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範增城區流轉林地經濟補償資金和管護經費的使用和管理,保護流轉林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加強流轉林地管理,提高流轉林地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增城區桉樹林退出和改造工作方案(修訂)的通知》(增府辦函〔2021〕2號)要求,參照《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和管護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穗林業園林規字〔2019〕1號)的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增城區流轉林地經濟補償和管護經費管理辦法
- 實施日期:2021年05月14日
- 發布機關:廣州市增城區林業和園林局
- 文 號:增林業園林規字[2021]1號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增城區流轉林地經濟補償資金和管護經費的使用和管理,保護流轉林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加強流轉林地管理,提高流轉林地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增城區桉樹林退出和改造工作方案(修訂)的通知》(增府辦函〔2021〕2號)要求,參照《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和管護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穗林業園林規字〔2019〕1號)的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流轉林地”是指依法流轉給政府經營管理的林地。
第三條 增城區域內未調整為生態公益林的流轉林地經濟補償資金,以及全區流轉林地管護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已調整為生態公益林的流轉林地經濟補償資金管理和使用仍按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截至2019年底,我區已流轉到政府的林地約11.4萬畝,其中已調整為生態公益林約8萬畝,未調整為生態益林約3.4萬畝。區林業和園林局將年度未調整為生態公益林的流轉林地經濟補償資金和流轉林地管護經費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全部資金由區財政投入。
第五條 2020年起,全區林地流轉到政府管理後原則上不再調整為生態公益林,但參照廣州市市級生態公益林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即2020年補償標準為85元/畝•年,並根據廣州市生態公益林補償標準的調整而調整。為解決歷史問題,2011年至2019年期間未調整為生態公益林的流轉林地參照上述標準進行一次性補償。另外,流轉給政府管理後,政府支付每畝每年30元租金。
第六條 區林業園林局安排下屬事業單位區林業和園林技術推廣中心(下稱“推廣中心”)負責全區流轉林地的經營管理。區財政按60元/畝•年的標準安排管護經費(按國有林場的管護標準執行),並根據廣州市生態公益林管護標準的調整而調整,管護面積以實際流轉的林地總面積計算。
第七條 各鎮(街)、區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實施本辦法。
各鎮(街)負責協調和審核流轉林地補償資金分配方案,規範和監督農村集體流轉林地補償資金的使用,定期對流轉林地補償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區林業園林局負責核實流轉林地補償和管護面積、範圍等,編制年度預算,對流轉林地補償執行預算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定期對補償和管護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進行資金的財務管理、績效評價、信息公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制定流轉林地補償資金的分配方案,落實流轉林地補償的村務公開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績效評價、審計、檢查等工作。
第八條 流轉林地經濟補償以流轉契約為依據,其中補償範圍、面積等,以進行跡地驗收後實際流轉的面積計算。
第九條 流轉林地經濟補償資金用於流轉林地的所有者、承包者或者經營者:
(一)流轉林地未發包或出租的,補償對象是林地權屬人;
(二)在流轉林地經營權時林地已被承包的,按照契約約定確定補償對象;契約未約定的,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由契約當事人協商確定。
區林業園林局和各鎮(街)依據林權證或林權類不動產權證、流轉契約等,核定流轉林地經濟補償對象,並將流轉林地經濟補償對象名單在流轉林地所在自然村和村(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十個工作日。
第十條 流轉林地經濟補償資金的發放可根據工作實際,以便於發放的原則,直接支付經濟補償資金至補償對象。
第十一條 因流轉林地權屬、流轉契約等發生糾紛、經濟補償分配方案未落實等原因,其流轉林地經濟補償資金不列入編制下一年度預算。待糾紛解決、經濟補償分配方案落實後,可追加申請上一年度和當年經濟補償資金,按程式納入下一年度流轉林地經濟補償財政資金分配計畫。
因經濟補償對象不提供補償賬號信息、經濟補償賬號信息失真失效等原因,其流轉林地經濟補償資金可暫不予支付,待賬號信息完善後辦理支付手續。
第十二條 流轉林地管護經費,包括管護人員經費、管理經費等。
(一)流轉林地管護經費中72%專項用於管護人員經費,包括管護人員工資、辦公費用及管護工具的購置費用等。
(二)流轉林地管護經費中28%專項用於流轉林地管理經費,主要用於林地流轉管理管護工作、採伐跡地驗收、林地勘察調查與落界、流轉林地林分改造、撫育、示範區建設、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信息系統建設、森林生態環境監測、森林生態技術研究和推廣、技術培訓、宣傳、第三方評估、規劃、檢查驗收協調管理等支出。
第十三條 建立健流轉林地經濟補償和管護經費檔案管理制度和考核問責制度。區林業園林局對年度流轉林地分配方案、銀行支付憑證、經濟補償對象簽收,以及管護人員巡護等核心環節如實記錄、造冊、存檔、備查,實現全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的痕跡管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內容解讀
一、編制背景
為加強和規範增城區流轉林地經濟補償資金和管護經費的使用和管理,保護流轉林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加強流轉林地管理,提高流轉林地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增城區桉樹林退出和改造工作方案(修訂)的通知》(增府辦函〔2021〕2號)要求,參照《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和管護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穗林業園林規字〔2019〕1號)的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增城區林業和園林局制定了《增城區流轉林地經濟補償和管護經費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二、編制依據
1.《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增城區桉樹林退出和改造工作方案(修訂)的通知》(增府辦函〔2021〕2號);
2.《增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發文呈批表》(辦文編號[2020]1049號);
3.《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和管護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穗林業園林規字〔2019〕1號)
三、目標和任務
加強和規範增城區流轉林地經濟補償資金和管護經費的使用和管理,保護流轉林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加強流轉林地管理,提高流轉林地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檔案主要內容和條款的說明
《辦法》對流轉林地(非生態林部分)經濟補償金的發放和管護經費的使用進行明確和規範,主要內容有:
(一)流轉林地基本情況
截至2019年底,增城區已流轉到政府的林地約11.4萬畝,其中已調整為生態公益林約8萬畝,未調整為生態益林約3.4萬畝。區林業和園林局將年度未調整為生態公益林的流轉林地經濟補償資金和流轉林地管護經費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全部資金由區財政投入。
(二)流轉林地經濟補償金標準和管護經費標準
2020年起,全區林地流轉到政府管理後原則上不再調整為生態公益林,但參照廣州市市級生態公益林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即2020年補償標準為85元/畝•年,並根據廣州市生態公益林補償標準的調整而調整。為解決歷史問題,2011年至2019年期間未調整為生態公益林的流轉林地參照上述標準進行一次性補償。另外,流轉給政府管理後,政府支付每畝每年30元租金。
區林業園林局安排下屬事業單位區林業和園林技術推廣中心(下稱“推廣中心”)負責全區流轉林地的經營管理。區財政按60元/畝•年的標準安排管護經費(按國有林場的管護標準執行),並根據廣州市生態公益林管護標準的調整而調整,管護面積以實際流轉的林地總面積計算。
(三)管護經費的使用
流轉林地管護經費中72%專項用於管護人員經費,包括管護人員工資、辦公費用及管護工具的購置費用等。流轉林地管護經費中28%專項用於流轉林地管理經費,主要用於林地流轉管理管護工作、採伐跡地驗收、林地勘察調查與落界、流轉林地林分改造、撫育、示範區建設、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信息系統建設、森林生態環境監測、森林生態技術研究和推廣、技術培訓、宣傳、第三方評估、規劃、檢查驗收協調管理等支出。
(四)有效期。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五、名詞解釋
1. “流轉林地”是指依法流轉給政府經營管理的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