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引進計畫實施辦法

《江蘇省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引進計畫實施辦法》是江蘇省頒布的地方性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引進計畫實施辦法
  • 職能:審定年度引才工作計畫和引才指南
  • 引進對象:面向省外,特別是海外重點
  • 性質:管理辦法
內容,所屬地區,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又好又快地推進“兩個率先”,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蘇發[2006]29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十一五”期間,實施江蘇省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引進計畫(以下簡稱引進計畫),重點圍繞我省優先發展的重點產業,引進500名左右的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和若干人才團隊,促進一批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孵化一批高成長性的科技型企業,帶動一批高新技術企業在核心技術及重大產品的自主創新方面進入國內一流或國際先進行列,打造一批快速發展、競爭優勢明顯的高新技術產品群和企業群。
第三條 引進計畫按照突出重點、企業為主、項目帶動、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則,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構建創業創新平台,大力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職能
第四條 在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設立“江蘇省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引進協調小組”。其主要職責是:
1.審定年度引才工作計畫和引才指南;
2.審定引進計畫專項資金的年度經費預(決)算;
3.協調解決引進計畫實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江蘇省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引進協調小組由省委組織部分管部長任組長,省發改委、省經貿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事廳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以上單位相關處室負責同志組成。
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是:省委組織部主要負責創業創新人才引進的綜合和協調工作;省發改委、省經貿委主要負責提供江蘇重點產業發展目錄,審查引進人才的投資方向;省科技廳主要負責省內重點骨幹企業或其他創業創新載體自主引進的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引進計畫申報工作;負責省級各類科技計畫對引進人才的配套支持,優先推薦引進人才承擔相關國家科技計畫。省人事廳主要負責組團赴海外宣傳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受理其申報材料;對引進人才的學歷、資質等進行審查,為用人單位辦理人才引進相關手續,落實引進人才有關優惠政策和待遇。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引進人才專項資金的落實和跟蹤管理。
第六條 江蘇省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引進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委組織部,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引進計畫的具體實施細則;
2、編制並發布年度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引進指南,受理引進計畫申報材料,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論證,根據評審結果,提出年度資助對象及經費方案;
3、建立資助人員檔案,對其創業創新情況進行跟蹤;
4、負責向省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引進協調小組匯報計畫執行情況;
5、協調落實人才引進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七條 省科技廳、人事部門按照分工長年受理申報材料。協調小組辦公室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組織一次專家評審。
第三章 引進對象與條件
第八條 面向省外,特別是海外重點引進以下人才:
1.我省重點發展的電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工程及新藥、新材料、先進裝備製造、現代服務業等領域的骨幹企業所急需的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和掌握關鍵技術的高層次研究開發專家;
2.落戶我省國家級和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等創辦科技型企業,其產品符合我省重點支持產業發展方向,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先進,有較大市場潛力和預期經濟效益的企業領軍人才。
第九條 引進的人才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有5年以上在國內外大型企業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關鍵崗位從事研發和管理工作的經歷,並取得了較突出的業績;
3、擁有高級職稱或國際公認的執業資格,年齡一般不超過50歲;
4、年度駐我省工作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第四章 引進程式
第十條 徵集引才需求。根據本省重點產業發展目錄,由相關部門向省內重點企業和創業創新載體(包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大學科技園、留學人員創業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徵求引才需求,編制引才目錄。
第十一條 發布與對接。向省外發布江蘇年度重點引才目錄,符合引才目錄的海內外人才與省內相關企業和創業創新載體對接。省內重點企業和創業創新載體應根據發展需要,多渠道與省外人才開展引才對接,大力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
第十二條 申報與推薦。經成功對接並引進的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由相關企業、創業創新載體負責申報引進人才資助計畫,其中省(部)屬企業直接向省科技廳申報,其它相關企業、創業創新載體向地方科技管理部門申報,經省轄市科技管理部門組織評審並報市人才工作小組研究同意後,統一報送省科技廳。暫未落實合作企業或創業地點的海外、省外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由個人向地方人數部門申報資助計畫,經省轄市人事部門組織評審並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統一報送省人事廳。該類人才也可以直接向省人事廳申報資助計畫。
申報省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引進計畫應提供以下有關材料:
1.江蘇省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引進計畫申請書;
2.引進人才的企業或引進人才創(領)辦科技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3.引進人才的工作經歷、相關業績材料以及學歷證書、資質證明(證書)和其它佐證水平與能力的材料複印件;
4.引進人才的企業與引進人才的合作協定或引進人才實施的項目計畫書;
5.可以說明所實施項目技術狀況的證明檔案,包括科技成果鑑定證書、查新報告、檢測報告、專利證書或其它技術權益證明等。
6. 暫未落實合作企業或創業地點的引進人才提供以上1、3、5款材料和經過論證的項目實施計畫書。
第十三條 評審與審定。省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引進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由科技、企業管理、財務投資等方面資深專家組成的專家組,對引進的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和研發專家的管理能力、研發水平進行評價;對引進人才創(領)辦科技型企業所實施項目的技術先進性與可行性、市場潛力、實施風險、預期經濟效益進行評審,形成推薦理由和推薦意見。所評定的引進人才資助名單,由協調小組審定,審定結果採取適當形式予以公示,無異議的,下達引進人才資金資助計畫。
