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吉林省委員會工作規則

中國共產黨吉林省委員會工作規則

《中國共產黨吉林省委員會工作規則》是吉林省委對2016年4月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吉林省委員會工作規則》予以的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共產黨吉林省委員會工作規則
  • 釋義:吉林省委員會工作規則
規則修定,規則全文,

規則修定

2016年4月15日中共吉林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2016年4月20日中共吉林省委發布
2022年6月22日中共吉林省委常委會會議修訂 2022年6月28日中共吉林省委發布

規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和改進中國共產黨吉林省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委)工作,提高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促進黨的執政目標的實現,根據《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及相關黨內法規,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委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忠實踐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吉林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堅決維護、長期堅持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深刻領會“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忠誠核心、擁戴核心、維護核心、捍衛核心,始終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堅定政治立場,堅守政治方向,團結帶領全省各族人民為加快新時代吉林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不懈奮鬥。
  第三條 省委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
  (二)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認真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黨的民眾路線。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結合吉林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黨內民主,實行正確有效集中,增強省委領導集體活力和黨的團結統一。
  (五)堅持從嚴管黨治黨,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六)堅持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職盡責。
  第四條 省委在全省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主要實行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保落實:
  (一)對全省重大問題作出決策。
  (二)通過法定程式使黨組織的主張成為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或者其他政令。
  (三)加強對全省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的領導,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話語權。
  (四)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和管理幹部,向省級國家機關、政協組織、人民團體和省屬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推薦重要幹部。
  (五)支持和保證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等依法依章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發揮這些組織中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
  (六)加強對全省群團工作和統一戰線工作的領導。
  (七)動員、組織全省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團結帶領民眾實現黨的目標任務。
  第二章 組織和成員
  第五條 省委由省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委員、候補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五年。
  省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委常委會)由省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省委全會)選舉產生,由省委書記、副書記和省委常委會其他委員組成。
  第六條 省委委員、候補委員配備應當具有代表性,符合黨齡、年齡、性別、專業等方面要求。人選應當包括書記、副書記和省委常委會其他委員,一般還應當包括省政府領導班子中的中共黨員領導成員,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協、省法院、省檢察院主要負責人,省委和省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主要負責人,市(州)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適當比例的基層黨員。
  省委任期內,委員出缺的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遞補後仍有空缺的可以召開省黨代表大會或者黨代表會議補選。
  因調離本省、辭去公職、退休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省委委員、候補委員的,應當辭去或者由省委按程式免去其省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死亡、喪失國籍、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停止黨籍、受到留黨察看以上黨紀處分的,委員、候補委員職務自動終止。辭去、免去或者自動終止委員、候補委員職務的,應當報黨中央備案。黨中央任免省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時,遵從黨中央決定。
  第七條 省委常委會委員配備,遵從黨中央決定。省委常委會委員名額為13人,如果需要適當增減,遵從黨中央決定。
  省委設書記1名、副書記2名。
  省委換屆時,書記、副書記和省委常委會其他委員由省委全會選舉產生,並報黨中央審批。新當選的書記、副書記和省委常委會其他委員一般應當任滿一屆。在省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書記、副書記和省委常委會其他委員的調動、任免,遵從黨中央決定。
  第三章 職 責
  第八條 省委在省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黨中央的指示和省黨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領導全省工作。
  省委通過召開省委全會的方式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省黨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討論和決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民生保障等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
  (三)討論和決定全省黨的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審議通過重要黨內法規或者規範性檔案。
  (四)決定召開省黨代表大會或者黨代表會議,並對提議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五)聽取和審議省委常委會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
  (六)選舉省委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通過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
  (七)決定遞補省委委員;批准辭去或者決定免去省委委員、候補委員;決定改組或者解散下一級黨組織;決定或者追認給予省委委員、候補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
  (八)研究討論全省行政區劃調整以及有關黨政群機構設立、變更和撤銷方案。
  (九)對省委常委會提請決定的事項或者應當由省委全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策。
  第九條 省委常委會在省委全會閉會期間行使省委職權,主持經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召集省委全會,向省委全會報告工作並接受監督;對擬提交省委全會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二)組織實施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全會決議、決定。
  (三)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工作,討論和決定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四)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民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經常性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
  (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對幹部的推薦、提名、任免和獎懲作出決定或提出建議,根據有關規定對重要幹部的任免徵求省委委員意見;教育、管理、監督幹部;研究決定黨員幹部紀律處分有關事項。
  (六)對應當由省委常委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條 省委書記主持省委全面工作,組織省委常委會活動,協調省委常委會委員的工作,對省委工作負主要責任。
  擔任省長的省委副書記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組織省政府黨組活動。不擔任省政府職務的省委副書記主要協助書記抓黨的建設工作,同時可以根據需要協調和負責其他方面工作。
  省委常委會其他委員根據分工負責有關工作,履行分管領域從嚴治黨責任。
  第十一條 省委應當建立職責清單制度,明確省委常委會及其成員職責,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十二條 省委必須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省委書記必須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省委常委會實行定期議黨和專題議黨制度,每年至少向全會和黨中央專題報告一次抓黨建工作情況。充分發揮省委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職能作用,協調解決全省黨建工作領域重大問題。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實行全省各級黨委(黨組)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制度,完善黨建工作考核綜合評價體系,確保黨建各項部署落到實處。
