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9月20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09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1989年9月20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9年9月20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加強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工作,切實保障地方性法規的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
1996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6年9月26日公布施行。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6.09.26 實施時間 1996.09.26...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四人以上以及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均可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 長春市和吉林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擬訂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
第七條下列事項,應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三)本省特別重大事項;(四)其他應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規定的事項。在省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市地方立法活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推進依法治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吉林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條例,共有6章25條,自2000年11月24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第一條為了保證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義務、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立法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科學合理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
(三)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具體套用問題所作的解釋是否符合該法規的規定;(四)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調整或者部分變更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等3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根據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等4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八)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14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吉林省行政複議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吉林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是為健吉林省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組織和工作制度,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條例。1996年11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以下簡稱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的質量,使省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的工作更加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地方立法規範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複性規定。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
完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工作程式的規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7.01.12 實施時間 2007.02.01 經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7年1月12日通過,現予...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定本市特別重大事項的...
1999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引言 (1999年11月27日...
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吉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14部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一、將《吉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國外有關機構和個人或我與國外合作出版文物書刊、拍攝有關文物的...
第十七條 吉林省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城鎮體系規劃由州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城鎮體系規劃在上報審批前,應當經本級城鄉規劃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
第一條 為了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提高議事效率,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和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三)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具體套用問題所作的解釋,是否符合該法規的規定;(四)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調整或者部分變更的國民經濟和社會...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下列需要,就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的事項;(二)除只能...
第二條地方性法規(以下簡稱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廢止,均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法規是指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代表大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制定,報經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本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條例有牴觸的,按本條例執行。修訂的條例 (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5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6號——公告廢止的地方性法規目錄以及取消的行政管理項目涉及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條文》在2001.01.12由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6號——公告廢止的地方...
2001年9月29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 202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
(1984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七章 附則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已於2016年5月27日由四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於2016年7月28日經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現...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4.06.18 實施時間 2004.06.18 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決定如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