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按照中央八項規定和實施細則精神,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省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日期:2018年02月08日 
  • 發布機構:吉林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吉政發〔2018〕4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

第一章

總則
一、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的新一屆吉林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按照中央八項規定和實施細則精神,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省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方針政策,落實省委決策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踐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統籌推進“五位一體 ”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 ”戰略布局,堅持實施 “三個五 ”發展戰略,全面正確依法履行職能,奮力開創新時代吉林全面振興發展新局面。
三、省政府工作遵循以下準則:
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奮鬥目標,以造福人民為最大政績,使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堅持全面深化改革。推動重點領域關鍵環節改革,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流程再造,明晰權責邊界,推動工作創新、管理創新、機制創新,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堅持全面依法行政。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職責,科學立法、嚴明執法、模範守法,確保政府各項工作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堅持科學民主決策。規範決策行為,加強決策監督,防範決策風險。尊重規律、廣納民意、科學論證、增強合力,提高政府決策的精準性、操作性和有效性。
堅持全面從嚴治政。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持之以恆正風肅紀,建設廉潔政府。

第二章

堅持黨的領導
四、旗幟鮮明講政治,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在黨中央、全黨的核心地位,始終愛戴核心、維護核心、服從核心、捍衛核心,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與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五、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強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嚴格遵守黨章,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
六、完善黨組領導機制。自覺接受省委領導,認真落實省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項和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請示報告。健全相關制度,提高省政府黨組在把方向、謀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
七、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黨中央提倡的堅決回響、黨中央決定的堅決執行、黨中央禁止的堅決不做。
八、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堅持民主集中制,強化黨內監督,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鬥性,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政治生態。
九、全面增強本領。圍繞振興發展全局和政府工作,增強學習本領、政治領導本領、改革創新本領、科學發展本領、依法執政本領、民眾工作本領、狠抓落實本領、駕馭風險本領,建設信念過硬、政治過硬、責任過硬、能力過硬、作風過硬的政府幹部隊伍。

第三章

政府人員職責
十、省政府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每屆任期5年。
十一、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忠誠、乾淨、擔當。
十二、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全面工作。副省長、秘書長協助省長工作。
十三、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黨組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按程式經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黨組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四、副省長按工作分工協助省長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十五、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政府機關的日常工作,協助省長分管有關方面工作。副秘書長協助副省長開展工作。
十六、省長外出期間,可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副省長外出期間,可按照省長安排,由補位的副省長代為處理有關工作。
十七、省政府組成部門以及其他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工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省委部署要求、省政府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凡屬部門事權事項,應依法依規及時妥善作出決定,進行處理。
省政府辦公廳應加強審核把關、綜合調研、督查落實、應急管理、信息公開等工作,協助省政府領導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充分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省審計廳在省長和國家審計署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章

政府職能
十八、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形成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
十九、貫徹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措施,適應發展新常態,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方式變革,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十、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加強徵信系統建設,建立健全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深化簡政放權,下放審批許可權,推行省市縣三級審批流程再造,實行隨機、動態、常態化管理和備案制度。最佳化投資服務和營商環境,完善政務服務 “一張網 ”功能,推進便民服務改革,提高政府效能和服務質量。
二十一、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創新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健全公共安全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二十二、完善公共政策,最佳化公共服務,加強監督管理,加快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城鄉覆蓋、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發展理念,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保護綠水青山黑土地,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三、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帶頭執行法規和規章,堅持以法治理念、法治體制、法治程式開展工作,建設厲行法治、依法辦事、執法嚴明、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確保政府各項工作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二十四、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修訂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地方性法規的議案,制定政府規章,及時修改或廢止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政府規章、行政措施或決定。
提請省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權屬於省政府,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參照規章送審稿審查程式提出意見,報請省政府批准後公布。
二十五、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防止部門利益或地方保護主義合法化。
完善政府推進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擬訂或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須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省政府法制機構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省政府決定。政府規章實施後須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完善。
二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省委部署要求,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須充分聽取相關部門意見,並由省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省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省政府批准。
省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由省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按規定及時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備案。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按規定由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按規定及時報省政府法制機構備案。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或國家方針政策以及省委部署要求或者規定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省政府法制機構予以改變、確認無效等處理。
省政府作出重大決策、簽訂重要協定,應由省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省政府各部門作出重大決策、簽訂重要協定,應由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十七、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規範行政裁量權,完善執法程式,創新執法方式,落實執法責任,強化執法監督,加強執法保障,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二十八、政府工作人員應當做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積極實踐者,模範遵守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讓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在全社會蔚然成風。

