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2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工作程式的規定
- 頒布時間:2007年01月12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2007年1月12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7年1月12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工作程式的規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7.01.12 實施時間 2007.02.01 ...
第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和廢止地方性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地方立法應當依據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批准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均適用本規定。
第十八條 長春市、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批准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均參照《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和本規定的有關程式辦理。第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
第五條省人大常委會要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保持聯繫,貫徹執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充分發揮省人民代表作用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模範地...
1985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和執行地方性法規若干問題的規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5.07.31 實施時間 1985.07.31 ...
第一條 為了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提高議事效率,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和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工作程式》是2006年2月28日通過的工作程式。工作程式 (2006年2月28日吉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為規範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的服務工作,保證常委會會議高效、有序的舉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立法規定於2017年1月11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2017年4月1日公布施行。第一條 為了規範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
第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按照《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式進行。第八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重大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有機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吉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
第二條本條例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工作,依法作出具體規定,各專門委員會要依照條例的規定開展工作,履行職責。第二章 專門委員會性質及法律地位 第三條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部分和常設的專門...
根據2023年1月6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修訂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規,...
第八條 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監督法第九條的規定,於每年十一月下旬提出下一年度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建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要求報告專項工作的,於...
民族自治條例的內容通常是規定有關本地區實行的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原則、機構設定、自治機關的職權、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問題,是民族自治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綜合性基本依據和活動準則。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並於十日內在《長白山日報》等媒體上刊載。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 第十三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條例,共有6章25條,自2000年11月24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三)法律法規授權自治地方制定變通或補充規定的事項;(四)其他需要制定單行條例的事項。第五條 自治條例的制定程式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二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單行條例 第六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依法行使職權,規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為使批准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工作規範化、程式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 》、《中華人民...
《吉林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是為健吉林省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組織和工作制度,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條例。1996年11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代表以書面形式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轉作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代表議案;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以書面形式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
(三)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具體套用問題所作的解釋,是否符合該法規的規定;(四)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調整或者部分變更的國民經濟和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