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進科技企業發展條例

《吉林省促進科技企業發展條例》為地方性法規,是吉林省為了促進我省科技企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的條例,分總則、確認與管理、鼓勵與扶持、保護與服務、法律責任、附則等6章,共32條,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條例條款,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確認與管理,第三章鼓勵與扶持,第四章保護與服務,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貫徹實施情況的報告,

基本信息

條例名稱:吉林省促進科技企業發展條例
通過時間:2004年11月26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條例條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我省科技企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科技企業是指以技術創新為主旨,主要從事科技成果產業化以及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對科技企業的扶持和服務工作,促進科技企業快速、健康的發展。

第二章確認與管理

第四條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到所在地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申請,確認為科技企業:(一)在吉林省轄區內註冊的企業;(二)以技術創新為主旨,以新產品研製、開發、生產和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為主要業務;(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四)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技術性收入占年總收入的20%以上,每年用於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經費不低於銷售額的3%(開業不足一年的新辦科技企業不受此項限制)。
第五條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對於符合條件的,予以確認;對於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確認,並將辦理結果和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企業。
第六條經確認的科技企業變更經營範圍、設立條件、合併、分立、遷移或者停業的,應當及時把變更情況報原辦理確認手續的科技行政部門備案或者取消。

第三章鼓勵與扶持

第七條鼓勵技術開發型科研機構和有條件的企業向科技企業發展。
第八條鼓勵各類組織和個人利用專利、專有技術等科技成果領辦、創辦科技企業,享受國家和省有關的扶持政策。
第九條鼓勵科技企業申請各類科技計畫項目,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項目,政府各部門應當優先給予支持。
第十條鼓勵科技企業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對在省內首次生產的發明專利產品,由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擇優給予資金扶持。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和金融機構應當積極支持科技企業的發展,優先給予貼息貸款和信貸支持。
第十二條科技企業享受下列優惠政策:(一)科技企業自確認之日起,對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收入所得,免徵營業稅;(二)新創辦的獨立核算的主要從事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的科技企業,自確認之日起,兩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三)科技企業用於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全部計入管理費用。對贏利的工業類科技企業當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四)科技企業培訓在職員工發生的費用可以計入管理費用;(五)科技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單位聯合興辦中試基地、工業性試驗基地、工程技術中心、開放實驗室等科研、開發機構,享受國家和省相關的優惠政策;(六)科技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按政策規定享受國家有關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企業和有關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扶持科技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