第六章

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九、健全行政決策機制和程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民眾參與度,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三十、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審查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報告,以及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決策、重要事務,由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黨組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三十一、部門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通過集體討論決定,進行留痕管理,並組織法制、研究、諮詢等機構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審查評估論證,對事項涉及的相關數據、情況和依據等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地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須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召開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三十二、省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增強協商的廣泛性和針對性。堅持社會公眾廣泛參與,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的溝通協商。充分發揮省政府決策諮詢委員會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中的重要作用,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
三十三、及時跟蹤掌握重要決策執行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根據需要進行相應修正。

第七章

政務公開
三十四、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社會關切、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按相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新聞媒體等形式,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五、行政許可事項及與民眾、企業密切相關的政務服務事項全部進入政務大廳集中受理、辦理,納入統一監管平台,面向社會公開設定依據、行使主體、辦理流程、收費標準、辦理時限、監督措施及辦理結果等信息。推進 “網際網路+政務服務 ”,依託信息技術和網路資源,打造公開透明便捷的服務平台,規範服務行為、最佳化服務流程、精簡服務環節、壓縮服務時限。
三十六、將政務公開要求落實到公文辦理和會議管理中。擬制公文須明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等屬性,擬不公開須依法依規說明理由。建立健全公眾代表、專家、企業家、媒體等列席會議制度。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按規定程式予以公開。對涉及公眾利益的電視電話會議應積極向社會公開。
三十七、按照 “誰起草、誰解讀 ”的原則,各部門做好政策解讀工作。以部門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制發部門負責做好解讀工作;部門聯合發文的規範性檔案,牽頭部門負責做好解讀工作,其他聯合發文部門配合。以省政府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由起草部門做好解讀工作。著重解讀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涉及範圍、執行標準、注意事項、惠民利民舉措等方面,使政策內涵透明,避免誤解誤讀。相關解讀材料應與檔案同步在政府網站、公報和相關新聞媒體上發布。
三十八、注重對政務輿情的收集、研判、處置和回應。牽頭部門是政務輿情的回應主體,相關部門配合開展工作,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加強新聞發布工作。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必須快速反應,最遲應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並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布權威信息。
三十九、發布涉及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社會關切和敏感問題等信息,須按規定程式報批審定,重大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第八章

監督制度
四十、堅決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委的決策部署。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項或作出重大決定,遇有重大突發事件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省委請示匯報。定期向省委報告經濟形勢並提出對策建議。
四十一、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省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
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老幹部通報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召開座談會,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代表、專家學者代表和各市(州)對省政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十二、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檢察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尊重並自覺執行生效判決和裁定。自覺接受監察、審計專項監督。各部門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必須認真整改,重大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四十三、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糾正違法或不正當的行政行為,化解行政爭議。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建立健全常態化、長效化監督制度機制。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
四十四、重視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四十五、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省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閱批重要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九章

督查落實
四十六、完善督查落實制度。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研究決策時提出督促檢查要求,部署工作時明確督促檢查事項,決策實施後督促檢查落實情況。
四十七、省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後,省政府領導對分管部門工作進行具體安排,確保工作落實。省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省政府領導抓好推動落實工作。
四十八、省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省政府的決策和工作部署,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對省政府的重要決策和省政府領導提出的工作要求,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落實。對國家和省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按要求認真整改,並建立長效機制。
四十九、省政府辦公廳加強督促檢查,切實履行協助省政府領導抓好落實的工作職責,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的政府工作報告,確定年度重點工作安排和督查計畫,將國務院大督查和國家專項督查事項納入督查督辦台賬。對各地、各部門上報省政府的重大事項,組織開展督查核實,對弄虛作假和失職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追責。省政府部門以省政府名義開展督促檢查活動,須經省政府領導審批後實施。重大督查事項實施聯合督查。
五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完善績效考評指標和方式方法,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行政問責機制,建立激勵擔當作為機制和閉合管理機制,明確全程責任主體,推進行政問責規範化、制度化。

