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是一則檔案,1994-06-11發布。

2023年7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批准《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修訂)》,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
  • 發布時間:1994-06-11
  • 生效時間:1994-06-1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
(1994年3月7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4年4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1994年6月11日公布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專門委員會性質及法律地位
第三章 專門委員會組成
第四章 專門委員會職責
第五章 專門委員會工作程式
第六章 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及其工作
第七章 專門委員會同本級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關係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依照《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工作,依法作出具體規定,各專門委員會要依照條例的規定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二章 專門委員會性質及法律地位
第三條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部分和常設的專門機構,行使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部分職權。
第四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根據需要,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法制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及名稱變動,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第五條專門委員會受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指導。專門委員會之間的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進行協調;專門委員會與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之間的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進行協調。
第六條各專門委員會,要依據法律賦予的職責和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有關決議、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總體安排開展工作。
第三章 專門委員會組成
第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根據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範圍和工作任務,由市人民代表大會確定。
各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專職的一般應占二分之一。
第八條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在代表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九條各專門委員會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新的專門委員會為止。
第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的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接受辭職的,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十一條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辭去其專門委員會的職務。
第十二條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第十三條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需要,可以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四條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專家若干人為顧問。顧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顧問可以列席專門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
第四章 專門委員會職責
第十五條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與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
第十六條對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議案,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進行審議。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中長期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本級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本級財政預算、有關專門委員會要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匯報,進行初步審查,提出意見,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交市人民政府。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查時,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提出審查意見,並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向大會主席團作出審查結果的報告,由主席團提請大會作出決議或決定。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全市中長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本級財政預算,有關專門委員會應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對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執行過程中,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整或變更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報告,在常務委員會審議之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事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向常務委員會作出審查結果的報告,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議或決定。
第十七條對本年度的城市維護費使用計畫執行情況、對下年度城市維護費使用安排,有關的專門委員會要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該議題前,聽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匯報,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該議題做準備。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該議題時,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由常務委員會作出決議或決定。
第十八條對建立國內外友好城市關係的議案,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該議題前,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查報告,由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對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研究的重大事項,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進行調查研究,作出報告,提出意見、建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對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質詢案,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覆並進行審議。對不清楚的問題可以組織調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第二十一條對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有關機關辦理的代表意見、建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督促檢查辦理情況,提出辦理的要求和意見。
第二十二條對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及審議意見,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督促檢查落實。
第二十三條各專門委員會,承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付的地方立法工作任務。
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立法規劃,各專門委員會應當參與有關工作,提出立法建議,並負責地方立法規劃有關任務的組織實施工作。
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審查報告,由大會主席團決定交各代表團審議或提交大會表決。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前,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進行審查,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再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對需要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根據職責分工由有關專門委員會負責起草、論證,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規草案及其說明,提供法律依據及有關資料。
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地方性法規的解釋檔案,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起草或參與起草工作。
第二十四條對全國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全國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交付徵求意見的法律法規草案,有關專門委員會,負責組織討論,徵求意見,綜合整理,提出修改意見,並及時上報。
第二十五條對本級人民政府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決定、命令和規章,對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進行審查,發現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市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建議,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撤銷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或不適當的條款。
第二十六條對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決議、決定,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進行審查,發現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建議,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撤銷不適當的決議、決定或規定的不適當內容。
第二十七條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市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各專門委員會應當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執法中的問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對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職權範圍內的工作,各專門委員會,可以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匯報,或者進行視察、檢查、調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代表評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時,有關專門委員會成員可以參加活動,並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人民民眾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對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處理的案件的申訴和控告,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受理,認真對待。對重大問題和重要案件,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進行討論研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辦理意見,由主任會議或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
第三十一條各專門委員會,應當經常聯繫與本委員會工作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他們對本級國家機關的意見和要求、對本委員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根據工作需要還可邀請有關代表列席專門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二條各專門委員會,每年都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還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下年度工作安排意見的報告;專門委員會日常重要工作,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匯報並接受指導。
第三十三條各專門委員會承辦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專門委員會工作程式
第三十四條專門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專門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集。
專門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提議召開專門委員會會議,主任委員應當召集。
第三十五條專門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應依法履行職務,按時出席專門委員會會議。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時,必須請假。無故在一年內未出席二分之一以上會議的,應自動辭去其專門委員會的職務。
第三十六條專門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託副主任委員主持。
第三十七條專門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時,應將開會日期、會議議題提前七天通知全體組成人員,並同時送達有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專門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集體行使職權。
專門委員會對重大問題提出的審議意見,應事前徵得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原則同意。
專門委員會會議,作出決定和表決事項,須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生效。
表決方式,由本委員會會議決定。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三十九條專門委員會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寫明會議議題、基本內容和決定事項等。如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決定有不同意見,應將不同意見附上。
會議紀要,除印發有關機關及其部門外,應當發給本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並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及其工作
第四十條各專門委員會下設相應的辦事機構。
第四十一條各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的主要工作任務:
(一)搞好調查研究,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問題,提供情況;
(二)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認真進行準備,提供審議和決定問題的依據;
(三)負責本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視察、檢查、調查活動的各項服務工作;
(四)辦理本專門委員會交付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辦事機構的重要工作,實行集體辦公會議制度。
辦公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主要討論研究下列事項:
(一)研究、草擬專門委員會會議議題草案;
(二)研究、草擬專門委員會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三)聽取有關會議精神的傳達和專項調查的介紹;
(四)聽取有關重要工作情況的匯報;
(五)研究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交付的工作事項。
第七章 專門委員會同本級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關係
第四十三條專門委員會協助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國家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行政機關職能部門行使監督權。
專門委員會組織的視察、檢查、調查活動,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人民政府相關的職能部門,應當認真對待,積極配合,回答並提供真實情況。
專門委員會會議審議有關方面的工作,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如實匯報,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
專門委員會會議涉及有關方面的重大問題,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管領導人應列席會議,聽取意見。
第四十四條專門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同本級國家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行政機關職能部門之間,是工作聯繫關係。
根據工作需要,專門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同本級國家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行政機關的相關的職能部門,應當建立工作聯繫制度:
(一)聯席會議制度,交換全年工作安排計畫;
(二)工作通報制度,互相通報上級有關指示精神和本級有關工作情況;
(三)檔案抄送制度。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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