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6年9月26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6年09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9月26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1996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6年9月26日公布施行。
1996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6年9月26日公布施行。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6.09.26 實施時間 1996.09.26...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決定在《吉林日報》公布法規草案,廣泛徵求各界意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向法規草案起草單位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意見、建議。第九條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
(2017年1月19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和廢止地方性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地方性法規,以及其他相關立法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四人以上以及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均可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 長春市和吉林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擬訂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立法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科學合理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就下列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省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二)屬於本市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立法規定於2017年1月11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2017年4月1日公布施行。第一條 為了規範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
2007年1月12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工作程式的規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7.01.12 實施時間 2007.02.01 ...
第一條為了保證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義務、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將第一條中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條 為了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提高議事效率,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和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松原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於2018年1月15日松原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提高立法質量,發揮地方...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9號)《長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由長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01年1月16日通過,經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1年3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施行。200...
本條例經吉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20年11月27日通過並公布,共八章八十六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環境保護條例》同時 廢止。發布信息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1號 《吉林省生態環境...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於2017年1月10日白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方立法活動,發揮立法的引領...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定本市特別重大事項的...
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吉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14部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一、將《吉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國外有關機構和個人或我與國外合作出版文物書刊、拍攝有關文物的...
《吉林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是為健吉林省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組織和工作制度,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條例。1996年11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按照中央八項規定和實施細則精神,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省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一章 總則 一、...
(2012年5月30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經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2年5月30日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14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
1988年3月18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3年5月8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條例全文 第一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
(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經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0年11月26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引言 (1999年11月27日...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地方性法規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立法程式擬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本規定所稱規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立法程式制定,以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第四條 市...
多軸大噸位車輛和廂式車輛的通行費應當實行優惠,具體的優惠收費標準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價格管理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二十三條 危險廢物的運輸按照《吉林省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
(三)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具體套用問題所作的解釋是否符合該法規的規定;(四)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調整或者部分變更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完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