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5年0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4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大常委會
經吉林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於2004年12月28日通過,吉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於2005年1月2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28日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一、廢止《吉林市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處理條例》。
二、廢止《吉林市聯合運輸管理條例》。
三、廢止《吉林市農民負擔管理條例》。
四、廢止《吉林市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
五、廢止《吉林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六、廢止《吉林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七、廢止《吉林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八、廢止《吉林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條例》。
九、《吉林市統計管理條例》
刪除第十一條第二款“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的調動,應徵求主管部門統計機構的意見。”
十、《吉林市水資源管理條例》
1.刪除第十七條第二項“建設項目批准後,建設單位應持設計任務書等有關批准檔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單位方可進行施工。”
2.第十七條第三項“取水工程竣工後,由建設單位報請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並核定取水量,發放取水許可證。”修改為“取水工程竣工後,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發放取水許可證。”
3.刪除第十八條“從事取水工程施工的單位,施工前其資質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可。”
十一、《吉林市綠化管理條例》
1.刪除第十七條“林業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組織有關單位,做好農村和城市綠化工程設計審批及竣工驗收工作。
綠化工程建設應按照經審批機關批准的綠化設計方案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的,須經原批准機關重新審批。
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2.刪除第三十六條“全民義務植樹基地被占用或改變用途,除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占地手續外,須經縣級以上綠化委員會批准,並在林權單位收取的林地補償費中,提取一定數量的資金,用於義務植樹基地補償性建設。”
3.刪除第三十七條中“(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按批准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或綠化工程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補建或重建;拒不補建、重建的,收取補建、重建所需費用2倍的綠化資金,由綠化管理部門組織綠化。
(十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占用義務植樹基地的,限期退還,賠償損失,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二、《吉林市森林資源保護條例》
1.刪除第十三條“轉讓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轉讓方向森林資源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會同有關部門對轉讓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進行資產評估;
(三)雙方依據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理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轉讓審批手續;
(四)雙方簽訂轉讓契約。”
2.刪除第十四條“市縣所屬的國家、集體、個人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轉讓的審批許可權:
轉讓森林面積在10(不含本數)公頃以下或者林木棵數30000棵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轉讓森林面積在10公頃以上、50(不含本數)公頃以下或者林木棵數50000棵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3.刪除第十七條“在林區村、社和森林腹地內,禁止設定木材經營、加工點。農村建房需要加工木材的,應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設定的加工點進行加工。”
4.刪除第十九條第(八)項“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在林區村、社和森林腹地內設定木材經營、加工點的,予以取締,沒收全部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木材價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十三、《吉林市城鎮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條例》
1.刪除第十五條第(三)項中“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20%的定金”。
2.刪除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經營者應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平面位置圖和工商營業執照等有關證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以及變更登記手續。”
3.刪除第五十四條“因臨時占用國有土地的,須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領取臨時用地許可證,並簽訂短期租賃契約,繳納租金。未領取臨時用地許可證、簽訂租賃契約的,工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中“領取臨時用地許可證,”和“未領取臨時用地許可證、簽訂租賃契約的,工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十四、《吉林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條例》
1.刪除第十四條第(二)項“出售以各種形式補貼購建的有限產權房產,按有關規定辦理。”
2.第十七條“租賃房地產的,當事人須按規定簽訂租賃契約併到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修改為“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3.刪除第十九條第(五)項“承租人確因生產、營業需要改變房屋用途或對房屋改修、裝潢時,應徵得出租人同意,並修訂契約,報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備案。”
4.第十九條第(六)項“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轉讓所租房屋。確需轉租、轉讓的,應徵得出租人同意,併到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修改為“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轉讓所租房屋。確需轉租、轉讓的,應徵得出租人同意,併到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5.第十九第(七)項“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主動遷出,如需繼續租用,應提前三個月向出租人提出,並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繼續租用的,應重新簽訂契約,併到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修改為“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主動遷出,如需繼續租用,應提前三個月向出租人提出,並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繼續租用的,應重新簽訂契約,併到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6.第三十條“房地產抵押,當事人須簽訂抵押契約,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審核、產權凍結手續。”修改為“房地產抵押,當事人須簽訂抵押契約,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7.第三十九條“房屋典當,當事人雙方應簽訂典當契約,並須持契約及其公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身份證明到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辦理審核手續。”修改為“房屋典當,當事人雙方應簽訂典當契約,並須持契約及其公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身份證明到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8.刪除第四十三條“進入市場交易的房地產,必須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未進行評估的,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9.刪除第五十一條第二款“房地產經紀人,必須按規定向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培訓合格取得《中介資格證書》,並參加一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中介機構,方可從事房地產中介活動。”
10.刪除第五十七條第(八)項“違反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經紀人未取得《中介資格證書》或未按規定參加一個中介機構,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活動的,以及經紀組織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活動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其非法所得1至2倍的罰款。”中“第五十一條第二款”。
