅰ、Ⅱ級以外的市級生態公益林。
2019年按照Ⅰ級150元/畝•年、Ⅱ級100元/畝•年、Ⅲ級80元/畝•年的標準進行補償。2020年在2019年補償標準的基礎上提高6%。2020年後,經濟補償調整標準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研究確定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鼓勵各區按照不同生態區域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差異,在不低於全市標準的基礎上,提高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標準和擴大補償範圍。
第七條 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以生態公益林界定書為依據,其中補償範圍、面積和等級等因素,以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核定和公布的最新森林資源數據為準。
第八條 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用於補償生態公益林的所有者、承包者或者經營者:
(一)生態公益林未發包和流轉的,補償對象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國有、集體林(農)場;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生態公益林林地的,補償對象是承包者;
(三)依據契約流轉生態公益林經營權的,按照契約約定確定補償對象;契約未約定的,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由契約當事人協商確定。
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林權證或林權類不動產權證、生態公益林界定書、流轉契約等,核定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對象。並將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對象名單在生態公益林所在自然村和村(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十五個工作日。
第九條 集體林權改革後仍由集體統一經營的生態公益林,其經濟補償資金分為按股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和集體留用兩部分:
(一)按股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部分,不得少於經濟補償資金的70%。
(二)集體留用部分,套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工作經費以及治安、衛生、鄉村道路、綠化建設等集體公益事業費用和村民的社保、醫保等費用。
第十條 國有林(農)場的生態公益林,其經濟補償資金可套用於護林設備購置,造林、撫育、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區道路、供電、飲水、森林防火、管護站點、生態監測站用房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 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預算申報審核和資金撥付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於每年3月底前,將已核定的最新森林資源數據中生態公益林的面積、範圍、等級和補償資金總量,告知轄區內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林(農)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市屬林場的年度生態公益林面積、範圍、等級和補償資金總量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告知。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於每年6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集體經濟組織的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分配方案,並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規定,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表決、公示等程式後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制定分配方案時,可固化一定年限,不得損害經營者的合法利益。
(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於每年7月底前,匯總審核下一年度分配方案後報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四)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於每年8月底前,匯總審核下一年度分配方案,制定下一年度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計畫,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五)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於每年9月底前,匯總核實各區報送材料後,編制下一年度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市本級部門預算及轉移支付預算,並送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審核。
(六)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於每年12月底前,會同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 100%的一般性轉移支付預算金額提前告知各區。經濟補償資金在下一年度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預算批覆後撥付經濟補償資金。
第十二條 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涉農資金監管的意見》(粵財農〔2015〕450號)等的規定,通過採用“一卡(折)通”制度和方式,直接支付經濟補償資金至補償對象:
(一)經濟補償對象為單位或個人的,支付至單位和個人的“一卡(折)通”銀信賬號。
(二)經濟補償對象為集體的,支付至符合財政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戶主“一卡(折)通”銀信賬號。
(三)對於發放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人均補償面積不足1畝/人的,可由集體議事決定或經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將損失性補償資金髮放到集體經濟組織。
經濟補償對象可自行選擇收取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的銀行。
第十三條 各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收到上級安排的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後3個月內,按照“一卡(折)通”方式直接將經濟補償資金支付至補償對象。
第十四條 因生態公益林權屬、流轉契約等發生糾紛、經濟補償分配方案未落實等原因,其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不列入編制下一年度預算。待糾紛解決、經濟補償分配方案落實後,可追加申請上一年度和當年經濟補償資金,按程式納入下一年度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財政資金分配計畫。
因經濟補償對象不提供補償賬號信息、經濟補償賬號信息失真失效等原因,其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可暫不予支付,待賬號信息完善後辦理支付手續。
第十五條 生態公益林管護經費標準分為三個檔次:第一檔次為國有林場,管護經費標準為60元/畝•年;第二檔次為黃埔區、天河區、番禺區和南沙區,管護經費標準為40元/畝•年;第三檔次為從化區、增城區、花都區和白雲區,管護經費標準為20元/畝•年。
管護經費標準按照社會經濟發展和勞動成本水平適時提高。
第十六條 生態公益林管護經費,包括管護人員經費、管理經費和市統籌經費。
(一)生態公益林管護經費中72%專項用於管護人員經費,包括管護人員工資、辦公費用及管護工具的購置費用等。
(二)生態公益林管護經費中20%專項用於生態公益林管理經費,由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別按8%、8%、4%的比例分配。主要用於生態公益林林分改造、撫育、示範區建設、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保險、信息系統建設、監測、宣傳培訓、檢查驗收、協調管理等支出。
(三)生態公益林管護經費中8%由市統籌,主要用於生態公益林管理管護工作、信息系統建設、森林生態環境檢測、森林生態科技研究和推廣、技術培訓、宣傳、檢查驗收等工作。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和管護經費檔案管理制度和考核問責制度。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年度生態公益林因素、分配方案、銀行支付憑證、經濟補償對象簽收,以及管護人員和制度、管護標誌牌等核心環節如實記錄、造冊、存檔、備查,實現全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的痕跡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有責任依法追繳因重複支付等情況導致多撥付的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金,並按照資金原渠道退回或在下一年度的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中清算。未按照規定發放和使用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責任的,依據《廣州市生態公益林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弄虛作假,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依據《廣州市生態公益林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納入森林綜合管護區的森林、林木、林地,參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經濟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研究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穗林業園林通〔2015〕17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