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關於進一步加強經濟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

《吉林省關於進一步加強經濟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是1988年12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關於進一步加強經濟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
  •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8]83號
  • 發布時間:1988-12-15
  • 生效時間:1988-12-15
吉林省關於進一步加強經濟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
(1988年12月15日吉政發〔1988〕83號)
為了加快和深化改革,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搞活經濟,特作如下規定:
一、關於財稅方面
(一)將定額遞增上解的縣(包括縣級市)遞增上解年限由五年改為三年,從一九九一年開始,不再遞增,增長的財力,全部留給縣(市)。省和縣(市)簽訂升級達標契約,契約期內達標的,省財政給予一定的獎勵;對在契約期內積極達標,但資金有困難的縣(市),省財政給予必要的支持。對定額補貼縣,制定規劃,爭取三年至五年摘掉補貼“帽子”。對提前“摘帽”、按期還清借款的,補貼照給,並給予一定數額的獎勵;對資金有困難的,省財政根據具體情況提前預撥一至三年的定額補貼;對貧困縣的資源開發、技術改造、綜合利用項目,省財政給予優先安排。
(二)對技術改造任務比較重、資金有困難的企業,財政已給予的優惠政策(包括減免調節稅、所得稅前還貸、提高折舊率等),可以適當延長執行年限,企業在承包期內用自有資金搞的技改項目,新增利潤不調整上繳基數,並在確定下一個承包基數時,給予適當照顧。
(三)實行全員抵壓承包的企業,生產者在交納抵押金後,凡能完成或超額完成承包契約指標的,返還抵押金時,按略高於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允許進入成本。
(四)對承包的國營企業實行按承包基數繳庫的辦法,完成上繳以後,超目標實現的利潤,直接留給企業。
(五)改進省級財政資金的投放方式,建立基金預算。今後省財政對生產性投資,一般不採用撥款方式,改為貸款方式或實行投資、參股分紅,與市縣的工業、商業、農牧和鄉鎮企業等進行合資經營。
(六)對我省在外埠(外省市)投資合資辦的企業(含聯合企業),應按照稅法規定回省繳納所得稅。回省納稅時,可根據經營狀況給予適當減免照顧。
(七)進一步擴大財政資金有償使用的範圍,對有條件實行“撥改貸”的生產建設性資金(如:小型農田水利補助費、科技三項費用、簡易建築費等),逐步實行基金預算管理、周轉使用的辦法。
(八)對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實行鼓勵創收的辦法和政策。事業單位通過擴大服務、開展生產經營增加的收入,不抵撥事業經費,全部留用,使其逐步達到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九)鄉鎮財政大包乾的期限,由現在的一年一定改為一定幾年,擴大鄉鎮財力,支持農村商品經濟發展。
(十)實行橫向經濟聯合、企業間承包(租賃)的虧損企業,經核定後的計畫內虧損退庫指標,可提前退庫;實行虧損遞減包乾或限期扭虧的企業,根據各地財力,一次可提前一至二年退庫,用於技術改造;財稅部門對實行聯合、企業間承包(租賃)、兼併的虧損企業的發展生產和技術改造時資金有困難的,可通過發放低息貸款、減免稅收等辦法給予扶持;對用自有資金和留利改造的項目所獲利潤,經同級財稅部門批准,可在一定時期內不做利潤基數以與分成;企業在聯合、企業間承包(租賃)中,用留利和虧損企業投資或入股所分得的利潤或紅利,經財稅部門批准,可全部留給企業。
(十一)企業間承包(租賃)、兼併後,實行統一核算的內部轉移自用量原材料,可以免徵營業稅。企業被承包(租賃),兼併、拍賣後,三項流轉稅要在其所在地繳納,所得稅可根據產權轉讓程度採取不同的上繳渠道。集體企業被全民企業購買的,按全民企業辦集體企業的方式對待;全民企業被集體企業購買的,按集體企業的辦法辦理。
(十二)對實行聯合、企業間承包(租賃)、兼併的虧損企業,在完成上解任務前提下處理歷史掛賬,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視同實現利潤,提取福利和獎勵基金;企業福利、獎勵基金嚴重不足的,在保證技術改造、處理遺留問題的前提下,經批准,企業留利中五項基金可通開使用。
