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18日由吉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於1999年11月27日經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森林資源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1999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2月29日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大常委會
1999年9月18日由吉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於1999年11月27日經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1999年9月18日由吉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於1999年11月27日經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加強森林資源的保護,維護生態平衡,發揮森林資源的多種...
又沒有國家或者主管部門規定價格的,按照市場價格計算,但不能按照違法行為銷贓的價格計算。第四十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吉林市森林資源保護條例》同時廢止。地方性法規(類別)20121121(批准時間)
吉林省森林資源指《吉林市森林資源保護條例》,是1999年9月18日由吉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於1999年11月27日經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的條例。吉林市森林資源保護條例 面積 一九八八年全省有林地面積623萬公頃,除少量人工林外,幾乎全部是天然林,人均...
(十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占用義務植樹基地的,限期退還,賠償損失,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十二、《吉林市森林資源保護條例》1.刪除第十三條“轉讓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應遵循下列規定:(一)轉讓方向森林資源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
保護區必須以保護為主,做到保護和利用相結合。第三條 凡在保護區範圍內從事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松花湖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以下簡稱保護局)是保護區的管理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規定,統一管理和保護區內國有森林資源及自然環境。保護局設在各鄉(鎮)的保護站具體負責所在...
第四十四條 產生放射性、電磁輻射、光和熱污染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第六章 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土地、礦藏、森林、水等自然資源的管理和保護,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時,應採取保護和恢復生態環境的措施。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
吉林省松花江三湖自然保護區是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松花江“三湖”保護區的通知》(吉政函〔1990〕9號)檔案於1990年2月13日建立的省級自然保護區。吉林省松花江三湖自然保護區是以保護森林生態和水資源為主要目的的綜合性保護區。在省級自然保護區松花江三湖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位於吉林省東南部...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松花湖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護區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松花湖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松花湖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是...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松花湖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護區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松花湖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松花湖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是...
第一條 為加強松花湖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護區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松花湖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松花湖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是經國務院批准的以水曠、山幽...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的保護。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區內野生動物和植物。第四條 依法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把保護森林資源,提高森林覆蓋率,作為維護生態平衡,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項長遠任務,積極做好各項工作。第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