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貫徹《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

《吉林省貫徹〈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是為了加強黨對政治協商工作的領導,進一步提高全省政治協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更好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根據《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2022年11月,中共吉林省委印發了《吉林省貫徹〈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貫徹《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
  • 發布單位:中共吉林省委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2年11月,中共吉林省委印發了《吉林省貫徹〈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對政治協商工作的領導,進一步提高全省政治協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更好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根據《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政治協商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做好新時代黨的統一戰線工作的重要思想、關於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充分認識政治協商的地位作用,準確把握政治協商工作的指導思想、主要任務、工作原則、對象內容和基本方式,堅持和加強黨對政治協商工作的全面領導,堅持政治協商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政治協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要求,求同存異、聚同化異,在根本問題、重大問題上統一認識,把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轉化為社會各界的共同意志和自覺行動,把各方面力量緊密團結在黨的周圍,推動政治協商工作與吉林發展深度融合,為加快新時代吉林全面振興、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新吉林凝聚共同奮鬥的力量。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職責
  第三條 各級黨委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履行在政治協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負責組織開展本級層面的政黨協商,領導、支持本級政協依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定做好政治協商工作。
  第四條 各級黨委應當把政治協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對政治協商工作的研究部署,黨委常委會每年聽取專題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政治協商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對職責範圍內政治協商工作進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部署;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支持各方面做好協商準備,鼓勵和支持參加協商的各方講真話、建諍言,重視協商意見研究辦理,保證協商活動規範、有序、高質量開展;把《條例》以及本實施辦法納入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幹部學院教學內容,納入宣傳工作計畫。
  第五條 各級黨委統戰部應當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政治協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委、同級黨委工作要求;受黨委委託,組織開展政黨協商,向黨委請示報告政黨協商工作並提出意見建議;落實黨委工作要求,健全完善政黨協商相關工作機制,按照工作職責牽頭協調政黨協商有關工作,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履行政黨協商職責、提升協商能力水平;完成黨委交辦的政治協商其他有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政協黨組應當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政治協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委、同級黨委工作要求,依規依章程組織開展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工作;堅持民主集中制,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重要協商活動報經黨委批准,執行落實情況及時向黨委報告;加強政協委員隊伍建設,引導委員深入學習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履行協商職責,提高協商能力;強化政治協商中思想政治引領,廣泛凝聚共識;完成黨委交辦的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政黨協商工作
  第七條 政黨協商主要形式是:
  (一)會議協商
  黨委負責同志主持召開專題協商座談會、人事協商座談會、調研協商座談會和其他協商座談會,聽取同級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代表人士的意見建議。
  專題協商座談會,由黨委主要負責同志主持,主要就事關全局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務在動議階段進行協商。一般在黨代會或黨委全會前、黨委經濟工作會議前、春節前召開。
  人事協商座談會,由黨委負責同志主持,主要就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和監察委員會主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人選,在醞釀階段進行協商。一般在換屆年召開。
  調研協商座談會,由黨委負責同志主持,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主要就委託民主黨派組織和無黨派人士開展的重要調研課題在調研成果及建議形成後進行協商。省委一般每年召開1次,市(州)、縣(市、區)黨委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召開。
  其他協商座談會,由黨委負責同志主持,主要就黨委重要會議、重要檔案精神或者重要情況進行通報,聽取意見建議。經濟運行情況由政府負責同志進行通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由紀委監委負責同志進行通報。省委一般每年召開經濟運行情況通報會、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通報會各1次,市(州)、縣(市、區)黨委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召開。
  (二)約談協商
  黨委負責同志可根據需要,不定期邀請同級民主黨派組織負責同志、無黨派代表人士就共同關心的問題當面溝通情況、交換意見,或者應同級民主黨派組織主要負責同志約請,個別聽取意見。
  約談協商可以採取小範圍談心形式或者個別懇談形式,根據需要由黨委辦公廳(室)或者黨委統戰部負責落實。
  (三)書面協商
  黨委可就有關重要檔案、重要事項書面徵求同級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的意見建議,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以書面形式反饋協商意見。
  支持民主黨派組織及其負責同志、無黨派人士,圍繞黨委委託的年度重點調研課題、民主黨派組織關注的其他重要問題,向同級黨委書面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由黨委統戰部直報同級黨委。
