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實施辦法》為應對日趨激烈的國際性人才競爭,集聚一批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促進吉林科學發展,借鑑外省經驗,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目標任務
按照突出重點、企業為主、項目帶動、注重效益的原則,圍繞全省支柱、優勢和特色產業發展的迫切需要,計畫到2012年,全省新引進100名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若干人才團隊,到2015年新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總量達到300人,從而促進一批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孵化一批高成長性的科技型企業,帶動一批高新技術企業在核心技術及重大產品的自主創新方面進入國內一流或國際先進行列,打造一批成長性強、競爭優勢明顯的高新技術產業群。
引進對象與條件
1.吉林省重點產業領域的重要骨幹企業所急需的掌握關鍵技術的高層次研究開發專家及高級經營管理人才;
2.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或掌握核心技術,在吉林省國家級和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開發區創辦科技型企業,產品符合吉林省重點支持產業發展方向,有較大市場潛力和預期經濟效益的創業人才;
3.吉林省域內商業金融機構急需的熟悉國際金融市場、精通投融資業務、善於進行資本運作的高級金融人才。
(二)引進的人才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一般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有5年以上在國內外大型企業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金融機構關鍵崗位從事研發和管理工作的經歷,並取得了較突出的業績;
3.擁有高級職稱或國際公認的執業資格,身體健康。
支持政策
1.對於引進的創辦科技型企業的創業人才,由省財政給予每人(團隊)不低於1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所需資金,在省級支持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2.對於引進的高級研發專家和高級經營管理人才,給予每人(團隊)5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其中,央企和省屬企業引進的人才,省級人才開發資金承擔50%,企業匹配50%;市州企業引進的人才,省級人才開發資金承擔30%,市州財政和企業各匹配35%。
3.對於國家和省商業金融機構引進的高級金融人才,給予每人5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所需資金,省級人才開發資金承擔50%,商業金融機構匹配50%。
(二)對於引進的創辦科技型企業的創業人才,由落戶園區提供不少於200平方米工作場所和不少於15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內免收租金。
(三)引進人才從事科技開發項目的,經論證審批,根據項目投資需求,由企業落戶園區通過提供風險投資、擔保貸款等方式,協調解決不低於100萬元的創業投資。
(四)引進人才從事技術成果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引進人才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經評估作價後,可作為註冊資本。
(五)企業引進人才的購房補貼、安家費、科研啟動經費可列入成本核算。
(六)引進人才所在地黨委、政府根據引進人才個人意願,負責協調解決其子女入學、家屬安置或推薦就業等事宜。
(七)引進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1.優先推薦申報相關的國家科技計畫。
2.省級各類科技計畫優先支持引進人才帶領實施的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3.優先向國內金融機構、風險投資公司推薦引進人才的項目。
4.優先推薦為國家有突出貢獻專家、國務院特殊津貼、省高級專家人選,積極推薦為兩院院士人選。
5.不受學歷、資歷限制,直接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八)設立吉林省創新創業人才傑出貢獻獎。對在我省經濟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由省政府授予榮譽稱號並給予重獎。同時對引進創新創業人才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所需資金,在省級人才開發資金中安排。
(九)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引進高層次人才,由主管部門向當地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經機構編制部門批准,可超編調入,逐步自然減員消化解決;專業技術崗位已滿,可向政府人事部門申請特聘崗位,聘任後享受相同崗位人員待遇。
工作程式
(二)鼓勵和支持省內重要骨幹企業和創新創業載體採取多種方式,面向國內外招聘人才。加強與國內外知名獵頭機構的聯繫溝通,拓寬引才渠道。政府職能部門可根據需要組織用人主體到省外或海外招聘人才。
(三)用人主體與擬引進人才達成意向後,由用人主體提出申請,經市州或省級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初審推薦後,報送省職能部門。
(四)成立吉林省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認定委員會,對推薦引進的高層次研究開發專家、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創辦科技型企業的創業人才、高級金融人才是否符合引進人才的標準進行認定,形成引進人才推薦意見,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五)按照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的引進人才名單,將政府資助的資金撥付到用人主體,由用人主體撥付給引進人才個人,落實相關政策待遇。
組織實施
(二)引進人才所需資金中省里承擔部分、創新創業人才傑出貢獻獎獎勵資金,由聯席會議辦公室按實際需要提出申請,商省財政廳、省人事廳和省中小企業局按規定程式核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