  省委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和支持紀律檢查機關履行監督責任,堅持紀在法前、紀嚴於法,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推動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潔從政環境。
  第十三條 省委及其成員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持省委常委會會議“第一議題”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制度,堅持用黨的創新理論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帶頭營造良好政治生態。堅決貫徹《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按照規定參加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嚴格遵守《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等有關規定,切實做到為民、務實、清廉。
  第四章 組織原則
  第十四條 省委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和決定,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須以貫徹中央精神為前提。
  省委應當每年向黨中央作一次全面工作情況報告,執行黨中央某項重要決定的情況應當專題報告。遇有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
  第十五條 省委應當支持和保證下級黨組織依法依規正常履職。凡屬下級黨組織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如無特殊情況,應當由下級黨組織處理。
  省委作出同下級黨組織有關的重要決定,一般應當事前徵求下級黨組織意見。需要省黨代表大會代表、下級黨組織和黨員了解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及時通報。
  第十六條 省委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應當由省委全會或者省委常委會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必須由集體研究決定,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無權擅自決定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決定。在集體討論和決定問題時,個人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個人對集體作出的決定必須堅決執行,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黨中央報告。
  省委常委會委員應當根據分工和集體決定,勇於擔當、敢於負責,切實履行職責;對不屬於自己分管的工作,也應當從全局出發關心支持,加強研究,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省委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善於集中正確意見,自覺接受省委常委會其他委員監督,不得凌駕於組織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獨斷專行。
  省委常委會其他委員應當支持書記開展工作,自覺接受書記對其工作的督促檢查。
  省委常委會委員應當在黨性原則基礎上維護團結,互相信任、互相諒解、互相支持、互相監督。
  第十八條 省委常委會委員代表省委的講話和報告,署名發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關的文章、著作、言論,應當事先經過省委常委會審定或者省委書記批准。
  省委常委會委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公務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省委集體決定精神。
  第五章 議事和決策
  第十九條 省委及省委常委會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二十條 省委及省委常委會應當健全決策諮詢機制,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省委全會或者省委常委會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一條 省委全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省委全會由省委常委會召集並主持,議題一般由省委常委會徵詢省委委員、候補委員意見後確定。
  省委全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省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省委委員、候補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根據工作需要,省委常委會可以確定有關人員列席省委全會。
  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採用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省委委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省委委員的意見不得計入票數。候補委員沒有表決權。
  對省委委員、候補委員作出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決定,必須由省委全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省委常委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省委全會時予以追認。對省委委員、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黨中央批准。
  第二十二條 省委常委會會議實行例會制度,一般固定每周五召開,可套開省委書記主持並有多數省委常委參加的各類領導小組會議,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省委常委會會議由省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託副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書記提出,或者由省委常委會其他委員提出建議、書記綜合考慮後確定。
  省委常委會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省委常委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和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省委常委會委員到會。省委常委會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根據工作需要,會議召集人可以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省委常委會委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省委常委會委員的意見不得計入票數。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
  省委常委會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決定事項應當編髮會議紀要。經省委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以省委名義上報或者下發的檔案,由書記簽發。
  遇重大突發事件、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不能及時召開省委常委會會議決策的,書記、副書記或者省委常委會其他委員可以臨機處置,事後應當及時向省委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 省委及省委常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擴大會議,但不得代替省委全會、省委常委會會議作出決策。
  第二十四條 需要提交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可以先召開書記專題會議進行醞釀。書記專題會議由省委書記主持,副書記和其他有關省委常委會委員等參加。書記專題會議不得代替省委常委會會議作出決策。
  省委常委會委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其職責範圍內主持召開議事協調會議,研究解決有關問題,但不得超越許可權作出決策。
  省委應當加強對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等的領導,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及時通報重要情況。注重通過國家機關、政協組織、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基層單位等渠道,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民眾切身利益實際問題,廣泛協商、廣集民智、增進共識、增強合力。
  第二十五條 省委通過省委全會作出的決策,由省委常委會負責組織實施;省委常委會作出的決策,由省委常委會委員分工負責組織實施。
  省委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確保決策落實。決策執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按照誰決策、誰調整的原則通過召開省委全會或者省委常委會會議決定。
  第六章 監督和追責
  第二十六條 省委向省黨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應當自覺接受黨中央領導和工作監督,並接受中央紀委和省紀委監督,接受下級黨組織和黨員民眾的監督,接受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民主監督。
  省委應當有計畫地邀請省黨代表大會代表列席省委全會或者省委常委會會議等重要會議,適當增加列席的人員數量和頻次。定期組織省黨代表大會代表進行專題調研,組織省黨代表大會代表開展提案提議,充分聽取意見建議。
  第二十七條 省委應當定期對市(州)黨委常委會及其成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建立健全獎懲機制。考核具體工作由省委組織部牽頭,省紀委、省委有關部門參與。
  第二十八條 省委委員、候補委員違反本規則有關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市、縣兩級黨委應當根據《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及本規則,結合各自實際修訂和完善工作規則。
  第三十條 本規則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承擔。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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