十五、《吉林市城區供熱管理條例》
1.刪除第四條第(三)項“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供熱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施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工作。”
2.第四條第(四)項“按規定對供熱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定級,發放供熱許可證;”修改為“發放供熱經營許可證。”
3.第九條“凡安裝上下水、煤氣、電纜等地下管線,可能影響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維修的,須提前與供熱單位聯繫,經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並採用相應的保護措施後,方可組織施工。”修改為“凡安裝上下水、煤氣、電纜等地下管線,可能影響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維修的,須提前與供熱單位聯繫並採用相應的保護措施後,方可組織施工。”
4.第十三條“從事供熱的單位應到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資質審查取得供熱許可證後,方可進行供熱。”修改為“從事供熱的單位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後,方可進行供熱”。
5.刪除第十九條“需要用熱或擴大用熱的單位,應向市供熱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經批准到指定的供熱單位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組織實施。”
6.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九)項“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擅自用熱或擴大用熱面積的,由供熱單位加倍追繳熱費;未經批准擅自供熱的,對供熱單位處以擴大用熱收費額的10%至30%的罰款。”
十六、《吉林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條例》
1.刪除第十六條第二款“市、縣(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機構可根據需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所有權登記情況進行普查或驗證。”中“或驗證”。
2.刪除第二十二條“拆遷中返還面積部分的房屋,由權利人提交有關證件,按照協定確定的份額,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十七、《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1.刪除第十七條第三款“房屋鑑定人員應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並取得房屋鑑定資格後方可從事房屋鑑定工作。”
2.刪除第十七條第四款“房屋鑑定組織和房屋鑑定人員應按有關規定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資質和資格的定期審驗。”
3.刪除第二十九條中“(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從事房屋鑑定工作的人員未取得房屋鑑定資格的,責令房屋鑑定組織改正,並對房屋鑑定組織按每人次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六)違反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房屋鑑定資質定期審驗的,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罰款;未參加房屋鑑定資格定期審驗的,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十八、《吉林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
1.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況確需占用、挖掘的,須經市政工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辦理道路占用許可證和道路挖掘許可證並繳納占道費和道路挖掘復原費。”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況確需占用、挖掘的,須經市政工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辦理道路占用許可證和道路挖掘許可證並繳納占道費和道路挖掘復原費。”
2.第二十六條“利用道路設定集貿市場和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的,須經市政工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為“利用道路設定集貿市場和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的,須經市政工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3.第二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按規劃埋設有關管線。道路建成交付使用後五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市政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道路挖掘許可證。”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按規劃埋設有關管線。道路建成交付使用後五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市政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道路挖掘許可證。”
十九、《吉林市環境保護條例》
1.第十四條第五款“對環境有影響的飲食娛樂服務業實行環境審核制度,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許可證。”修改為“對環境有影響的飲食娛樂服務業實行環境審核制度。”
2.刪除第二十一條“承接污染防治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關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到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受查驗。”
3.刪除第五十一條第(六)項“違反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向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和個人轉移產生嚴重污染項目的,將列入淘汰名錄的工藝和設備轉移給他人使用的,未經備案生產和銷售環境保護產品的,未經資質查驗承接污染防治工程設計和施工的,排放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未達到規定標準排放的,產生的噪聲和振動超過規定標準的,未在規定地點和場所傾倒固體廢物的,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固體廢物專設堆放場所的,未按規定辦理綜合利用審批手續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罰款。”中“第二十一條”。
二十、《吉林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1.刪除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檔案按分工報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刪除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實行提留工程質量保修抵押金制度。質量保修抵押金提留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收取和管理。在保修期內未出現質量問題時,質量保修抵押金本息如數返還。”
3.刪除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核查受監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和生產建築構配件等單位的資質等級。”
4.刪除第四十條第(四)項“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十一、《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刪除第十一條“拆除房屋的單位必須持房地產、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的註銷登記手續、房屋拆除工程委託協定、房屋拆除資格證書,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拆除工程手續後,方可實施房屋拆除工程。”
二十二、《吉林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城市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必須選擇先進、配套的節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應參加節水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修改為“城市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必須選擇先進、配套的節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應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設計評審;用水設施建成後,經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二十三、《吉林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1.第八條第二款“城市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和公共建築附屬綠地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施工單位必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資質,並持有經批准的施工方案,方可施工。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綠化,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必須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工程竣工後,必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修改為“城市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和公共建築附屬綠地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進行綠化。