第十章

會議制度
五十一、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黨組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五十二、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省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由省長或省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重大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總結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討論和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討論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討論通過依法需要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省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地方政府負責人列席會議。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政府常務會議或省長確定。
五十三、省政府黨組會議由省政府黨組書記、副書記和黨組成員組成,由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託副書記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議題是:傳達學習貫徹中央及省委重大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討論和決定向省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研究部署省政府重點工作;研究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財政預算、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研究省政府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討論應當由黨組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
省政府黨組會議實行例會制,一般安排在周一上午召開,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列席會議。會議召集人可根據議題需要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由其他黨組成員提出建議,由黨組書記確定。
省政府黨組會議貫徹落實省委決策部署情況須及時向省委書面報告。
五十四、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或省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主要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主要議題是: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重要指示和決定;傳達和貫徹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部署省政府重點工作,研究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討論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省政府規章;研究分析全省經濟社會形勢和重大民生問題;決定以省政府名義表彰獎勵事宜;省政府領導提議討論和通報的其他重大問題。
省政府常務會議實行例會制,一般每月第一個星期、第三個星期星期一下午召開,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省政府決策諮詢委員、法律顧問、參事,省行政學院相關領導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地方政府負責人列席會議。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長提出,或由分管副省長、秘書長協調審核後提出,報省長確定。常務會議方案一經省長審定不再臨時增加議題。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一般由省政府秘書長簽發或核報省長簽發。
五十五、省政府專題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召集和主持;副秘書長可以受省政府領導委託,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專題會議。省政府專題會議主要議題是:研究決定擬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確定的事項;研究落實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研究擬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研究推進省政府重點工作或涉及省政府多部門工作需要統籌協調的重大事項;省政府領導提交會議協調解決的有關問題。
省政府專題會議參加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省政府領導簽發。
五十六、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黨組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議題應立足全省改革發展大局,非法定要求、不涉及全局工作、沒有實質內容和明確意見、程式履行不完整的事項不安排上會討論。一般具體事項和專項工作由分管或牽頭領導主持召開省政府專題會議研究討論,必要時可請省長出席。
對涉及多部門工作且意見不一致的議題,在提交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前,省政府分管領導應召開專題會進行協調,形成一致意見後再提交會議討論。
五十七、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按要求參加省政府會議。省政府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出席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黨組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需會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其他人員不能按要求列席會議,需會前向省政府秘書長請假。因故不能參加省政府專題會議的人員,需事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五十八、加強會議管理,大力精簡會議,控制會議規模和規格,能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可合併召開的會議合併召開。省政府召開的和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由省政府辦公廳列出計畫,經省政府秘書長核報省長審定。省政府組織召開的,冠名為吉林省XXX會議,會務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冠名為全省XXX會議,會務工作由省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原則上只允許省政府綜合部門每年召開1次,未列入計畫需臨時召開的會議,須由省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後報省長審定。部門召開的本系統全省性會議,原則上每年只能召開1次,不邀請市(州)政府負責人參加。沒有當面對接和需要討論內容的會議,原則上採取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形式召開,一般不要求地方政府負責人到主會場參會。

