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重點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建設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重點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建設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在1999.05.14由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重點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建設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
  • 頒布時間:1999.05.14
  • 實施時間:1999.05.14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
為規範和加強重點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以下簡稱天然林保護工程)建設資金管理,切實管好用好建設資金,促進天然林保護工程順利實施,提高投資效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現行基本建設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結合天然林保護工程的特點,我們制定了《重點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建設資金管理規定》,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重點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建設資金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重點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建設資金使用與管理,促進重點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以下簡稱天然林保護工程)的順利實施,提高投資效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現行基本建設財政財務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重點規範和管理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含國債專項建設資金,下同)。商業銀行貸款、政策性銀行貸款、建設單位自籌資金及其他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建設的資金管理另行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的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公益林建設項目、商品林建設項目和轉產項目。
第四條 公益林建設項目的建設資金用於人工造林、飛播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撫育、人工促進天然更新、苗圃設施建設及其他基本建設支出。
人工造林支出是指清林整地、植苗、幼林撫育等項支出。
飛播造林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的飛播作業程式在一定區域內用飛機播撒種子進行造林作業等項支出。
封山育林支出是指釘樁、圍欄、補植等項支出。
森林撫育支出是指透光、間伐等項支出。
人工促進天然更新支出是指破土、撒種等項支出。
苗圃設施建設支出是指苗圃設施和設備等項支出。
其他基本建設支出是指以上六項之外用於公益林建設的其他各項基本建設支出。
第五條 投入商品林建設項目、轉產項目的國家預算內建設資金一律作為國家資本金注入。
第六條 天然林保護工程項目經批准並列入年度基本建設計畫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後,可向財政部門申請撥付國家預算內建設資金。建設單位(項目)在申請領用預算內建設資金時,需提供上級有關部門下達的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及有關檔案資料。
第七條 天然林保護工程預算內建設資金按照基本建設撥款程式撥付。財政部根據年度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和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按照天然林保護工程整體進展情況,將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撥付給國家林業局;國家林業局根據編制的年度投資計畫、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和工程進度將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逐級撥付給建設單位(項目)。地方財政部門可參照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撥付程式核撥地方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
第八條 天然林保護工程預算內建設資金實行專戶存儲。中央預算內建設資金統一在建設銀行開設賬戶,地方預算內建設資金可根據情況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賬戶。
第九條 天然林保護工程各級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和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內容進行建設。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變更建設項目和建設內容。
第十條 天然林保護工程建設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單獨建賬核算。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擠占、截留、挪用建設資金,嚴格控制各項開支標準,防止鋪張浪費。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資金挪用於購置小汽車及行動電話、職工住房、建辦公樓等非天然林保護工程的各項支出。
第十一條 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的地方配套建設資金及建設單位(項目)自籌資金須按照確定的投資比例和工程進度,及時足額籌集到位,其到位比例不得低於中央資金到位比例。地方配套資金來源不能落實或明顯超過地方財政承受能力的,要相應調減項目,壓縮投資規模。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按照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基字〔1998〕4號)的規定執行,從嚴控制。不屬於建設單位管理費範圍的支出不得從中列支。
第十三條 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95)財會字第45號)、《關於印發〈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和〈企業基建財務業務有關會計處理辦法〉的通知》(財會字〔1998〕17號)執行,切實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完整、及時。嚴禁虛列開支、編制假賬。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項目)要及時、準確、完整地將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快速月報、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基建投資表(報表格式附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地方項目由有關省(市、區)財政廳(局)、林業主管部門匯總後分別報財政部、國家林業局。
第十五條 天然林保護工程項目預(結)算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未經審核批准的工程預(結)算不能作為支付工程價款的依據。天然林保護工程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要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基字〔1998〕4號)及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要及時辦理竣工驗收。
中央級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經所在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簽署意見後,由國家林業局報財政部審批;中央級小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國家林業局審批;地方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地方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要了解、掌握建設資金到位、使用和工程進度情況。各建設單位(項目)在年度基建財務決算報告中要對天然林保護工程建設資金使用、投資效益及工程進度等情況進行重點分析說明。項目竣工後要向財政部門報送投資效益分析報告。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天然林保護工程建設資金的監督檢查,對項目建設資金實行跟蹤管理,監督建設單位合理、節約使用資金,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擠占、挪用、截留建設資金,以及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單位,要追究單位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局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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