工程竣工後,必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2.第九條“單位附屬綠地應制定綠化規劃和設計方案,並實行審查制度。綠地總面積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的,綠化規劃和設計方案須報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綠地總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須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修改為"單位附屬綠地應制定綠化規劃,並實行審查制度。綠地總面積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的,綠化規劃須報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綠地總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綠化規劃須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3.刪除第十條第一款“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須將園林綠化設計方案報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4.刪除第二十一條“在城市公園、遊園、廣場內開設照相、飲食、遊藝等經營服務點,須經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劃布局要求審批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並服從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
5.刪除第二十二條第(十三)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批准在公園、遊園、廣場等公共綠地內開設經營服務點的,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恢復原狀,並可處3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並可處以損失金額3倍至5倍的罰款。”
二十四、《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管理條例》
1.刪除第十三條“人防工程設施建設必須保證質量,按國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和建設程式修建。竣工後,按管理許可權由人防主管部門組織驗收。”中“竣工後,按管理許可權由人防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2.第十八條“應加強平時人防工程口部的管理。口部附近的建設項目需經人防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有關部門批准。 在人防工程設施口部附近修建建(構)築物時,應留出不小於建築物倒塌半徑(建築物高度二分之一)的安全距離;因場地原因,無法保證建築物倒塌半徑安全距離的,應將口部引入樓內,留出單獨房間,由人防部門負責管理。”修改為“應加強平時人防工程口部的管理。在人防工程設施口部附近修建建(構)築物時,應留出不小於建築物倒塌半徑(建築物高度二分之一)的安全距離;因場地原因,無法保證建築物倒塌半徑安全距離的,應將口部引入樓內,留出單獨房間,由人防部門負責管理。”
3.刪除第二十條“對危及安全,不宜使用的人防工程設施,管理單位應提出報廢申請,經市人防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省人防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報廢。報廢的人防工程設施,由申請單位回填或封閉,並經人防主管部門驗收。”中“並經人防主管部門驗收”。
二十五、《吉林市殯葬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第一款“民政部門對喪葬用品的生產、經營實行監督管理。從事喪葬用品生產、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經市、縣(市)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修改為“民政部門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喪葬用品的生產、經營實行監督管理。從事喪葬用品生產、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二十六、《吉林市旅遊管理條例》
1.刪除第八條“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標準負責對全市旅遊景區(點)質量等級評定進行初審,並負責報上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2.第十三條第一款“開辦旅行社須具備《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並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供有關材料,並填寫《申報旅行社技術報告書》,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後,到有關部門辦理其他審批手續。”修改為“開辦旅行社須具備《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並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3.刪除第十五條“國內旅行社轉為國際旅行社,提出申請,經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上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4.刪除第十七條“旅行社停業、歇業和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須到原審批機關辦理手續。在辦理完變更手續登記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報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其中,旅行社改變名稱或歇業的,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為其換髮或收回其許可證。”
5.刪除第十八條第一款“外地旅行社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須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在本市經營旅行社業務。”
6.刪除第十八條第三款“本市旅行社在本社址以外設立營業部,經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併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7.刪除第十九條“旅行社管理人員須參加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崗位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8.刪除第二十條第一款“旅行社導遊人員(包括臨時導遊員)和旅遊景區(點)的定點導遊人員,須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導遊員資格證書》,辦理導遊員證件。”
9.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具備星級條件的飯店,可向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星級標準進行初評。初評合格後,按程式審批和報批。”
10.刪除第二十五條“旅遊定點單位是指經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為旅遊者提供購物、餐飲、娛樂的場所。”
11.刪除第二十七條“申辦旅遊定點單位應向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供有關材料,填寫《申請旅遊定點單位登記表》,經審批合格後,頒發統一製作的標誌牌。”
12.刪除第三十四條中“(六)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履行有關手續,並處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限期履行有關手續,並處5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
二十七、《吉林市松花湖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1.第十二條“風景區內實行封山育林、植樹綠化,嚴格控制採伐樹木。必要的撫育更新、皆伐以及開發建設占用林地的,應符合風景區的總體規劃,經風景區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林業部門批准。”修改為“風景區內實行封山育林、植樹綠化,嚴格控制採伐樹木。必要的撫育更新、皆伐以及開發建設占用林地的,應符合風景區的總體規劃。”
2.第十四條“在重點景區採集標本、野生藥材和其他林副產品的,應經風景區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按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修改為“在重點景區採集標本、野生藥材和其他林副產品的,按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
3.刪除第二十八條“嚴格控制下列建設項目:
(一)公路、索道、纜車;
(二)大型文化、體育、遊樂設施;
(三)旅館建築;
(四)設定中國國家風景名勝區徽志的標誌建築;
(五)由上級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建設項目。
確需建設的,由建設單位填報《建設選址審批書》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經風景區主管部門及環境保護等部門審查,經市政府和省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審批。”
4.刪除第四十四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按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風景區內占用林地、綠地,砍伐樹木,未經風景區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的,處以1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中“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和第(八)項“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不按規劃要求,未經批准擅自選址建設的,責令立即停建、拆除,並處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罰款超過50000元的,應當報經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中“第二十八條”。
二十八、《吉林市農村義務教育條例》
1.刪除第十七條第二款“民辦教師的任用由鄉(鎮)人民政府考核申報,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考試合格後批准。”