(十三)對實行聯合、企業間承包(租賃)、兼併、拍賣的虧損企業,陳欠貸款允許企業做出計畫,分期分批償還,按期償還的可免加罰息。由於企業內部的產品調整,生產獲省級以上名優產品的,在歸還名優產品貸款時,經省稅務局批准,可以用一部分新增稅金歸還貸款。對於原來屬虧損企業,經過聯合、企業間承包(租賃)、兼併、拍賣後,經濟效益大幅度提高的,在保證財政收入的前提下,對其存在的困難,可一事一議,在信貸、稅收等方面給予照顧。
(十四)對擔負深加工的對外經濟貿易企業,在資金供應、稅收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對個別飼料企業,可給予適當延期減免稅照顧。鹽業企業納稅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給予減免營業稅照顧。
(十五)對出省承攬施工任務的國營企業,在核定承包利潤基數時適當留有餘地。國營施工企業在確保上繳財政部分(所得稅)逐年有所增加的前提下,在省外實現的超目標利潤,前三年全部留給企業,三年以後實行按五五比例分成。在省外施工的集體企業所實現的利潤,頭三年全部留給企業,三年以後經省稅務局批准,給予減免所得稅照顧。對實行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幹辦法的企業,出省部分的工資可以按規定比例在省內下達的含量指標略高一些。對到深圳、海南等特區施工的企業,可實行更優惠靈活的政策。
二、關於金融方面
(十六)對技術改造貸款允許各地收回再貸,多收可以多貸。允許各地收回一九八三年以前的陳欠宵業貸款,用於支持村辦企業、農業開發項目、發展多種經營等。
(十七)除不能用銀行貸款墊付自籌資金外,對有多種資金來源的建設項目,允許各種資金通開使用,年終按投比例列報投資完成額。
允許建設單位實行內部承包,區別不同情況,支付勞動報酬。對無人工費的,可按事先確定的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干係數,結算人工費。在當前影響工程投資的因素變動較為複雜的情況下,改變按概算控制撥貸款支出的辦法,實行按批准的工程投資掌握。對資金來源落實、且工程穩需開工的建設項目,對自籌資金的支付靈活掌握,在存提期限上給予照顧。
(十八)對省內八個不發達縣,凡有經濟效益的,可優先安排科技開發貸款、不發達縣扶貧專項貸款。對個別企業貸款到期因客觀原因不能償還時,經批准後可展期一次。
(十九)將試辦的農村種植業、養殖業保險改為地方性保險業務,採取與地方合辦或地方代辦的形式,為發展農村商品經濟服務。
(二十)國家計畫內的大中型和重點建設項目,資金已經落實但暫時沒有劃撥時,可由銀行發放臨時貸款或組織銀團投資給予支持。
(二十一)對產品適銷對路、效益好、信譽高的企業,經省資信評估公司和人民銀行批准後,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三個月以上、一年期以內的短期債券。同時,允許此種債券進入證券市場,公開買賣和轉讓。
(二十二)下放更改貸款、科技貸款、網點設施貸款審批許可權。對砍塊下達的規模,收回以前年度貸款再貸的,由地區行審定並組織發放,多收多貸。對一九八一年以前更改貸款的老逾期戶,凡在一九八五年底以前確定關停的,實行停息,對兩年內能夠收回的,可不加息。
(二十三)允許個業選擇銀行,銀行選擇企業。無論全民、集體或個體企業,均可選擇一家銀行開戶結算。銀行可視其經濟效益、信譽情況給予本、外幣貸款支持。貸款企業開辦信用證時可免交保證金。凡經濟效益好,具有還匯能力的企業,在利用外資時予以但保。
(二十四)充分發揮銀行海內外機構的整體作用,為企業介紹客戶及合作、合資項目,提供資詢、調查,協助談判成交,並為我省汽車、化工、油田、煤炭、電力、交通、農副產品加工等較大項目組織銀行貸款。積極開展代客外匯買賣業務,為企業加強經濟核算、避免外匯風險提供服務。
(二十五)堅持誰出口創匯就支持誰的原則,生產出口創匯商品的鄉鎮企業,使用銀行外匯貸款發展出口商品生產時,享受國營企業同等待遇。
(二十六)對外貿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按貸款期限和貸款種類,實行期限差別利率。對自營外貿企業可發放外匯流動資金貸款,以企業進口盈利彌補出口虧損,減少地方財政支出。簡化外匯流動資金貸款審批手續,方便客戶,提高效益。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視其需要,銀行與企業簽訂一個年度貸款契約,限額周轉使用。
省內中行本、外幣固定資產貸款審批許可權,長春、吉林由50萬美元擴大到150萬美元,其它地區由30萬美元擴大到100萬美元。
(二十七)靈活管理利率。對農村實行生產責任制尚未落實到戶的集體農業貸款,能夠一次落實到戶的,利息可掛帳;對已經落實到戶並能按約期償還的,給予減息;能一次還清的,給予免息。對企業一九八六年底以前有問題的商品和資金,在計畫處理期內不予罰息。對已經關停企業的貸款,能落實債券並按約期償還的,可以免息。對農村信用社存、貸款利率適當放開,在國家規定的限度內浮動。