第十一章

公文審批
五十九、各地、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省政府關於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由主要負責人或經授權的分管負責人簽發,並對檔案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申請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上報或下發公文,要認真做好實地考察和情況核實,重要事項須經本單位黨組會、廳務會、辦公會等形式集體討論進行嚴格把關,形成會議紀要等可追溯的依據,並在請示檔案中加以說明。省政府辦公廳按規定加強公文審核,對檔案的格式、體例、文種等負責。除省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事項外,上報省政府的公文均由省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式統一辦理,各地、各部門不得直接向領導個人報送公文,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屬部門事權事項,不得報省政府。
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主辦部門應書面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意見不一致時,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應主動溝通協商。如果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會簽後報省政府決定。
各部門提請省政府制發規範性檔案,在上報省政府前須依法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等程式;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須一併報送政策解讀材料和輿情應對方案。按規定可不履行相關程式的,應說明具體理由。
六十、各地、各部門應保證公文質量,提高公文辦理效率,主要領導負總責,辦公機構綜合把關。需要報請省政府審批的事項,應給省政府預留足夠的研究決策時間,一般事項不少於14個工作日、緊急事項不少於7個工作日,特別緊急事項,除突發事件外,應附加緊急原因說明。
各地、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經省政府辦公廳分管主任和省政府分管秘書長審核把關後,按照省政府領導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緊急公文,可採取串並聯方式,分送省政府領導審批,匯總批示意見辦理。在呈報省政府領導審批的同時,可先行交由相關地區或部門做好落實準備。省政府辦公廳實行公文限時辦理和催辦、督辦制度,需省政府審批的公文,一般事項14個工作日、加急事項7個工作日、特急事項5個工作日、特急重要事項3個工作日完成審批。省政府領導應按規定及時簽批檔案,特急重要事項應在1個工作日內簽批。
六十一、省政府公布的規章、命令,上報國務院和省委的公文,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以及人員任免等事項,由省長簽署。以省政府名義印發檔案,經省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由省長或省長委託副省長簽發;屬於省政府分管領導工作職責範圍的,由省政府分管領導簽發;經省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且無重大修改意見的,可由秘書長簽發。
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分管副秘書長核報省政府分管領導簽發,或由秘書長簽發。必要時由省政府分管領導報請省長簽發。屬省政府辦公廳職責範圍內的發文,由辦公廳主任簽發。
六十二、進一步精簡檔案。加強發文統籌,科學制定省政府及各部門年度發文計畫並嚴格執行,減少臨時性發文。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屬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職責範圍內事項,由議事協調機構發文,不再由省政府批轉或省政府辦公廳轉發;需經省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省政府同意後可由部門行文,文中須註明已經省政府同意;除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外,省政府各部門未經省政府批准,不得向各地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各地政府報文。
各部門制定或代擬省政府檔案應結合實際,提出切實可行的具體舉措或實施方案,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不再制發檔案。現行檔案規定仍適用的,不再重複發文。沒有新內容、新舉措,照搬照抄上級檔案的,一律不制發檔案。已公開發布的上級檔案,不再翻印、轉發。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簡報須經省政府辦公廳核准,並通過省政府專網傳輸。

第十二章

議事協調機構管理
六十三、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的設定和調整,由省政府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省政府辦公廳審核把關、提出意見,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分管副省長、省長審批。
六十四、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的設定應符合以下原則: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要求設定的;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有關檔案明確要求設定的;國務院或國家部委已經設定並在我省也有相應工作或需要對口聯繫的;事項重大、涉及全局工作並需要跨系統、跨層級進行協調的;省政府領導重點關注和部署的工作,要求設定機構的。對於國務院或國家部委已經設定機構,要求我省成立相應機構的,應嚴格比照國家機構設定情況,不得擅自升級、提高規格。
六十五、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負責人由省政府領導擔任的,在主要負責人或負責人因工作變動或分工變化等原因需要調整時,由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向省政府辦公廳提出調整申請。省政府辦公廳根據調整變化情況和工作需要,集中調整或單獨調整。集中調整時,省政府辦公廳只就機構主要負責人和負責人調整情況發文,機構成員調整由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發文,並報省政府辦公廳備案。
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主要負責人,除中央明確要求由省長擔任的外,原則上由省政府分管領導擔任。
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主要負責人由部門負責人擔任的,由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自行發文調整,同時將調整情況報省政府分管領導閱知,並報省政府辦公廳備案。
六十六、按照務實高效、各盡其責的原則,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定期對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進行清理。撤銷或合併的主要原則是: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要求撤銷的;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明確要求撤銷的;國務院已經撤銷,在我省有對應設定的;屬於單項工作、單個部門負責的;階段性工作或某一事項已經完成的;工作職能雷同的。
六十七、對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工作開展情況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每年年底前,各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向省政府辦公廳報送下一年度工作目標和任務。省政府辦公廳根據年度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對議事協調機構進行督導,推進目標任務完成。