2.第十九條“未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任何機關、單位和組織不得抽調教師改做其他工作。民辦教師轉正後,不得調離農村學校。”修改為“任何機關、單位和組織不得抽調教師做其他工作。”
二十九、《吉林市社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刪除第十九條第一款“社會醫療機構改建、擴建、更名、變更業務範圍及人員的,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執行。”中“及人員”。
三十、《吉林市技術市場管理條例》
1.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審批、管理技術貿易機構,認定科技企業;”修改為“技術貿易機構的備案、統計調查和分析,認定科技企業。”
2.刪除第十二條“技術貿易機構按下列規定審批:
(一)國家、省、市駐本市城區企業事業單位創辦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批;
(二)區屬以下單位和個人創辦的,由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批;
(三)駐縣(市)單位和個人創辦的,由所在縣(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批;
(四)申辦事業性質的,由本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同級編制委員會聯合審批;
(五)國家、省駐本市企業事業單位開辦冠省名的,按有關規定,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批,由企業事業單位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3.刪除第十三條第一款“經批准成立的技術貿易機構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發給《技術貿易許可證》。”
4.刪除第十四條“技術貿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5.刪除第十五條“技術貿易機構開業半年後,可以向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認定科技企業。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可以實行科技企業會計制度。”
6.刪除第十六條“技術貿易機構變更性質、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範圍、場地以及分立、合併、停業等,必須按原審批程式辦理有關手續。”
7.刪除第十七條“技術貿易機構必須按規定到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參加年度資格審查,並憑審驗的《技術貿易資格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參加年檢。不參加年度資格審查或者連續兩年審查不合格的技術貿易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年檢,其執照應予註銷。”
8.刪除第二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憑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核發的《技術貿易許可證》開展與本單位業務範圍相關的技術交易活動。超範圍開展技術交易活動的,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
9.刪除第二十三條“從事技術中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須向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技術中介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
10.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舉辦市級以下綜合性技術交易會,主辦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前向本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材料,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經批准的,由主辦單位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備案。”
11.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舉辦市級以下行業性的技術交易會,由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報本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12.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舉辦冠‘全國’、‘全省’字樣的技術交易會,按規定向國家、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批,並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備案。”
13.刪除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申請刊播、設定、張貼技術商品廣告,須經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查同意,並經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14.刪除第三十九條第(一)項“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登記,技術貿易機構變更性質、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範圍、場地以及分立、合併、停業等不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依法處罰;”中“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項“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審查、批准,擅自刊播、設定、張貼廣告或者經營單位發布 未經批准的技術商品廣告以及做虛假廣告、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中“第二十六條”。
三十一、《吉林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文物經營單位必須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領《文物內銷經營許可證》,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文物經營活動。”修改為“文物經營單位必須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文物經營活動。”
三十二、《吉林市有線電視管理條例》
1.刪除第十一條第一款“設立有線電視台,須持其總體規劃和工程技術方案,由縣(市)、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省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廣播電影電視部批准後籌建。工程建設應當按照規划進行。籌建完成後,經省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的,由廣播電影電視部發給《有線廣播電視台許可證》,方可正式播出。”
2.刪除第十一條第三款“設立共用天線系統的單位或者個人向縣或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3.刪除第十九條“申請設計或安裝有線電視台(站)業務的單位,須向當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省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憑有線電視工程設計或安裝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承接設計或安裝業務。
申請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業務的單位,由當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憑共用天線系統設計或安裝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承接設計、安裝業務。”
4.刪除第四十條第(五)項“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獲得有線電視工程設計或安裝許可證、共用天線系統設計或安裝許可證,以及外地設計、安裝單位未經當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審查,私自承接工程的,除責令其立即停止非法業務活動外,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中“第十九條”。
三十三、《吉林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1.刪除第十九條“依法登記結婚的育齡夫妻,符合法定生育年齡,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自由選擇生育時間,由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社區)委員會出具相關證明,到女方現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領取《生殖保健服務證》。”
2.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符合再生育有關規定且屬於下列情況的夫妻申請再生育的,由雙方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社區、委員會出具婚育證明,經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市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發放《再生育證》。同時發放《生殖保健服務證》:
(一)夫妻雙方均為本市城區非農業戶口的;
(二)夫妻一方為本市城區非農業戶口,另一方為外省、市(區)非農業戶口的;
(三)第一個子女為病殘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子女為病殘的。”
3.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員申請再生育的,由雙方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社區、委員會出具婚育證明,經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發放《再生育證》和《生殖保健服務證》。”
本決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吉林市統計管理條例》等25部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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