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決定

吉林省政府關於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決定發布日期是1995-09-14,發布單位是80702。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關於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決定
  • 發布日期:1995-09-14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文號:吉政發[1995]43號

【生效日期】1995-09-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決定
(吉政發[1995]43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第二次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精神,推進我省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健康發展,現就進一步促進全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若干問題,做如下決定:
一、進一步提高對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重要性的認識
經濟建設是全黨的中心工作,也是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務。在新的歷史時期,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核心就是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生產力,提高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我省是多民族的邊疆省份,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是全省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進一步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對於建設發達的邊疆近海省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民族區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條例》、《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和黨的民族政策,結合當地實際,採取得力措施,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要在國家扶持下,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通過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千方百計加快經濟發展。
二、加大民族地區的改革力度,加快民族地區的開放步伐
要抓好民族地區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工作,具備條件的爭取成為國家或省級的試點單位。民族地區的國有企業改革要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目標,從產權制度改革入手,本著“抓住大中型,放開小型”的原則,統籌規劃,分類指導,著力進行制度創新。培育、發展和完善民族地區的生產資料、金融、勞動力、信息以及其他各種產權交易等要素市場,積極推進社會養老、失業、醫療、工傷、住房等保障制度改革,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轉變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建立結構合理、職責明確的運轉高效的調控體系,同時加快民族地區的經濟立法,為改革開放提供法律保證。要充分利用民族地區邊境線長,口岸多的有利條件,用好各項優惠政策,積極開展與周邊國家的經濟貿易往來。要充分考慮民族地區的特殊情況,在對外開放、引進外資、發展外向型經濟方面實行一些特殊政策和措施,不斷增強民族地區外向型經濟發展的功能和活力。省直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實施改革開放試驗區工作。
三、加強對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巨觀指導
研究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中長期規劃,對促進民族地區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至關重要。省計委要組織力量,對民族地區的“九五”計畫進行綜合平衡、認真規劃和論證,省民委要積極參與民族地區“九五”計畫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各級政府以及省直有關部門要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過程中民族地區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及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政策。
四、進一步加強民族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
基礎設施落後,是制約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各級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對民族地區和民族鄉(鎮)的基礎設施建設要給予高度重視,在原來扶持的基礎上,增加對民族地區交通、通訊、能源、水利、電力的投入,加快解決民族地區和民族鄉(鎮)人畜飲水、防病改水、鄉鎮供水問題,每年有計畫地集中一些財力、物力解決一些重點問題。對偏辟、落後的民族鄉,要給予特殊照顧。從1995年開始,修建長春至營城一級公路和長春至琿春高等級公路。
五、開發資源,努力使民族地區的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
資源豐富,是我省民族地區的一大優勢。省直有關部門和當地政府對民族地區的支持和幫助,要朝資源開發的方向努力。一些重點開發項目,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在民族地區安排,並在資金上給予傾斜。民族地區的資源開發,要與當地經濟發展相適應,並儘可能多地使用當地勞動力,特別是招收一些當地少數民族人員,儘快使民族地區資源優勢轉化為現實的經濟優勢,帶動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
六、採取優惠政策和特殊措施,加快民族地區鄉鎮企業、城鎮集體工業企業和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
在全省鄉鎮企業發展規劃中,要把民族地區鄉鎮企業的發展單列規劃。要選擇一些民族鄉(鎮)作為省級鄉鎮企業小區和經濟強鎮給予重點扶持。在國家扶持中西部鄉鎮企業發展貸款、商品糧基地縣發展農副產品加工資金以及“星火計畫”資金的安排上要對民族地區給予傾斜。對民族地區和民族鄉(鎮)新辦的鄉鎮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投產經營月份起免徵企業所得稅3年。對民族地區城鎮新辦的集體工業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投產經營月份起免徵企業所得稅2年。民族地區經縣(市)以上民委、稅務局確認的民族用品定點生產企業,自投產經
營月份起減半徵收所得稅3年,如減稅期滿後納稅仍有困難的,可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再繼續給予定期減稅照顧。對國家確定的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定點生產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要繼續按正常優惠貸款利率執行。對國家確定的民族貿易縣的商業、供銷、醫藥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繼續在貸款上給予照顧。各地要積極扶持和大力幫助對少數民族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
七、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必須加大資金的投入
“九五”計畫期間民族地區全民所有制單位固定資產投資總額要高於“八五”時期的實際水平。金融部門對民族地區固定資產投資,按照批准的項目計畫優先貸放;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流動資金貸款優先安排;分配信貸規模時要對民族地區給予照顧;對少數民族地區的鄉鎮企業貸款規模給予適當傾斜。民族地區和民族鄉(鎮)發展鄉鎮企業的貼息貸款,由省民委組織項目,會同省農行共同實施,利息部分由省財政、地方財政和企業三家共同負擔,具體負擔比例為省財政30%、地方財政30%、企業40%。省財政每年適當增加民族地區補助費和民族鄉(鎮)生產補助費。各市、州和各縣(市)財政,要從當地實際出發,從本鄉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數量經費,用於扶持民族地區發展民族經濟;要給民族鄉(鎮)安排一定的機動財力,鄉財政固定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財政支出的節餘部分,應當全部留給民族鄉(鎮)周轉使用。
八、繼續做好扶貧工作
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扶貧工作,是全省扶貧工作的重點。在全省10個貧困縣中,民族地區就有3個,在全省114個貧困鄉中,民族地區中的鄉和民族鄉就有40個。因此,做好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扶貧工作,對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有著重大意義。省直有關部門和當地政府,要認真落實省政府制定的“511”扶貧攻堅計畫,在扶貧資金、物資和項目的安排上,優先考慮民族地區和民族鄉(鎮),保證按期脫貧。從1995年起,由省民委協調有關部門,在民族地區和民族鄉(鎮)開展“脫貧致富奔小康競賽活動”。
九、組織經濟強縣對口支援民族地區
對口支援是歷史賦予較發達地區的一種政治責任和義務,是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也是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的重要措施。要組織經濟強縣和大中型企業對口支援民族地區和民族鄉(鎮),通過支援達到雙方優勢互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對口支援工作由省民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實施意見,並積極組織落實。
十、積極發展教育,努力提高少數民族的整體素質
省內各大中專院校要把職業培訓作為重點,採取定向招生、定向培訓的辦法,為少數民族地區輸送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各地可從實際出發,制定一些吸引知識分子到民族地區和民族鄉(鎮)工作的優惠政策。同時,要充分發揮我省科研和技術力量雄厚的優勢,組織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社會團體和民主黨派、工商聯,到民族地區和民族鄉(鎮)開展諮詢服務、智力扶貧、智力支邊,充分發揮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作用。
十一、進一步加強領導,為少數民族多辦實事、多辦好事
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是政府的重要責任,也是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務。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調查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工作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已往的優惠政策和措施進行梳理、充實和完善。要充分注意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特殊性,一如既往地採取相應的扶持政策和得力措施。要發揮民委委員和委員部門的作用,定期開會研究一些重大問題,每年為少數民族辦幾件好事、實事。要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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