第十三章

紀律約束
六十八、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加強紀律教育,強化紀律執行,習慣在受監督和約束的環境中工作生活。
六十九、嚴明政治紀律。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得散布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不參與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不造謠,不信教,不搞封建迷信。不縱容和支持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及活動。嚴防 “七個有之 ”,反對宗派主義、圈子文化、碼頭文化,反對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反對弄虛作假、虛報浮誇、報喜不報憂。
七十、嚴明組織紀律。對組織忠誠老實,堅決執行組織決定,服從組織安排,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檢查。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嚴格遵守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禁止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不得擅自脫離組織。
七十一、嚴明廉潔紀律。嚴格遵守廉潔自律準則和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於廉潔從政的有關規定,帶頭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不準利用權力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和特殊待遇。注重家教家風,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
七十二、嚴明民眾紀律。嚴厲整治發生在民眾身邊的腐敗問題,堅決打擊侵害民眾利益的行為。尊重民眾意願,不干涉民眾生產經營自主權,不侵犯民眾知情權。不損害黨群、幹群關係,對符合政策的民眾訴求不準消極應付、推諉扯皮,對待民眾不準態度惡劣、簡單粗暴。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不準優親厚友、有失公平。
七十三、嚴明工作紀律。認真履行職責,嚴防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行為。用制度約束不作為,用培訓解決不會為,用紀律懲治亂作為。不準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以及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各部門收到國務院工作部門下發的規範性檔案,接到省委、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重要事項,作出重大決定、啟動重大項目、發生重大情況,必須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各部門代表省政府向省委、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政協匯報或通報的議題或事項,應先行報告省政府,並按照省政府研究議定的內容進行匯報或通報。省政府未形成決定的,或者尚有爭議的內容,必須請示省政府領導,形成一致意見後再匯報或通報。市(州)、縣(市、區)政府研究事關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作出政府機關搬遷、政府機構職能調整等重大決定前,應按規定逐級請示報告。
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省長出差(參加中央或全國性重要會議活動除外)、出訪,離開本省休假、學習,須提前3天分別向中共中央、國務院報告。副省長、秘書長出差、出訪,離開本省休假、學習,應事先向省長請假,由省政府辦公廳通報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須提前3天經省政府辦公廳向省政府領導報告。
七十四、嚴明生活紀律。堅持積極健康的生活方式,抵制腐化墮落的生活方式。反對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不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社會公德、家庭美德。

第十四章

作風建設
七十五、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實施細則精神以及省委實施辦法,持續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及其新變種、新表現,踐行民眾路線,堅持三嚴三實,切實加強作風建設。
七十六、弘揚馬克思主義學風。全面學懂弄通做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進 “兩學一做 ”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持續開展黨性教育活動,始終用黨的創新理論武裝頭腦。認真學習中央和省委作出的新戰略新部署,準確把握精神實質,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建立健全政府工作人員培訓體系,既開設常規班次服務少量脫產學習,又開設夜間、星期天班次服務大量在崗學習,確保學有所上、知有所新、才有所長。
七十七、改進調查研究。深入基層,體察民情,總結經驗、解決問題、指導工作。省政府領導一般每周二至周四可安排到基層調研。確保每年到基層調研時間1個月以上,每年每人確定1至2個重點課題,開展專題調研,撰寫調研報告。
七十八、精簡規範各類公務活動,省政府領導所有公務活動均由省政府辦公廳統一安排。嚴格規範出訪活動。改進新聞報導,嚴格文稿發表。簡化接待工作。厲行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控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十五章

附則
七十九、省政府各部門,各市(州)、縣(市、區)政府參照本規則,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規則。
八十、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八十一、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備註】:2013年6月21日省政府印發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吉政發〔2013〕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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