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是本市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職權,行使地方國家權力。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和進行選舉,都必須遵循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贊成始得通過。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會議日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四)提出會議副秘書長名單草案和決定大會秘書處機構設定;
(五)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選出新的一屆市人大代表或本屆期間補選的市人大代表的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確認代表資格是否有效,發表公告,公布代表名單;
(六)提出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七)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一個月(特殊情況除外),應將開會日期和會議建議議程通知代表,並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需要代表事先審閱的議案草案發給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不適用本條款的規定。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認真履行代表職責,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應深入調查研究,了解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為參加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議案做準備。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須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大會請假。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預備會議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人數少的選舉單位,可以合併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十二條 各代表團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大會預備會議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進行審議,提出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預備會議進行下列事項:
(一)通過會議議程;
(二)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
(三)通過會議其他事項。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通過的各項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通過的各項草案,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主席團主持。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必要時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議案處理辦法;
(四)其它需要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可以對會議的有關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三)可以召集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並進行討論,也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團常務主席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大會執行主席的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大會全體會議;
(二)按照大會議程掌握會議的進行;
(三)在大會全體會議進行過程中,發生影響會議正常進行的特殊情況時,可以宣布暫時休會。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秘書處各組負責人組成,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的日常事務。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中級人民法院分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吉林林區分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需要,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其他機關、團體的有關人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名,經主席團決定,也可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會議的人員應當參加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會議的,必須請假。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大會議程。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在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時,提案人可以到會發表意見。涉及專門性問題也可以邀請有關方面代表或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一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前提出,也可以在會議期間提出。在會議期間提出的,必須在會議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以前。議案在交付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如提案機關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機關和提案人,應當向會議作出說明。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的材料。
準備提請大會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將法規草案印發全體代表,廣泛徵求意見。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研究,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三條 經過審議,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處理的,可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第四章 工作報告的審議,計畫和預算的審查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分院、市人民檢察院應向全體會議作工作報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應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作出書面報告。根據代表要求,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向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臨時召開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本條款規定。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對各項工作報告的審議,由各代表團組織進行。各代表團應將代表在審議中提出的主要意見匯報主席團。報告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出回答或解釋。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各項工作報告,主席團可以就工作報告中的重大問題,召集有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專門性的審議。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地方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匯報。財政經濟委員會應進行初步審查,提出意見,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交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全市中長期或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地方財政決算和預算草案,應將主要指標和收支表一併印發會議。
臨時召開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本條款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對各項報告,經過審議,按照多數代表的意見,形成大會決議草案,交代表團討論修改,經主席團通過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地將調整方案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未能報告上年度地方財政決算或本年度財政預算,大會可以作出授權決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三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選舉市長、副市長,選舉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中級人民法院分院院長,選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舉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規定進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根據每次的選舉事項,制定具體選舉辦法。選舉辦法草案,由大會秘書處提出,經主席團審議,交各代表團討論,全體會議通過。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的人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選,由主席團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聯合在代表中提名;市長、副市長的人選,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中級人民法院分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十人以上代表聯合提名;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人選,可由各政黨組織、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候選人,十人以上市人大代表也可以聯合提名。
十人以上代表聯合提名的,提名的代表都應當在候選人推薦表上籤名。
第三十二條 主席團、各政黨組織、人民團體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聯合提名的全部候選人名單,應提交代表團醞釀協商,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主席團確定正式候選人。
第三十三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向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主席團應將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印發給代表。必要的時候,正式候選人,可與代表見面。見面的方式、範圍,由主席團決定。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選舉或者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公布。
選出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省人民檢察院,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中級人民法院分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的,由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接受辭職的,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未接受辭職的,要作出報告予以說明。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六條 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中級人民法院分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第三十七條 提出罷免案應當寫明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 對罷免案,主席團應當先進行初步審議。對事實清楚,理由充分的,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審議;對需查證核實的罷免案,應建議市人民代表大會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或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由下次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定。
第三十九條 罷免案提交大會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進行申辯,或者向主席團提出書面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市人大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予以公告。大會閉會期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後,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罷免本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其人選由主席團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和諮詢工作。凡與被調查問題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擔任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成員。
第四十三條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
對提供的材料來源要求保密的,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應予以保密。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是否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
第四十四條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並作出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七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時,代表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詢問。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接受詢問,回答問題,對有關議案或報告進行解釋和補充說明。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分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四十七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和質詢的問題及其內容,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的機關。受質詢的機關必須在會議中負責答覆。
答覆的方式由主席團決定,可以在主席團會議上答覆;也可以在代表團會議上答覆;還可以書面答覆。
受質詢機關答覆質詢時,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應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或代表團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必要時,可以委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聽取再次答覆。
第八章 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有權對本級國家機關所管理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會議期間,由大會秘書處交有關機關和組織進行處理,並負責答覆代表。
未處理完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繼續辦理,並負責進行督促檢查。
承辦單位從大會閉會之日起,須在三個月內將辦理情況答覆代表。
第五十條 代表對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再辦理。
第九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充分發揚民主,代表應當認真行使自己的權利。在審議議案和工作報告時,或投票選舉、通過任免和表決前,有權對有關問題發表意見。
第五十三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的,發言時間可適當延長。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事先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代表在代表團分組會議上的發言,不受本條規定所限。
第五十四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應當實行一事一表決的辦法,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由主席團公告。
列席會議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言,但沒有表決權。
第五十五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採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