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保護工程財政資金管理規定

《天然林保護工程財政資金管理規定》於2006年10月25日由財政部以財農〔2006〕223號印發。該《規定》分總則、預算管理、森林管護費、政策性社會性支出補助費、職工分流安置費和職工培訓費、固定資產管理、監督與檢查、附則9章31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0年12月8日財政部印發的《天然林保護工程財政資金管理規定》(財農〔2000〕151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通知,規定全文,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天然林保護工程財政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
財農〔2006〕223號
國家林業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加強天然林保護工程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我部於2000年印發了《天然林保護工程財政資金管理規定》(財農〔2000〕151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對規範天然林保護工程財政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天然林保護工程的不斷推進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調整,《管理規定》部分內容已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為此,我們對《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屬檔案:天然林保護工程財政資金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天然林保護工程財政資金管理規定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天然林保護工程財政資金(以下簡稱天保資金)管理,提高天保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批准的《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方案》和《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天保資金是指財政安排的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的專項支出,包括森林管護費、社會保險補助費、政策性社會性支出補助費、職工分流安置費、職工培訓費和其他補助等。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實施方案》確定的各級天然林保護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四條 中央財政安排地方的天保資金,除職工培訓費外,在天然林保護工程實施期,由財政部根據《實施方案》等確定的標準和項目,在預算執行年度開始前,將控制指標下達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各省級財政部門以此作為編制地方預算、安排配套資金的依據,各省應當按照《實施方案》及時足額落實地方配套資金。財政部於每年人代會批准同意後,按控制指標將資金核撥各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國家林業局。職工培訓費由省級財政部門編制資金申請報告,於每年3月底以前將申請報告報送財政部。
中央財政安排中央直屬實施單位的天保資金,由財政部根據《實施方案》等確定的標準和項目編制預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按照有利於資金整合的原則,在森林管護費、社會保險補助費、政策性社會性支出補助費和職工分流安置費等項目之間進行適當調整,統籌安排使用。具體調整方案,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時抄報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六條 天保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強行劃轉或抵扣各種貸款本息、稅金、各類債務等。
第七條 各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和實施單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資金的管理制度,嚴格實行預決算制度。
省級財政部門應於每年4月底以前向財政部報送天保資金總結報告。總結報告內容包括天保工程的進展情況、上年度天保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進一步加強管理擬採取的措施等。中央直屬實施單位天保資金總結報告由國家林業局於每年4月底以前報送財政部。
第三章 森林管護費
第八條 森林管護費:是指專項用於管護森林資源所發生的各項經費支出,包括森林管護人員支出、公用支出等。森林管護費重點保障森林管護人員的工資性支出。
第九條 實行森林資源管護責任制,支付給管護人員的承包費納入森林管護人員經費。
第四章 社會保險補助費
第十條 社會保險補助費:是指專項用於由於木材減產或停產造成實施單位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缺口的補助支出,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費、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費、失業保險補助費、工傷保險補助費、生育保險補助費等。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費:是指專項用於實施單位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缺口的補助支出。
第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費:是指專項用於實施單位應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缺口和應支付離休幹部醫療費用的補助支出。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補助費:是指專項用於實施單位應繳納失業保險費缺口的補助支出。
第十四條 工傷保險補助費:是指專項用於實施單位應繳納工傷保險費缺口的補助支出。
第十五條 生育保險補助費:是指專項用於實施單位應繳納生育保險費缺口的補助支出。
第十六條 納入地方社會保險統籌的實施單位,應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按時足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實行系統內部統籌的實施單位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五章 政策性社會性支出補助費
第十七條 政策性社會性支出補助費:是指專項用於實施單位承擔的政策性社會性支出補助,包括公檢法司經費、教育經費、醫療衛生支出補助、政府經費。
第十八條 公檢法司經費:是指實施單位承擔的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的經費支出。
第十九條 教育經費:是指實施單位承擔的中國小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及教育管理部門的經費支出。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經費:是指實施單位承擔的醫院、防疫站、衛生所及醫療衛生管理部門的經費支出。
第二十一條 政府經費:是指政企合一實施單位承擔的政府性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支出。
第二十二條 對原由實施單位承辦的政策性社會性機構移交給其他單位的,由省級財政部門商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資金劃轉辦法。
第六章 職工分流安置費和職工培訓費
第二十三條 職工分流安置費是指專項用於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契約時的經濟補償金或一次性安置支出補助。
第二十四條 職工培訓費是指用於天保工程區富餘職工基本職業技能培訓的費用。
第七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實施單位用天保資金購置固定資產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納入政府採購範圍。
第二十六條 實施單位要加強對用天保資金購置的固定資產的管理,建立固定資產賬卡,定期進行核對,保證賬卡、賬物相符。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的領用、保管、保養、管理制度,並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查。
第二十七條 實施單位用天保資金購置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第八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和林業主管部門要對天保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反天保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單位或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實施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稽查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日常管理監督。要積極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會計憑證、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商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財政資金管理規定》(財農〔2000〕1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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