第五章 資助及其待遇
第十四條 設立江蘇省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引進計畫專項資金,列入省級預算。對新引進人才一次性給予每人(團隊)不低於100萬元的創業創新資金資助,對已獲市、縣(市、區)資助的創業創新人才,其創業創新成效顯著的,可擇優給予持續資助。人才引進資金資助計畫一經下達,即向申報單位撥付相應經費,由單位直接撥付給引進人才個人。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引進人才的依託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投入一定的資金,以改善引進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對引進人才依託單位已經為其項目實施提供儀器設備、工作場所、資金支持、風險投資等配套支持的,引進計畫優先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 引進計畫所引進的人才除享受本省各地制定的有關優惠政策外,享受以下優先:
(1)優先推薦申報相關的國家科技計畫;
(2)省及省以下各類科技計畫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由高層次創業創新引進人才領銜實施的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3)優先向國內金融機構、風險投資公司推薦引進人才的項目;
(4)優先享受省有關部門制定的引進高層次人才有關優惠政策和待遇。
(5)優先進入省實施的“創業創新人才培育計畫”和“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
(6)引進人才所在地黨委、政府根據引進人才個人意願負責解決其子女入學等實際困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培育計畫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培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又好又快地推進“兩個率先”,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蘇發[2006]29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江蘇省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培育計畫(以下簡稱“培育計畫”)。“十一五”期間,重點面向高成長性科技型中小企業,選拔一批有較強技術研發和經營管理能力,敢於創業、勇於創新的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通過重點扶持培養,到2010年,培育產生企業年營業收入超10億元的創業創新領軍人才10名,超1億元的創業創新傑出人才100名,超1000萬元的創業創新優秀人才1000名。
第二章 培養對象
第三條 培育計畫的培養對象為創(領)辦或參與創辦科技型企業,實施創新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的優秀中青年科技人才。
第四條 近五年內在我省註冊的科技型企業中的以下人員可以申報江蘇省創業創新人才培育計畫:
1、創(領)辦科技型企業,擁有自主創新的科技成果,初步實現創新成果轉化,經營情況良好,依法經營,按章納稅的企業法人或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2、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在我省重點發展產業領域擁有自主創新的科技成果或掌握相關核 size=2> 3、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在我省重點發展產業領域擁有自主創新的科技成果,以技術入股形式參與創辦科技型企業,並積極推進科技成果產業化的高校、科研單位科技人員。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
第五條 培育計畫的申報與評審組織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 培育對象在“十一五”期間選拔兩次,候選人由企業或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留學生創業園等科技創業創新載體推薦。
第七條 省轄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市範圍內各類企業及創業創新載體人選的組織推薦,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創業創新領軍人才”、“創業創新傑出人才”進行初評,對“創業創新優秀人才”進行終評,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省(部)屬企業人選的組織推薦,並組織專家對“創業創新領軍人才”、“創業創新傑出人才”進行初評,對“創業創新優秀人才”進行終評,經廳(局)黨組批准後,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八條 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創業創新領軍人才”、“創業創新傑出人才”的評審工作,並對各市、省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的“創業創新優秀人才”名單進行審核,結果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九條 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的評審,按照《江蘇省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進行。
第四章 培養與支持
第十條 省、市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培養對象參加政治理論培訓班,提高培養對象的政治理論水平,增強其政策意識、大局意識和發展意識。有計畫地選派培養對象到國內外著名高校、科研機構和知名企業參加各種專題培訓和專業研修,幫助其了解掌握現代管理理論和世界經濟、科技發展趨勢。設立創業創新論壇,定期組織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開展交流與合作。
培養對象申報的重大科技和產業化項目,在同等條件下省市各相關部門應優先給予立項支持。
第十一條 設立“江蘇省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培養資金”,資助培養對象實施新產品開發工作;資助培養對象接受創業創新輔導、經營管理培訓以及參加產業技術交流活動;資助培養對象參加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條 加大宣傳表彰力度,對在創業創新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培養對象進行表彰和獎勵,提升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條 按照“省市聯動、分層管理”的原則,“創業創新領軍人才”、“創業創新傑出人才”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管理;“創業創新優秀人才”由各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或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管理。
第十四條 對納入培育計畫的培養對象,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頒發榮譽證書。培養對象在獲得認定的同時,制定個人及所創辦、領辦企業發展目標,分別經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及各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或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定後,存入培養檔案,作為對其進行綜合考核的依據。
第十五條 建立“江蘇省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資料庫”,構建互動式信息服務平台,及時發布培養對象的創業創新動態,收集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在生活和工作方面的需求信息,實施跟蹤管理和跟蹤服務。
第十六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主動關心培養對象的工作和生活,優先幫助其解決創業創新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醫療、住房、子女入學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所屬地區

江蘇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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