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加強科技與經濟結合的若干暫行規定

《吉林省政府關於加強科技與經濟結合的若干暫行規定》是1986年吉林省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關於加強科技與經濟結合的若干暫行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5-20
【生效日期】1986-05-20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科技與經濟結合的若干暫行規定
(1986年5月20日吉政發〔1986〕76號)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中央關於“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戰略方針,進一步推動我省科技事業和經濟建設的協調發展,使科技與經濟的結合制度化、系統化、經常化,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大力強化企業的技術吸收和開發能力。
各個企業、基層單位都要設有專門機構,配備必要的技術力量,從事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推廣和吸收、消化適用的先進技術,大力開展廠辦科研活動。企業要把依靠科學技術實現淨增利稅和數額、獲獎新產品的多少、與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之間的技術協作關係、是否從企業自有資金中提出一定比例用於技術開發等,作為考核企業的重要指標。每個企業都要與一個以上的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建立穩定的技術協作關係。沒有技術開發組織機構或專人的企業,企業不能升級。
二、健全各廳、局新技術推廣、新產品開發管理體系。
各廳、局要健全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推廣管理體系,省科委、省計經委要進一步與各個行業的管理體系聯成網路,落實科技管理責任制。各廳、局在這方面的主要任務是在科技與經濟的結合工作中起組織、協調、銜接作用,做到牽線搭橋、承上啟下、互相溝通、形成網路,完成省政府下達的新技術推廣、新產品開發、科研成果移植的任務。
三、省里的科技三項費用要與效益掛鈎。
省科委掌握使用的科技三項費用,要注意考慮我省近期和中期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要與全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掛起鉤來。省科委投入多少三項費用,拿出多少可供產品開發、技術改進的科技成果,要具體落實責任、督促檢查,並定期向省政府作出報告。計經委在安排新產品開發時,要優先安排省科委組織的推廣套用成效較好的科研成果。兩個部門之間,要做到瞻前顧後,相互配合,實行“一條龍”的接力辦法。
四、加強科技成果管理和轉化工作。
凡是在我省的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工礦企業和其它企、事業單位(包括中直單位),在半年內準備鑑定的重要成果,應向省科委申報預約登記,由省科委分期分批地提供給省計經委和有關廳局,為其推廣套用作出相應的安排。科技成果鑑定後,成果持有單位要在兩個月內向省科委上報全部鑑定材料,由省科委推薦給有關部門編制技術推廣套用計畫。有關部門要在接到推薦後的三個月內,提出推廣套用意見並組織實施。由於客觀上的原因,逾期未能在本省安排推廣套用的成果,成果持有單位可以自行轉讓,但必須向省科委備案。省計經委、省科委在新產品研製和推廣套用方面,要密切配合,搞好銜接。凡是省里有條件移植的科技成果,原則上都要在省內開花結果,條件暫時不具備的要積極創造條件予以推廣套用。對於未按上述規定辦理或因疏於職守造成科技成果不合理外流的,要追究其部門或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五、科技與經濟的結合要實行行業歸口、廳所掛鈎、包乾負責。
在積極開展企業與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直接掛鈎的同時,各行業主管廳局要與專業相近的研究所對口掛鈎,各大專院校、大的科研單位要與幾個廳局掛鈎,實行包乾負責。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的科研成果能夠移植而沒有移植的,由對口的行業主管廳局負責;生產單位的技術問題,由各廳局集中起來,與各科研、教學單位進行銜接。既要為科技成果找“婆家”,又要為技術問題找“先生”。省科委、省計經委要發揮綜合協調的作用,並落實責任。
六、企業在開展橫向聯合中要加強人才、技術聯合。
要積極提倡和鼓勵生產單位之間,在自願互利的原則下,建立橫向的經濟技術聯合,發揮人才共用、技術和利益共享的優勢。提倡和鼓勵生產單位與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建立共擔風險、共享利益、具有長期穩定技術協作關係的科研生產聯合體。省計經委、省科委要加強組織協調,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科研生產聯合體的管理辦法。一九八六年全省要建立幾百個科研生產聯合體,並搞好組建行業技術開發中心的試點工作。
七、對當年能收到經濟效益的新產品的開發、新技術推廣項目要優先安排。
省計經委、省科委、省財政廳要把現有的科技項目排隊,對“短、平、快”的技術項目擇優安排。科研單位、大專院校要圍繞新產品開發、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物質消耗這個重點開展科研活動,從科研單位、大專專院校拿出來的成果,生產單位提出的項目都要符合這個重點。
八、各級財政都要建立科技發展基金。
為了加速經濟的發展,省政府已決定撥專款建立科技發展基金。各級財政都要這樣做。要繼續發放低息或貼息技術開發貸款,積極鼓勵企業技術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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