第四章保護與服務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侵犯科技企業權益的活動:(一)剽竊、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科技企業智慧財產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所有權;(二)侵犯科技企業的技術經濟權益或者泄露商業秘密;(三)侵占、挪用科技企業的財產及各類專項資金;(四)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科技企業提供人力、物力、財力;(五)侵犯科技企業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為科技企業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減少環節、簡化手續、提高效率,提供方便。
第十七條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對科技企業歧視刁難、辦事故意拖延的,科技企業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科技行政部門應當在科技信息、科技文獻資料、科技成果的推廣利用、科技市場等方面為科技企業提供服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通過弄虛作假被確認為科技企業的,由原確認機關取消確認,有關部門追回其享受優惠政策所獲得的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損害科技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其他企業從事技術創新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貫徹實施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按照省人大常委會2009年工作要點安排,由部分常委會委員、教科文衛委員會委員、教科文衛專業代表小組成員組成的執法檢查組,於8月24-28日,對全省貫徹實施《吉林省促進科技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情況進行了檢查。
8月24日,檢查組召開會議,聽取省科技廳關於貫徹實施《條例》情況的匯報。會後,聶文權副主任和我分別帶隊,到長春、吉林、白城、延邊4個市(州)進行檢查。聽取了所到地區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匯報,召開了6次有相關部門負責人、企業代表參加的座談會,深入12戶企業實地檢查。四平、遼源、通化、白山、松原等地也按要求開展自查,並提交了自查報告。總體看來,各級政府在宣傳、貫徹和實施《條例》過程中,領導重視、措施有力,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成效。同時,檢查中也發現一些問題,有待在下一步工作中完善、解決。現將檢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貫徹實施《條例》的基本情況
我省科技發展有著良好的環境,人力資源豐富,具備發展科技企業的有利條件。改革開放以來,我省有效利用現有資源及各項政策,促進科技企業迅速發展,探索出了依靠科技優勢、依託民營機制、集中民間財力、創辦科技產業的有效經驗。
截至2008年,我省經各級科技管理部門認定的科技企業達到5500多戶,其中高新技術企業152戶,涵蓋能源礦產、生物醫藥、電子信息、石油化工、新材料、生物技術、現代農業等領域,從業人員100多萬人,其中科技人員占30%以上,2008年全省科技企業實現技工貿總收入2500多億元。科技企業已成為推動我省科技進步,促進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重要力量。
2005年1月1日,省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的《吉林省促進科技企業發展條例》,確立了科技企業的法律地位,明確了對科技企業的稅收、科技投入方面的優惠政策。《條例》頒布以來,全省各級政府高度重視,採取有力措施,保障《條例》順利實施,有效地推動了我省科技企業的發展。
(一)加強組織領導,營造促進科技企業發展的良好氛圍。為了配合《條例》的有效實施,近年來省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動科技企業發展。省科技廳下發了《關於貫徹落實〈吉林省促進科技企業發展條例〉的意見》。各地區高度重視,認真落實有關要求。通化市將貫徹落實《條例》,扶持科技企業發展納入市委市政府“科技興企、科技興市”整體戰略,放在全市經濟發展重要位置。白城市主要負責同志剛到任,就帶領有關部門就發展科技企業開展調查研究,親自組織撰寫調研報告。長春市高新區、朝陽區等科技局每年組織“技術市場經營與管理資格培訓”,先後組織350餘家企業召開10場“科技企業確認現場說明會”。吉林、四平、松原、延邊等地通過網路、廣播電視、圖冊傳單、科技展覽、專家諮詢、法律講座等方式進行廣泛宣傳,營造了促進科技企業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制定和落實優惠政策,鼓勵科技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省政府先後出台了《關於加強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吉林的決定》、《激勵增強自主創新能力若干政策的通知》。省科技廳會同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制定了《關於扶持科技企業發展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有關部門、國家級開發區和商業銀行等先後制定多項配套政策。各地區也結合實際,就科技企業確認、加大科技投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等出台政策措施。吉林、白城、遼源等地對科技企業技術轉讓所得、研發費用等按規定給予稅收減免或抵扣。延邊州為科技企業落實西部大開發政策,累計減免企業所得稅290餘萬元。通化市在科技企業立項環節嚴格實行“綠色通道”制度,簡化手續,減少環節,提高辦事效率。
(三)加大扶持力度,推動科技企業發展壯大。2009年,省科技經費總額已突破8億元。省政府組織實施了10項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其中有8項由科技企業承擔。省科技廳近幾年每年用於支持科技企業的經費達到當年經費總額50%左右。各地區也積極加強投入。2005-2008年,長春市共實施科技項目1092項,投入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1.8億元,其中80%經費投入到各類科技企業,特別是成長型中小科技企業。創新套用技術與開發資金使用方式,以股權投入、資金拆借等有償使用方式,扶持中小型科技企業發展。延邊州積極扶持科技企業實施“五個一批”技術創新工程,爭取各類計畫項目200項,先後對吉林敖東金海發藥業等企業的43個科研項目,安排州本級科技研發經費322萬元,爭取國家和省無償扶持資金504餘萬元。白城市積極幫助科技企業挖掘、培育、申報高新技術項目,先後爭取國家和省各類科技計畫項目34項,爭取無償資金623萬元,貸款4300萬元。各地區積極完善人才引進機制,通化、白城等地積極制定科技企業人才引進、獎勵政策,在住房補貼、家屬隨遷等方面從優安排,積極鼓勵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業。
(四)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引導企業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之路。省科技廳積極組織科技活動周、大型展覽會、交易會,搭建平台,幫助科技企業引進科技成果、解決技術難題、提高參與競爭的能力和水平。長春市不斷擴大國際科技合作的空間和領域,啟動建立了國家級中俄暨獨立國協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和中俄科技園,吸引希達電子、科英雷射等14戶科技企業入駐。白城市於2007、2008連續兩年舉辦技術合作項目簽約活動,促成科技企業與清華大學、中國林業大學等簽約22項。白山市與瀋陽藥科大學、中國中醫藥科技開發交流中心等單位舉辦科技成果對接會,使7個醫藥科技項目實現簽約,促進了全市醫藥產業發展。