(二十八)允許城市、農村的金融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融資業務。農村基層信用社可試行與農行脫鉤的試點。
三、關於勞動、工資、人事制度方面
(二十九)進一步搞活固定工制度,全面推行最佳化勞動組合,實行最佳化勞動組合的企業,減人不減工資總額。對富餘人員,要堅決從崗位上撤下來,開闢新的生產門路,先在企業內部消化,或實行廠(商店)內待業制度;允許企業富餘人員中的老弱病殘及接近退休年齡者提前退休;鼓勵富餘人員承包企業、興辦企業或辭職、停薪留職,另謀職業。富餘人員新辦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企業,納稅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免徵所得稅三年。
(三十)進一步放開勞務市場,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企業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有權制定招工簡章。並通過勞務市場公開擇優招收工人。勞動部門只負責招工工作的立法監督,協助企業組織招工來源、辦理錄用手續,有關招工考核錄取等具體工作,勞動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不再干預。
(三十一)全面推行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辦法。凡是具務條件的企業,都可以選擇適合本企業特點的掛鈎辦法,掛鈎以後增加的工資總額,可以全部進入企業成本。對尚未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的工資總額,實行包幹辦法,企業職工的標準工資、國家和省規定的津貼、補貼,作為指令性計畫,不準突破;企業的效益工資作為指導性,可隨企業經濟效益上下浮動,不受工資總額限制。
(三十二)企業內部要大力推行計件工資制和定額工資制度企業實行計件工資或經過勞動部門批准的定額工資所增加的超額工資,全部進入成本,不計入獎金總額。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實行單項獎,所需資金從費用中列支,不計入獎金總額。實行內部單項承包的企業,支付給職工的承包工資,可全部計入企業成本。
(三十三)把競爭機制引入人事管理。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錄用幹部,都必須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增加選拔幹部的透明程度、開放程度和民眾參與程度。機關、企事業單位選拔幹部,堅持擇優錄(聘)用的原則,通過考試招錄。企業可以打破幹部和工人的界限,堅持能上能下,不固定身份,不搞終身制。
(三十四)在企業普遍推廣招標選聘經營者和各類管理人員的制度。招標可在企業或行業中進行,也可以面向社會公開招標。投標者不受單位、職業、身份的限制,可以是個人、集體或企業法人。企業中級管理人員要逐級聘用,實行“雙向選擇”。企業各類人員擔任什麼職務就享受什麼待遇。企業經營者和各級管理人員辭職或解聘後,不再保留聘用期間待遇,但對建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工齡三十年以上、年齡五十歲以上的幹部,可給予適當照顧。
四、關於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三十五)對實行聯合、股份制、租賃制經營的企業,工商管理部門在登記發照時應積極支持,優先辦理。
企為在堅持一業為主的前提下,允許跨行業跨地區搞多種經營,興辦新廠,或投資、或合資、或聯營。
(三十六)允許在職職工利用業餘時間從事勞務性、技術性服務,發給臨時營業執照。
允許生產型個體戶和私營企業自行採購生產用原材料。
允許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與國營、集體企業聯合,但個體性質不變,允許適合於流動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走街串巷,開展服務。
允許興辦典當業;允許生產名優和出口創匯產品的鄉鎮企業,冠省、市、縣名稱。
(三十七)對急需使用註冊商標的產品,允許在投入生產前申請註冊商際;允許企業使用第二廠名申請註冊商標;企業改變名稱後允許申請變更註冊人名義的同時繼續使用變更後的註冊人名義。
(三十八)積極鼓勵、支持販運國家允許的農副產品(不含大米、大豆和葵花籽),凡是進入集市貿易出售水果、蔬菜,可以不持自產證、販運證。
(三十九)鼓勵、支持廠礦企業、鄉鎮自己設資建市場。集貿市場建設應本著誰建設、誰受益的原則,允許建設單位出租攤位,收取租賃費。
五、關於糧食方面
