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和執行地方性法規若干問題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85年07月31日
- 實施時間:1985年07月31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1985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85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和執行地方性法規若干問題的規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5.07.31 實施時間 1985.07.31 ...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和執行地方性法規若干問題的規定》同時廢止。
1996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6年9月26日公布施行。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6.09.26 實施時間 1996.09.26...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立法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科學合理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
(一)法律規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二)規定省政府部門全面行政管理規範的;(三)具有用規章或者其他方法解決不了的問題的;(四)省政府認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制定規章:(一)法律、法規...
2014年11月28日,吉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決議》。該《決議》分進一步增強對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加快建設法治吉林重大意義的認識;加強地方立法工作,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的規定 (2001年2月16日省九屆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地方立法程式,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
第一條為了保證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義務、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經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0年11月26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了...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市地方立法活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推進依法治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吉林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4.06.18 實施時間 2004.06.18 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決定如下:一...
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頒布單位 吉林市...
第一條 為了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提高議事效率,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和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等3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根據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等4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第二條地方性法規(以下簡稱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廢止,均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法規是指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代表大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制定,報經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
1999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引言 (1999年11月27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工作程式的規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7.01.12 實施時間 2007.02.01 經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7年1月12日通過,現予...
(2012年5月30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經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2年5月30日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9.05.23 實施時間 1989.05.23 第一條 為保障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職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
(三)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具體套用問題所作的解釋,是否符合該法規的規定;(四)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調整或者部分變更的國民經濟和社會...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10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1.09.29 實施時間 2001.09.29 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吉林省農...
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1993年11月12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
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1年1月12日通過了《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廢止5件地方性法規、取消27件地方性法規中60項行政管理項目的議案》。現將廢止的地方性法規目錄以及取消的行政管理項目涉及地方...
第八條 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監督法第九條的規定,於每年十一月下旬提出下一年度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建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要求報告專項工作的,於...
法規的,法規草案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銷企業營業執照外的行政處罰;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額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執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2004年6月30日長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2004年8月19日公告公布施行。中文名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方立法活動,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1996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6年9月26日公布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政府制定規章設定罰款的限額的規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
第五條省人大常委會要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保持聯繫,貫徹執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充分發揮省人民代表作用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模範地...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經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01年7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施行。2001年7月20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二00一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