(五)完善服務體系建設,最佳化科技企業發展環境。一是加強科技信息服務平台建設。省科技廳開發了比較完善的科技服務網路系統,與各市州、大部分縣(市)科技管理部門連線,技術信息服務能夠基本滿足科技企業需求。各地也相繼建立了科技信息服務平台、科技企業技術中心、生產力促進中心等公共服務視窗和專門服務機構。二是加強信用擔保和投、融資體系建設。吉林市成立了中小企業擔保公司,近3年已為吉林化纖集團等4家科技企業提供了2.3億元擔保。白山市成立了中小企業擔保公司,通過盤活國有資產、財政注入、尋找域外合作夥伴等渠道,為中小企業解決融資渠道窄、貸款難問題。遼源市設立科技企業創新風險基金,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擔保、貼息等服務。三是提供智慧財產權保護服務。省科技廳有計畫地組織科技企業進行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培訓,為企業提供專利代理、專利技術實施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務。長春、通化等地注重提高和強化科技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加強培訓工作和行政執法力度。
二、貫徹實施《條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條例》實施以來,全省各地在加大投入、增強企業創新能力、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實踐中也面臨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依法行政意識仍需增強,企業發展環境有待最佳化。部分地區依法行政意識薄弱,對科技企業的地位和作用認識不足,依靠科技進步發展經濟的措施不夠得力。《條例》規定的政策沒有全部落實,如減免稅政策在部分市縣尚未完全到位。在管理體制及制定當地發展規劃時,對科技企業還存在分所有制、分地域、分隸屬關係現象,沒有完全納入統一發展和管理的軌道上來。企業科技交流與合作、人才引進和使用、智慧財產權保護、服務體系及軟環境建設等方面都有待改善。
(二)投入不足,企業融資渠道不暢。科技企業具有高投入、高風險、高成長性的特點。目前,投入不足仍是制約科技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不能依法全部足額到位,個別縣區甚至沒有投入。企業自身科技投入不足,技改基金、新產品開發基金不能及時足額提取,有的企業在科研上甚至是零投入。同時,科技企業融資渠道少,金融部門門檻過高,一些科技企業資金短缺時融資無門,開發新產品或“二次創業”時,由於信用能力先天不足、資產負債率偏高,難以得到金融部門支持。
(三)區域發展不平衡,企業科技貢獻率偏低。我省科技企業主要集中在長春、吉林、通化,三市科技企業數量占全省科技企業總數70%以上。其他地區科技企業數量少,規模小。科技企業區域發展極不平衡。雖然我省科技發展有著較為有利的條件,但同發達省區比較,科技企業總體數量少、結構不優,缺乏名優特產品,科技貢獻率偏低。
(四)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不足,人才機制有待完善。多數地區企業創新體系不夠完善,科研基礎設施落後,創新能力不足,適應市場能力弱,缺少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關鍵技術和產品,專利保護意識較差。創新型技術領軍人才、高級管理人才和行銷人才匱乏,人才培養及引進機制仍需完善。
三、關於加大力度貫徹《條例》促進科技企業發展的建議
科技企業是我國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發展中最具活力的增長點。與勞動、資本密集型傳統產業相比,科技企業具有科技含量高、產品附加值高、自主創新能力強等特點,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在當前金融危機影響不斷加深的背景下,認真貫徹《條例》,積極發展科技企業,對於帶動我省經濟特別是民營經濟、中小企業發展,提振應對金融危機的信心,推動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引導全社會形成鼓勵創新創業的良好氛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針對《條例》貫徹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形勢需要,提出如下建議:
(一)進一步增強依法行政意識,最佳化科技企業發展環境。各級政府要從依法行政的高度認識促進科技企業發展的重要性,將其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貫徹實施《條例》及當前加快科技企業發展的現實意義,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科技企業發展的良好氛圍。積極制定與完善相關政策,指導科技企業用足用活政策。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為科技企業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加強服務體系建設,為科技企業提供經營管理、技術支持、市場行銷、信用擔保、融資等方面的專業化服務。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宣傳與培訓,促進專利技術向生產力轉化。對科技企業發展薄弱地區,應結合當地產業特點,有針對性地在投入和項目上給予傾斜。
(二)依法保障科技企業發展投入,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按照條例要求,確保各級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達到法定本級財政預算支出的1%,並做到逐年增加。對技術含量高、競爭力強的項目,要給予連續、大額度的扶持。引導科技企業加大技術創新經費投入,支持企業上高科技項目。調整科技投資結構,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資為主體、社會投入為支撐的多層次、多元化、多渠道的全社會科技投入體系。以科技含量較高的項目為載體,大力招商引資,吸引省內外民間投資參與。各級政府要加強與銀行、保險、擔保機構協調,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企業信貸、融資支持力度。不斷完善信用擔保體系,擴大規模,規範運作,為科技企業提供擔保服務。完善城市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機構,發揮其便捷、快速的信貸服務功能。
(三)強化科技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提高自主創新能力。進一步促進科技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提升科技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和水平。全面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鼓勵和支持科技企業增強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能力。完善人才培養與引進機制,加大引進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力度,制定和完善相應優惠政策,進一步鼓勵科技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到科技企業就業,同時抓緊培養一批年富力強、具有開拓思維和創新型的本地科技人才。
(四)適時修改完善《條例》,為科技企業發展提供法律保障。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條例》中個別條款已不適應科技企業發展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國家和省近幾年相繼出台和修訂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自主創新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對完善、補充《條例》提供了很好的參考。建議充分吸收國家和省有關法律規定和政策措施,適時修改完善《條例》,為科技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解決科技企業發展中出現的突出問題,進而推動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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