  第八條 省委和有民主黨派地方組織的各市黨委應當按照規定程式開展政黨協商工作。沒有民主黨派地方組織的市、縣兩級黨委,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做好與無黨派人士的政黨協商,注重發揮工商聯的作用。
  (一)制定政黨協商計畫。黨委辦公廳(室)會同黨委統戰部,在聽取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政府辦公廳(室)、黨委組織部等有關部門和同級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研究提出政黨協商計畫,經本級黨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後,書面通報同級民主黨派組織。
  (二)開展考察調研。根據政黨協商年度計畫,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就黨委委託的年度重點調研課題開展考察調研,由黨委統戰部組織實施並做好統籌協調。支持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結合自身特色及政黨協商年度計畫內容開展經常性考察調研,形成調研成果,為協商活動提供參考。
  (三)籌備組織政黨協商工作。根據協商議題需要,確定相應協商形式,制定工作方案,分解任務、明確責任,擬定時間、地點、議程等事項。黨委統戰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前組織民主黨派組織負責同志、無黨派代表人士閱讀檔案,通報有關情況。在充分準備基礎上,依照相關程式,做好政黨協商活動的組織實施工作。
  (四)政黨協商成果運用和反饋。黨委辦公廳(室)會同黨委統戰部梳理匯總政黨協商意見,視情交付有關部門研究辦理,辦理情況於3個月內按照規定反饋同級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代表人士。
第四章 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工作
  第九條 人民政協政治協商主要形式是:
  (一)全體會議。每年舉行1次,黨委負責同志等應邀出席同級政協全體會議,參加聯組會議等,聽取意見建議。
  (二)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省政協每年舉行2次,市(州)、縣(市、區)政協根據工作情況舉行。黨委和政府有關負責同志應邀出席會議,並作報告或參加分組討論,聽取意見、進行互動交流。
  (三)專題協商會。省政協每年舉行2次省政府有關負責同志與省政協委員及各民主黨派省委會、省工商聯負責同志議政協商會,黨委和政府有關負責同志應邀出席專題協商會並發表意見,有關部門負責同志通報情況,面對面協商。市(州)、縣(市、區)政協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進行專題協商。
  (四)協商座談會。根據政治協商工作需要舉行,由政協主席或者副主席、專門委員會負責同志主持。與議題有關的部門負責同志應邀到會介紹情況、聽取並交流意見。
  (五)提案辦理協商。在提案的提出、立案、交辦、經辦、督辦、反饋各環節,提案者、提案承辦單位、政協組織及有關方面開展政治協商。每年省委、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領辦重點提案,開展重點提案辦理高端協商。市(州)、縣(市、區)政協視情況開展提案辦理協商。
  第十條 堅持“兩問、三要、三明確”的協商程式,規範有序開展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工作。
  (一)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籌備工作堅持“兩問”,問協商議題是否為黨委和政府部署的中心工作和人民民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問協商議題是否為政協工作邊界所至,能力所及。政協黨組就人民政協政治協商議題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列入年度協商計畫草案,報黨委常委會會議確定,並按照程式審議通過後實施。政協黨組根據年度協商計畫制定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活動具體工作方案,方案確定後,提前告知參與協商的有關方面,提前印發議題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等書面材料。
  (二)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組織中應堅持“三要”,要對協商主體及參加人員的專業特長和履職能力進行評估、要堅持不調研不協商、要把協商互動程式作為必要環節。各級黨委和政府支持本級政協圍繞協商議題開展調研,參與協商議題的有關方面可以進行聯合調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有關部門在考察調研時介紹情況,與委員交換意見,共同進行研究。
  (三)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成果運用和反饋應堅持“三個明確”,明確協商成果形式、明確協商成果運用反饋情況、明確成果成效考核及協商能力評價。政協黨組按照規定,以建議案、調研報告、政協信息專報等形式梳理形成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活動成果,重要協商活動成果報送同級黨委和政府。黨委和政府負責同志對有關部門落實協商成果有明確要求的,黨委和政府辦公廳(室)應當加強督促檢查,並將落實情況抄送政協辦公廳(室),由政協辦公廳(室)或專門委員會向建議主要提出人員反饋。
第五章 政治協商保障機制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應當充分發揮制度機制對政治協商工作的保障作用,支持和推動有關單位和部門參與政治協商有關工作。
  建立健全黨委、政府、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與各民主黨派、各界代表人士的工作聯繫機制,為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知情明政創造條件。
  黨委有關部門,有關政府部門、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黨組(黨委)為本單位本部門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和政協委員參加政治協商創造有利條件,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二條 健全完善政黨協商保障機制。
  (一)完善考察調研機制。黨委負責同志開展的考察調研,根據工作需要,經統一安排,可邀請同級民主黨派組織負責同志、無黨派代表人士參加。黨委統戰部會同黨委辦公廳(室)統籌協調民主黨派組織圍繞重要調研課題開展考察調研活動,各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二)完善知情明政機制。支持民主黨派組織負責同志參加重要會議,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和有關政府部門黨組(黨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介紹有關情況。黨委統戰部應當根據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考察調研工作需要,協調黨委和有關部門向民主黨派組織提供材料、介紹情況、配合調研。
  (三)完善工作聯繫機制。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和政府有關部門黨組(黨委)應加強與同級民主黨派組織的聯繫,視情邀請同級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列席有關工作會議、參加專項調研和檢查督導工作。各級黨委統戰部要協助各民主黨派組織同黨委、有關部門建立動態對口聯繫,健全完善領導幹部與黨外人士聯誼交友制度。
  第十三條 制定相關制度規定,支持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在政協參與重要工作的討論協商,對民主黨派組織以本黨派名義在政協發表意見、提出建議等作出機制性安排。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統戰部承擔。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省委發布的有關政黨協商、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工作的規定,凡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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