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源回族自治縣森林保護管理條例

門源回族自治縣森林保護管理條例

門源回族自治縣森林保護管理條例於2018年6月25日門源回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9月18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門源回族自治縣森林保護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門源回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8/9/28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守護綠水青山,建設美麗門源,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採伐利用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保護管理活動。
第三條 法律、法規對森林保護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取得宜林荒山荒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開展植樹造林。
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種苗、技術、資金、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方面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必要的支持。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承包契約約定,未進行植樹造林或者改變承包土地性質的,發包方有權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五條 每年春季和秋季,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造林規劃,組織開展造林綠化活動,有植樹義務的公民應當完成規定的義務植樹任務。
第六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第七條 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為高火險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區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依據林業發展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劃定禁牧區,並發布禁牧令。
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區、退耕還林(草)地等區域放牧。
禁牧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導農牧民民眾發展多種經營,調整農牧業產業結構,改進生產方式,實行舍飼養殖,制定保護禁牧區林木的鄉規民約。
第九條 除法律、法規禁止的毀林行為外,禁止挖掘腐殖土、苔蘚等行為。
採集柏樹、杜鵑、紅柳等林木枝葉的,應當徵得林木所有權人的同意,並按照林業採集規程進行採集。
第十條 禁止在天然林工程保護區和國家重點公益林保護區內從事野炊、宿營等活動。
其他區域森林內的野炊、宿營等活動,由縣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具體辦法加強管理。
第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一)挖掘腐殖土、苔蘚的,按每公斤處以十元罰款;
(二)擅自採集柏樹、杜鵑、紅柳等林木枝葉的,按每公斤處以五元至二十元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天然林工程保護區和國家重點公益林保護區內從事野炊、宿營等活動的,由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五十元罰款。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4月28日門源回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的《門源回族自治縣森林管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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