(四十)糧食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提取辦法,比照工交企業,從一九八九年起,全部實行分類折舊辦法。
(四十一)在糧食系統內部以市、縣為單位建立結算中心,對市縣內的糧油調撥,統由糧食部門結算辦公室辦理結算。
六、關於物資方面
(四十二)建立物資經營發展基金。經財政部門同意,同級政府批准,在保證財政任務完成的前提下,允許物資企業從物資銷售總額中提取千分之一,作為物資經營發展基金,用於物資企業資源開發和物資經營網點建設。
(四十三)進一步加強對鋼材的計畫管理和市場管理。鋼鐵企業一定要按指令性計畫規定的數量、品種、規格接受訂貨,嚴格按契約交貨,不準施欠。與此同時,要繼續保留目前實行的鋼材價格雙軌制,辦好各級鋼材市場。從一九八九年一月開始,繼續將計畫外和部分計畫內鋼材一起投放市場,實行“統一銷價,價差返還,比例上繳”的辦法。
七、關於對外經濟貿易方面
(四十四)出口產品品種,除國家統一與地方聯合經營的一、二類商品外,其它品種全部放開,不再下達指令性計畫,由具備外貿經營權的企業自主經營。
(四十五)按照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原則,省經貿委要積極組織省、市(地、州)、縣及大中型工業企業、部分商業企業,開展對蘇聯、東歐國家的易貨貿易和邊境貿易。
(四十六)對加工裝配項目,由企業通過視窗對外談判簽約,按省經貿委關於下放契約審批許可權的規定,分別由各級經貿部門協調審批,蓋經貿部門一個章即生效,可不再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十七)契約審批按照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權同時下放,哪一級確立項目,哪一級審批契約,實行責權利相統一。
(四十八)對能源、交通、通訊、基礎設施和老企業的改造等方面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匯平衡上給予優惠,可不絕對要求其外匯自身平衡。如外商同意,允許企業以人民幣作為分配利潤。允許企業經營非經營範圍內的商品,進行綜合補償,支持外匯平衡。
八、關於城市基本建設方面
(四十九)基建材料預算價格和調差係數由地市編制,省統一平衡;平方米造價包乾價格的編制調整、定額糾紛的調解裁決、一次性定額的批准實行獨立核算的建築構件廠生產的混凝土配件產品的價格和管理、工程招標投標管理、進出省隊伍管理審批、住宅建設指導性計畫等權力下放給地、市。
(五十)建築十程全面推行招標投標制,調整建築企業的取費標準,調整建築產品價格,要逐步實行同類工程同一價格的取費辦法。
允放在建築業和城建系統內的企、事業單位開展改革試點,試點權交由企、事業主管部門審批,有關方面應給予熱情支持。
(五十一)城市建設實行面向社會廣籌資金,誰投資誰受益,共建共享共受益。具備搞工程投計能力的企業、大專院校、科研等單位按規定申請設計資格證書,經批准後可進入設計市場。鼓勵職工業餘設計,先行試點。逐步放開。允許建築企業搞多種經營。鼓勵單位和個人經營城市公用設施,經城市客運部門批准,單位和個人可以經營客運交通;經房地產主管部門批准,允許公公、公私、私私之間進行房地產交易活動;經城建、勞動、工商部門批准,允許外地、農民和其他行業進行房地產經營開發和參與城市建設。
九、關於審計和監察方面
(五十二)充分發揮審計監督職能作用,正確執行國家的政策法規。對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從實際出發,具體對待。支持鼓勵結合本地實際,創造性地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政策、法令和法規。對無章可循的允許探索試驗,對因經驗不足、改革失誤所造成的問題,要積極幫助總結經驗教訓,一般不予追究責任。對政策界限不清,一時看不準的問題,不急於處理。
(五十三)為保護改革,嚴肅紀律,對下列違法違紀行為必須堅決查處:給改革設定障礙,干擾、破壞改革;編造謊言,誹謗、誣告改革者;打著改革的旗號,鑽改革空子,進行貪污、索賄受賄;嚴重官僚主義,弄權瀆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給國家,集體財產及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偷稅、抗稅;弄虛作假、虛報成績;嚴重違反財經紀律。
(五十四)政府部門和社會團體不準侵犯企業的合法權益,不準巧立名目向企業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增加企業負擔;不準平調企業財物;不準截留應下放給企業的權力,對企業亂加干涉;不準對企業找茬刁難,吃拿卡要;不準向企業亂派檢查團,搞形式主義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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