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森林資源保護條例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森林資源保護條例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森林資源保護條例,於2018年3月7日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5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森林資源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2018/6/26
第一條 為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建設生態強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資源保護、培育、開發、利用、經營、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第三條 森林資源保護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嚴格保護、分類管理、依法經營、永續利用的原則。
自治縣對森林資源實行嚴格依法管理。禁止無證採伐、無證運輸,禁止連片砍伐,禁止擅自開挖林地建房。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林業發展方針,制定林業發展規劃,加強森林資源的培育,提高林地利用率。森林資源保護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健全森林資源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自治縣人民政府將林業執法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鄉鎮林業管理機構依法負責轄區內的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
自治縣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畜牧、水利、自然資源、文化和旅遊、住建、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自治縣林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資源保護具體方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植樹造林、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林木採伐監督、森林管護等工作。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森林資源保護納入村規民約內容,引導村民做好森林資源培育保護與合理利用;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林業管理機構做好轄區內護林員的選聘與考評,加強森林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加強對村民進行法制宣傳等森林資源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自治縣依照森林資源分布,配備護林員,主要履行以下職責:巡護森林,及時制止和報告森林火警、亂砍濫伐林木、亂采亂挖野生植物、亂捕濫獵野生動物、亂收濫購木材和野生動物等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
第九條 國家、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流轉。
鼓勵宜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依法流轉,開展林業生產經營活動。生態公益林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流轉以及權屬不清的林地、林木不得流轉。
對可以開發的灌木林、殘次林以及其他低產、低效林地,應當由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制定規劃,鼓勵進行培育改造。
自治縣內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應當逐步退耕還林(草)。
第十條 自治縣內廢棄和被關閉的採礦場、採石場、棄料場、垃圾填埋場應當按照技術規範要求和“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就地恢復植被。不具備自行恢復植被技術條件的,應當申請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或委託第三方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破壞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十一條 自治縣內林地林木權屬爭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解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自治縣加強天然林和公益林保護,禁止擅自改變公益林性質,禁止商業性採伐。
第十三條 自治縣內的林地利用應當按照林地保護利用總體規劃執行,對林地實行用途管制和定額管理制度。
勘查、開採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並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林地上修築永久性建築物;占用期滿後,用地單位應當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第十四條 自治縣建立健全森林消防組織機構,落實人員和裝備,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建立健全森林火災預警機制,做好森林火災預案並進行演練和宣傳。
第十五條 自治縣應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在發生爆發性或者危險性的森林病蟲害時,應當啟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應急預案,制定除治措施,宣傳發動林權權利人開展除治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 運輸木材及其製品,應當到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申領《木材運輸證》。運輸自用的木製品和苗圃地苗木等除外。
第十七條 自治縣對森林、林木的採伐實行限額採伐管理制度,採伐林木應當憑林權證明申請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並按照許可證規定的地點、面積、樹種、株數、採伐方式和期限等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採伐非規劃林地上林木的,應當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但不納入限額管理範圍。
第十八條 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建立林木採伐審批公示制度,定期將採伐指標分配、採伐審批程式向社會進行公告。
核發採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限額審批發證,並做好採伐審批後續監管工作。
第十九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區設立的木材檢查站,可以採取流動的方式進行木材運輸檢查。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持行政執法證件可以進入車站、貨場、建築工地、木材集散地、木材市場和木材經營加工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自治縣推行以電代柴、以氣代柴,推廣節能爐灶,逐步降低森林資源消耗。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的,由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限期補辦手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公益林性質的,由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收回經營者所獲取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並處所獲取森林生態效益補償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擅自對天然林和公益林進行商業性採伐的,除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外,取消其天然林的管護金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金。
第二十四條 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森林資源管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核或者審批採伐林木、運輸木材的;
(二)違反規定批准徵用、占用或者臨時使用林地的;
(三)對林業有害生物預測、預報和除治不力和對林木及其種苗的檢疫和林木種苗質量的檢驗監管不力,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對發現森林火情、火險、火災不及時上報或者不及時組織撲救,造成嚴重損失的;
(五)執法不嚴,監管不力,導致本轄區內森林資源重大損失的;
(六)徇私舞弊或者其他瀆職、失職、濫用職權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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